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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制度2010经典版
2025-10-05 23:16:46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工作场所管理,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场所,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岗人员。

第二章 工作场所管理

一、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办公桌面要整齐简约,只摆放日常办公物品,其余物品要妥善放置,以便于办公。

第四条 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不要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不要聊天、高声喧哗。上岗时间不得饮酒(公务需要除外)。

第五条 废旧报纸、报表等杂物须暂时存放的要放置整齐,或通知保洁人员定期清理;涉及保密事项的材料应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处理。

第六条 严禁在办公室内留宿来访者。

第七条 注意电器使用,下班后一定关闭电源,杜绝火灾隐患。

二、其他场所管理

第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九条 生产用房和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校园内的食堂摊点、铺面、商场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关于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规定和中心制定的《饮食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采购行为,认真执行采购索证制度。另外还要注意用电、用气、用火安全,规范使用电、气、火、锅炉、货梯等设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做好消防、防偷盗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学院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学院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如物品吊装、高空清洁等)等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要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写入合同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三、需重点注意的场所

第十五条 电梯

(一)负责电梯管理的服务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二)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三)确须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南宁市劳动局安全认可的有安全资质的单位。

(四)电梯管理单位必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存档并影印副本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锅炉房

(一)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非司炉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锅炉间。

(三)司炉工要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警报保护装置、阀门等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四)维护、检查锅炉必须由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做好维护检查情况的登记和归档。

(五)锅炉在运行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当班人员要积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不得随意离开现场。

(六)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一)设立楼栋门卫值班室,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开通二十四小时固定值班电话,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公寓。

(二)对违章用火用电的行为,值班人员要及时制止,并对违章的宿舍或个人作出登记,及时报相关院系(院)。

(三)禁止学生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阳台、走廊、公共通道、扶栏禁止放置花盆等杂物,一旦发现立即没收。

第十 公共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微机房安全管理

(一)管理人员要准确记住室内供电、供水的总闸和各分闸的位置、开启和关闭的方向。工作结束和离开场所前,应关闭该场所一切水、电闸及门窗。

(二)管理人员要经常巡视,发现门窗、设备使用电源、报警设施等损坏,要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室内严禁带入火种,不准任何人在室内吸烟。

(四)任何人使用微机,必须遵守微机房管理规定,管理人员如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安全

第十九条 学院内发现可疑人员,应主动上前盘问。

第二十条 主动协助保卫人员工作,保证学院财务安全。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使用语音邮件、互联网或电子邮件向外部机构发送或传输信息时要格外谨慎,特别是当传输的信息与学院的业务运作、客户等学院的机密及专有信息相关时。此外,不可以使用个人电子邮箱账户(如:AOL、hotmail、Yahoo!)向第三方或客户发送和学院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领导的工作场所安全生产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处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并处罚款。凡发生工作场所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按《学院安全生产责任人风险抵押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无特殊情况未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学院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按照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学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并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拟定和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经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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