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旨在明确和落实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负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2.引用标准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
3.术语、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4法定职业病:指由国家确定并经法定程序颁布的职业病。2002年4月,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职业病目录》,规定了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10大类,115种法定职业病。
4.职责
4.1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1.1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1.2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1.3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1.4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1.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4.1.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4.2 分管安全负责人(副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领导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
4.2.2组织制定、修改和审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4.2.3组织定期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组织分析职业危害现状,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改进意见。
4.2.4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检查、申报等工作。
4.2.5及时如实向总经理汇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3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积极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3.2组织起草、修订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执行情况,处理运行中的有关事项。
4.3.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4.3.4负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定期专项检查,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4.3.5提出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监督职业危害防治的隐患治理。
4.3.6对有毒有害作业相应的防护用品提出配备建议,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
4.3.7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4.3.8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3.9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做好职业危害的登记,统计和报告工作。
4.4车间主任(班组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车间主任(班组长)是以本车间(班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班组)职业危害工作负全面责任;
4.4.2负责组织对本车间(班组)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全员的职业健康意识;
4.4.3定期召开本车间(班组)职业危害会议,及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4.4定期进行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不断改善员工工作条件;
4.4.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对事故处理予以积极协助。
4.5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5.1严格遵守自己的安全承诺,严格遵守上级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本岗位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5.2积极参加车间(班组)每周职业危害防治活动,自觉接受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增强自身职业危害防治意思及防护能力;
4.5.3上岗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
4.5.4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作业条件,有权拒绝接受任务;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劝阻和制止;
4.5.5正确分析、判读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
4.6技术科、设备科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6.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6.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6.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6.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7人事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7.1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7.2未与在岗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7.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部门应组织生产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8
说明:有职业危害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的情况和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进一步细化各职能科室的职责,使职责符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本制度仅供企业参考。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