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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定稿)
2025-10-05 23:04:30 责编:小OO
文档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校集中用餐的师生员工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校师生员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实行从食料来源、贮存到食品加工、配送、供餐全过程控制,建立涵盖市场准入、生产加工过程监管、市场退出、违规惩戒等行业经营规范准则,实现各环节无缝衔接,确保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四条 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制度,成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领导小组、设立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各级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党政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六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副校长是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基建后勤处及饮食服务中心是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范围为:

(一)讨论研究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明确校内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三)决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方案;

(四)审定在校主要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或其他协议;

(五)督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落实相关决议,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六)建立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基建后勤处、校团委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七)其他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的职责。

第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其职责范围为:

(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和营养健康管理评价考核;

(二)指导、督促饮食服务中心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指导、督促卫生科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管理,提升营养健康水平;

(四)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加强非食堂区域内的食品经营和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督检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五)积极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饮食服务中心的职责范围为:

(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起草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的相关具度,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实施到位;

(二)围绕食材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建立和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全力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三)加强对校园范围内主要食品加工场所和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检查监督,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四)重点加强对学校食堂内食品加工场所和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职权职责。

第十条 学校卫生科的职责范围为:

(一)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须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

(二)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三)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职权职责。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的职责范围:

(一)加强食堂外区域内的食品经营和食品加工场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开展检查;

(二)每学期应当对该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职权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自履行以下职责:

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学校会、校长办公会关于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方面的决策;检查、督办学校领导部署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协调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校领导等到学生食堂陪餐工作。

宣传部负责加强涉校食品安全相关舆情的监测反馈,参与相关舆情事件的应急处置。

学生处负责加强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日常宣传教育;协助学生食品安全突偶发事件的处理及其善后工作。

保卫处负责加强校园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治安防范;负责加强校园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监督检查校园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牵头处理学校紧急预案中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

财务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中的必要性经费保障。

基建后勤处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工作。

校团委负责指导学生会生活部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监督工作。

第三章  管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食品加工和经营场所必须遵循学校市场准入、公益性、食材来源可追溯、信息公开、市场退出等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市场准入原则:

(一)学校自营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二)引入社会企业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必须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三)其他食品加工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资格。经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申报,获得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在学校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其他食品加工和经营单位或个人是指:

1.学校自营食堂内,为满足师生多样化须求的小型(占地面积10平米以内)食堂窗口;

2.学校食堂内从事熟食以外的其他食品(面包、冷饮、卤菜等)加工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公益性原则:

(一)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品加工和经营的单位,旨在充分保证师生餐饮供应和营养健康,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食品份量和价格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食品成本指导价;

(二)学校范围内从事食品加工和经营的社会企业,旨在充分保证师生餐饮多样化须求的供应和营养健康。经营食品份量和价格按照招投标中标方案执行。

学校范围内从事食品加工和经营的社会企业招投标方案中必须配备主要加工和经营食品的份量和价格参考指数。中标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若其投标方案所列食品份量和价格因市场变动须要变动时,须征求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食材来源可追溯原则:

(一)为学校自主经营食品加工和经营单位提供食材(包括米、面、油、肉类、干副、蔬菜)的供应商,须经学校公开招投标方式进入学校市场;

(二)为食品加工和经营的社会企业提供食材的供应商,须取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许可。食品加工和经营的社会企业必须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报备;

(三)为本校食品加工场所、经营场所提供包装材料、容器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学校采购中心授权,经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许可,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采购;

(四)学校食品加工和经营场所必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材进货查验、包装材料来源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原则:

(一)学校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二)学校应当在学校官网或食堂信息公告栏上及时发布食品进货来源、食品加工、供餐单位、营养健康参考等信息,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师生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场退出原则:

(一)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品加工和经营的单位,自觉接受师生监督,根据师生合理须求,不断调整食堂经营管理策略,对经营管理不善,且不能全力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食堂,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经营方略的调整;

(二)食品加工和经营的社会企业,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诚信经营。对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学校有权禁止其在校的加工和经营活动:

1.根据学校毕业生对食堂满意度调查,师生满意度不足60%的社会企业;

2.未严格按照合同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须由企业自行整改,经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函告两次后,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3.未严格按照合同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存在失信欺诈用餐者行为三次,经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核查属实的;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并与社会企业签订诚信约定,按照约定进行监管;

4.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主要责任在该企业的;

5.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禁止行为的。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十 学校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六)其他学校突发事项紧急预案中要求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领导小组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对象,存在食品安全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禁止的违规行为,学校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后,学校按照有关法律、学校章程和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执行。

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名单(见下页)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杜惠平 校长

副组长:张 辉 副、副校长

刘 琴 副校长

  杨燕滨 副校长

成  员:李家智 党政办公室主任

严国华 宣传部

刘 奇 学生处

成平广 保卫处

李 杨 财务处

陈 军 基建后勤处

杨宇孛 校团委副

赵 欣 重庆市功能性食品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王  于

成 员:唐清安;王忠华;苟佳佳;叶宗跃;张 萍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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