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制度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各相关部室、子、分公司、项目部所有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 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类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相关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各岗位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相关内容,会风险管控方法,会隐患排查知识,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 能力.
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的 培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岗位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风险分级管控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管控目的 原则;
(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组织机构;
(三)风险管控范围;
(四)风险识别评价时间和时机;
(五)风险识别评价方法、评价要求;
(六)风险识别评价准则;
(七)工作考核奖惩;
第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安全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各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的 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 培训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各级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的 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
(二)安全检查的 范围;
(三)各级岗位在隐患排查中的 职责;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保障制度 ;
(六)事故隐患的 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四章 各级岗位人员的 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必须对各岗位的 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 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各级岗位人员的 培训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 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 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 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 使用和维护;
(六)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 措施及应注意的 安全事项;
(八)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九)有关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 内容.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培训,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必须有相应的 培训教材、签到表、授课人等相关记录,培训完毕应组织人员进行闭卷考试,留存考试记录.对考试不合格的 人员要重新组织补考,对屡次考试不合格的 人员要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妥善保管培训的 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 费用.
第十 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培训工作,并制定完善的 考核制度 ,对安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优异的 团体或个人应采取相应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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