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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5号
2025-10-06 14:49:14 责编:小OO
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20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税控系统包括: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

  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专用不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措施落实到位。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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