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合患者用药管理制度
一、医院各科室诊治医师应严格掌握医疗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各科室要将药品收入控制在医院综合绩效考评方案制定药品收入比例范围内,对高于规定比例的科室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诊治医师凭参合患者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医嘱,用药情况在病历上详细记录,出院带药不超过三天,慢性病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
三、医师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开具处方时,应使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须告知患者,经患者签名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严格控制进口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对疗效相似的药品,一律使用国产的、低价的,确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的,须告知患者或家属,经其签名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诊治医师不得开“搭车方、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已开药品尚未使用完不得重复开药。否则,一经查实,除按《满城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外,还根据医院《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医院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根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调整医院的药品目录,保证满足临床需要。
七、医院要切实做好药品使用和补偿支付的日常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县新农合办反馈有关信息,以便总结,加强管理。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