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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核心考点(自制)
2025-10-06 14:47:04 责编:小OO
文档
201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核心考点(第一章)

1、央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从1984年起专门行使央行职能。1995年3月通过《人行法》后以法律形式被确定(2003年《人行法修正案》)。主要职能中包含四市场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另外还有经理国库、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作为央行从事国际金融等。人行职能主要有:制定并执行货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监管机构——银监会(CBRC)成立于2003年4月,主要监管的是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但不包括四市场监管)。监管理念为管风险(以风险为核心监管内容,跟踪、监控风险,及早发现、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管法人(坚持法人监管,重视金融机构总体风险把握、防范与化解)、管内控(促进内控机制形成与效率提高)、提高透明度。监管目标为促进银行业合法和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力;具体监管目标为保护客户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银行业的了解、减少金融犯罪。监管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包括机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准入)、非现场监管(收集金融机构经营有关的数据资料,运用技术手法研究其经营情况)、现场检查(实地查阅帐表、档案等和座谈询问)、监管谈话(与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和信息披露监管(如实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五项,其中依据审慎监管要求的为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

3、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CBA)成立于2000年,主管单位为银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外资在华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会员。宗旨为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各省的银行业协会是其准会员,而非会员单位。

4、1994年,三大性银行:国家开发(最早)、中国进出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先后成立。其特征有:促进“瓶颈”企业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支持农业生产优化,促进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支持“两基一支”(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性银行允许吸收业务办理范围内的客户的存款和结算业务。2007年,全国金融会议决定推行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公开透明招标制。国家开发银行已于2008年12月挂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

5、五大商业银行:中行1912年成立、是第一家成立的银行;交行1987年成立、是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建行未在上海上市。2009年1月,农行整体改为股份制银行。

6、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①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12家,成立的意义:填补市场空白,较好满足中小企业和居民需求;打破垄断局面;推动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②城市商业银行: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发展趋势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跨区域经营和联合重组。1979年,河南驻马店成立第一家城市信用社;1994年决定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考虑到不再具有“合作”性质,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2005年11月,徽商银行成立,拉开了合并重组的序幕。2006年4月,上海银行宁波分行成立、首家跨区域经营。

7、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为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①1984年,提出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三性”),此后在农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②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在江苏拉开。2001年,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2003年,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是第一家农合行。 

③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两者的区别在于,村镇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并办理一般银行允许经营的各类业务;而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以吸收社员存款、社会捐赠、其他金融机构借入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其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和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不得向非社员办理银行业务。

8、邮政储蓄开办之初的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2006年12月31日成立,2007年3月20日挂牌,市场定位以零售与中间业务为主,兼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9、外资银行:

①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前三类统称为营业性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不是营业性机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银行可享受国民待遇。

②区别:

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和全面的人民币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非全面人民币业务)。

③其他:2006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标志着正式全面开放银行业,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第一家批准设立境内代表处的外资银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时间是1979年。

10、非银行金融机构:

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成立于1999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长城、东方、华融)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承担民事责任。成立之始主要是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现已全部完成、正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

②信托公司:第一家信托公司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79年。

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仅限于从集团内部吸收存款,服务对象仅限于集团成员。

④金融租赁公司: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2007年3月1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

⑤汽车金融公司: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业务(包括发放、担保、转让等),可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⑥货币经纪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注:金融资产管理、信托、集团财务、金融租赁公司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本身是非银行性质,注意区分两种说法。

201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核心考点(第二章)

★1、宏观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和前景等方面, 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对应的衡量指标为国内生产总值(GDP)、失业率、通货膨胀率、国际收支。

①GDP的参考标准为常住居民(包括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一年内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得到的收入。从支出角度看,GDP由消费、投资、净出口构成:消费是指私人消费(不含私人购房支出)和消费,投资包括固定资本形成(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和存货增加。私人购房属于固定资本形成。

②我国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16岁以上,非农业户口),即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百分比。

③通货膨胀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普遍的上涨。常用指标有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最多、最普遍)、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

④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居民(在国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交易行为。包括经常项目(贸易收支、劳务收支(运输、旅游)和单方面转移(汇款、捐赠))和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和银行的借款、企业信贷),其中,贸易收支(即进出口额)是国际收支中最主要的部分。

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对内币值稳定(即国内物价稳定)和对外币值稳定(即汇率稳定)。

2、经济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复苏。

3、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分为: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采矿、制造、建筑、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第三产业(其他行业)。其中,第一、二产业的增长方式以粗放式为主;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比较低,导致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是服务业务)在业务总量上占比较低,中间业务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经济主体对银行服务的需求。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源自经济发展中的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

4、推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投资,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企业。

5、金融市场的五大功能:货币资金融通、优化资源配置、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经济调节、定价功能。其中,资金融通功能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6、金融市场的分类:

①按期限划:货币市场(一年及以内,偿还期短、流动性强、风险小、收益率较低)、资本市场(一年以上)。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资本市场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属于其他市场。

②按具体交易工具: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

③按交易阶段:发行市场(或一级市场、主要进行认购投资)、流通市场(或二级市场,主要进行买卖转让)。

④按交割时间:现货市场(当日成交,当日或未来几天内进行交割)、期货市场(交割时间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候,通常在1个月以上、1年以内)。

⑤按交易场所:场内交易市场(又称有形市场,有固定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无形市场或柜台市场,无固定交易场所)。

7、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始于货币市场,1984年同业拆借市场出现,1996年形成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1997年6月债券回购市场开展,全国化的货币市场形成。

资本市场方面:1990年底,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形成;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加上原有的交易所债券市场,全国化的资本市场形成。

其他市场方面:1994年4月,我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建立;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期货市场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目前共有四家期货交易所,按先后顺序依次为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于2006年9月、上海)。

8、金融工具的分类:

①按期限长短:

    短期金融工具: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债券回购等;

    长期金融工具:股票、企业债券、长期国债等。

②按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工具:、企业发行的国库券、企业债券、公司股票、商业票据等;

    间接融资工具:银行贷款、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人寿保险单等。

③按投资者拥有权利:

    债权工具:代表是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分为企业债(即公司债)、国债和金融债(主要是中长期)三大类;

    股权工具:代表是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价值。一经认购,持有者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股本,只能通过证券市场将股票转让和出售。按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划分,股票可分为普通股(股东红利随公司盈利多少而增减,能够参与公司的决策)和优先股(股息与公司盈利状况无关,没有参与公司决策的表决权,公司解散时可优先得到分配的剩余资产);根据上市地点及股票投资者的不同,股票可分为A股、B股、H股、N股;

    混合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④按金融工具职能:

    用于投资和筹资:股票、债券;

    用于支付、便于商品流通:各种票据;

    用于保值、投机: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

★9、货币:央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率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①最终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

②我国的货币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③操作目标:基础货币。我国的基础货币包括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的现金、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

④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

10、货币供应量的三个层次:M0是“流通中现金”,即银行体系以外流通的现金;M1指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M2指广义货币,是一般所指的货币供应量。(M2—M1)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

个人储蓄方面,银行卡活期存款属于M1,其他活期、定期存款属于M2;对公存款方面,活期属于M1、定期属于M2。

11、货币工具:

①公开市场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从2003年开始面向商业银行发行银行票据,买卖有价证券。

②存款准备金:包括银行库存现金和缴存央行的准备金存款;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缴存的存款)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存放在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2004年,我国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即将商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挂钩,如银行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例越高,则存款准备金率越高。

③再贷款与再贴现:

再贷款是指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发放原因包括解决流动性不足、处理金融风险和用于特定目的(如对地方的专项贷款、支农贷款等)。

再贴现指金融机构为取得资金,将未到期贴现的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1986年,我国开始开展再贴现业务。

④利率:央行是实行利率管制的唯一有权机关。市场利率指随市场规律自有变动的利率,官方利率即法定利率(是国家宏观的工具、发挥指导性作用),公定利率是指民间金融组织制定的利率;名义利率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利率,实际利率是指扣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浮动利率的调整期为半年。

⑤汇率:包括三方面,有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最基础、最核心)、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分类及名称与利率类似,唯一不同:固定汇率是指由制定和公布、可以波动但只能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汇率。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人民币的汇率改革:货币篮子。

⑥窗口指导: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以贷款增减额为主要特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注:存款准备金制度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后演变为货币工具。使用再贴现率工具时,央行处于被动地位。

12、货币的三大法宝: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

13、人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调整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法定准备金利率)、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制定相关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影响银行可运用的资金数量,利率调整影响银行的存款成本和贷款收益。

14、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中的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经济结构和经济全球化)直接影响和决定银行经营状况。

201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核心考点(第三章)

1、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和借款业务。存款业务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信用行为,包括人民币存款(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和外币存款。借款业务包括短期借款(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向银行借款)和长期借款(指期限一年以上的借款,主要形式是发放金融债券)。

2、个人存款(即储蓄存款):2000年4月1日起实行个人账户实名制,2004年10月29日,人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采取上限管理,允许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下浮存款利率。

①活期存款:2005年9月21日起按季结息,每季度末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一般采用积数计息(每日余额合计数*日利率)方式,除活期存款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一律不计复利。

②定期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四类,其中,整存整取一般采用逐笔计息(本金*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方式,计息金额到整“元”,本金可以部分提前支取,其他三类均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计息方面,逾期支取、提前支取的活期存款利息以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③其他存款种类:定活两便不约定存期,故不属于定期存款范畴;个人通知存款分一天、七天两种,一般5万元起存,支取前需提前通知支取日期和金额;教育储蓄存款50元起存,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针对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存期分为1、3、6年,利率分别按1、3、5年期整存整取利率。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

3、单位存款(即对公存款):可开立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活期存款账户(即单位结算账户)分别基本、一般、临时(最长期限2年,包括以下情形: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类;单位通知存款分别一天、七天两种;协定存款是指单位客户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确定一个基本存款额度,超出部分按上浮利率计息、额度以内按活期利率计息;保证金存款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4、人民币同业存款即可能是负债业务(同业存放,即其他机构存进来)、也可能是资产业务(存放同业,即存往其他机构)。

5、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币种9种:美、欧、日、港、瑞郎、加元、英、新加坡元、澳元。外币存款也有活、定期和个人、对公的分类。外币存款和人民币存款只有存款币种和管理方式上不同。

6、现汇指可自由兑换的汇票、支票等外币票据,现钞指具体的、实在的外国货币。对应买卖的价格分别为现汇买入价(汇买价)、汇卖价、钞买价和钞卖价,中间价(基准价)是指央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通常,汇买价比钞买价要高(现钞管理成本高),现汇卖出价与现钞卖出价通常合并为一个,银行卖出时都是现汇,客户可以支付一定的汇兑手续后以现钞的形式取出。

7、2007年2月1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施行,规定: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境外两种;按账户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其中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汇款等资金清算支付,外汇储蓄账户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类似于人民币个人储蓄账户、结算账户);同时,对于个人客户不再区分现钞、现汇,而是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但考虑到成本费用不同,现钞、现汇仍执行不同的汇率,进行核算。

8、单位外汇存款分别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其中,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9、借款业务:

①同业拆借属于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开进行。2007年1月4日起我国执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属于单利、批发性利率,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1:30对外发布,其品种最短为隔夜、最长1年。

②债券回购可以理解为是金融机构间以债券作质押的短期贷款。包括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其风险和利率均低于同业拆借,交易量远大于同业拆借。期限多为隔夜或几天。

③向银行借款主要通过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

④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先取得银监会的同意,再获得人行的行政许可方可进行。

10、资产业务:包括贷款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和现金资产业务(包括库存现金、存款银行款项(即存款准备金)、存放同业,均属于流动资产)。

11、贷款业务: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资金运用和风险暴露。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2004年10月29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采取下限管理。客户信用评级时应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信贷管理一般实行集中授权管理(总部统一制定信贷)、统一授信管理(总量控制)、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以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业务风险。

12、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分别为:

①正常类

②关注类:有能力偿还,但存在对不利因素。

③次级类: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无法足额偿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损失。

④可疑类:无法足额偿还,即使执行担保也要造成较大损失。

⑤损失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13、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消费、经营、信用卡透支四类。

①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贷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贷款最长期限30年,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下限为基准利率的70%。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还款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

②个人消费贷款:汽车贷款最长期限5年(商用车、二手车3年),贷款比例为自用车80%、商用车70%、二手车50%;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等,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期限最长10年)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只能用于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最长8年);个人贷款的质押额度不超过90%、抵押额度不超过70%。

③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一般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等。

14、公司贷款:

①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性(3个月以内)、短期(一年以内)、中期(三年以内);按贷款方式分为整贷整偿、整贷零偿、循环贷款(一次性签订合同,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高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和法人账户透支(类似于个人的信用卡投资)。

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可以是短期贷款,主要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使用。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商业网点贷款。允许贷款利率下浮,但不得超过10%。

③并购贷款:为境内企事业法人在改制重组中进行并购、重组而发放的贷款。

④房地产贷款:分为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和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三类(与个人住房贷款合称为四大房地产贷款)。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支付拆迁费、建安费、装修费等)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宾馆、酒店、写字楼、购物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非住宅部分投资超过50%的综合房产项目也视为此类)

⑤银团贷款(辛迪加贷款):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是分散贷款风险,银团的主要成员有牵头行(承贷份额20%-50%)、代理行(协调贷款及还款支付管理,通常由牵头行担任)、参加行,安排行、副牵头行、经理行等。

⑥贸易融资: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构成银行的资产。进口贸易融资种类包括信用证开证、提货担保、进口押汇等,出口贸易融资种类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保理、福费廷、出口票据贴现等。其中:

A、信用证: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或是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或是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按不同标准的分类有:进口和出口信用证、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指银行目前主要开立品种)、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即期和远期信用证、循环和不可循环信用证、保兑和无保兑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提供的服务:为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证承担首要付款责任、为出口商提供打包融资服务、对出口商可凭已装船单据办理押汇融资服务、为信用证的使用各方提供咨询业务。

B、押汇:分为出口押汇(即议付,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和进口押汇(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

C、保理(保付代理、托收保付):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商为规避收款风险而请求第三者(保理银行)承担风险的做法,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与传统结算方式比其优势在于融资功能。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出口银行与出口商)和双保理(进出口银行与出口商)。国内保理包括应收帐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D、福费廷(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指银行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福费廷意为“放弃”,指的是放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二是银行(包买人)买断票据,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可能承担票据拒付的风险。其实质就是远期票据贴现,属中长期融资(融资条件严格)。

⑦票据贴现与转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5、宽限期:即在贷款初期(前1-2年)只需偿还每期利息、不用偿还本金。

展期:一般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累计不得超过3年。

16、债券投资业务: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优良工具,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①国债:(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按形式分为记账式国债(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储蓄国债(凭证式、2006年推出的电子式)。按期限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其中,中长期国债是银行最主要、最安全的中长期投资品种。

②地方债券:一般采用由财政部统一代发和兑付的方式管理。

③银行票据(央行票据或央票):由央行发行、期限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目的不是为了筹资、而是吸收银行部分流动性、回笼基础货币以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货币手段。2003年第二季度始发,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流动性仅此于现金)的特点。银行定向票据是向特定银行发售的,该行必须认购。

④金融债券。

⑤资产支持证券:即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主要投资者为商业银行;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开元证券和建行发行的建元证券的公开发行,标志着资产证券化正式进入中国。

⑥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放主体是部门所属机构、国有企业,体现信用,其监管机构为;公司债券的发放主体为一般公司法人,风险高于企业债券,其监管机构为。

17、证券收益的计算方法:

①名义收益率(票面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100%;

②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100%;

③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④到期收益率(内部收益率),是相对最准确的收益率。

18、中间业务: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负债变化,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等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清算、结算、代理、托管、担保、承诺、理财、银行卡、电子银行业务等。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与传统存贷款业务相比,中间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①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自有资金;

②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

③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为客户办理业务;

④以收取服务费或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得收益;

⑤种类多、范围广,尽管所占银行收入比重不大、但日益上升。

19、外汇交易:既包括各种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买卖。

①分类:根据交易方式不同,分为即期外汇交易(现汇交易,指在成交当日或交易日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和远期外汇交易(期汇交易,指约定交易条件后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限办理交割,最大的优点是能对冲汇率在未来上升或下降的风险)。

②标价方法:直接标价法(又称应付标价法,是指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计算本国货币,如1美元=7.3人民币,绝大多数货币采用此方法)、间接标价法(又称应收标价法,是指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计算外国货币,如1英镑=1.98美元,采用此法的货币主要有英镑、欧元、澳元、新西兰元)。

③买入价:买入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卖出价: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中间价: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在直接标价法下,卖出价>买入价,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常用中间价主要有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

20、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目的是风险管理,但也有客户委托银行进行不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投机或炒作交易。

①远期:交易双方约定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和远期外汇合约。

②期货: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分为商品期货(标的物为商品)、金融期货(标的物为外汇、债券、利率、股票指数等)。

③互换:交易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分为利率互换(即互换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本金的利率/利息额,用于对冲利率风险,最常见的是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间互换)和货币互换(即互换约定数量的两种货币的本金和利息,用于对冲汇率风险,利息计算可按固定利率、也可按浮动利率)。

④期权: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买房一笔权利金(期权费),获得在期权存续期内(美式期权)或到期日当天(欧式期权,较普遍),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交易。期权与上述几种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可以选择是否交易。

分为看涨期权(买方预计价格上升、卖方预计价格下降,买方最大损失为期权费、卖方最大收益为期权费)和看跌期权(买方预计价格下降、卖方预计价格上升,最大收益及损失如上类推)。

21、清算业务:按地域区划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同一银行系统内部的称为系统内联行清算或联行往来,两个银行之间的称为跨系统联行往来、跨系统的必须通过人行办理)和国际清算(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按清算模式分为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清算和小额定时清算。

22、支付结算业务:

①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出票人为银行)和商业汇票(出票人为企业,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出票人承诺到期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

②本票:由银行签发、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③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如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则称为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提现)。其出票人不能是商业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④汇款:分为电汇(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其特点是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多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票汇(自行寄送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和信汇(已不使用)。

⑤信用证:参见14⑥A。

⑥托收:分为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和跟单托收(附有金融单据和等商业单据,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无银行信用介入),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我国另外的两种托收分别是:跟单出口托收(只限于滞销商品和新、小商品,以及要进入竞争激烈的市场的商品)和跟单进口托收(一般用于购买旧船贸易。跟单托收、出口托收、进口托收都应用于贸易结算)。

△汇款、信用证及托收是国际贸易支付结算及有贸易融资功能的三大支付结算方式。

23、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规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补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到“分”为止的“分”之后不写。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及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24、银行卡业务之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已取得一定额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循环信用额度,二是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三是有最低还款额要求(应还金额的10%),四是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贷记卡可享受最长20-56天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25、代理业务:

①代收代付业务:主要是委托收款(代理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和财政性收费、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和托收承付(代发工资)

②代理银行业务:代理性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受性银行委托,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代理银行业务(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代理商业银行业务(银行之间相互代理,如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证券业务(一级清算业务针对证券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二级清算业务针对资金汇划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其他代理业务等(A、委托贷款,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B、代销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产品是指基金发行规模可以随着投资人申请购买和要求赎回而随时变动,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C、代理国债买卖,主要销售品种包括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金融机构间的国债买卖不属于此列)。

26、代保管业务:包括露封保管和密封保管,两者的区别是保管物品在交给银行之前是否先密封。

27、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属于担保业务而非代理业务。分为融资类保函(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

28、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本利。是在法律开立保函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开证行是第二付款人而非第一付款人。分为可撤销(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和不可撤销(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更有可靠的收款保证。)

29、贷款承诺业务包括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通常为一年)和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不是央行票据), 构成银行的或有资产。

30、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进行的票据发行、交易及其延伸业务。票据发行业务包括签发、承兑等票据一级市场业务,票据交易业务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票据二级市场业务。

31、零售银行业务针对个人客户,公司银行业务针对对公客户。理财计划既针对个人客户,也针对公司客户。

32、资金业务是银行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道,用于投资交易以获得投资回报,包括短期资金交易、以及上面提到的外汇业务、债券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16、19、20)。最主要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资金的投资收益包括两部分:资本利得(买入和卖出所投资产的价格差额)和现金分配(债券利息、股票或基金的红利)。

短期资金交易业务指银行买卖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活动,包括央行票据(16③)、短期国债(16①)、回购/逆回购、同业拆借(9)、短期融资券和货币市场基金。

短期融资券简称短融,是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证券公司等在内的企业,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财务公司),不包括个人。银行间债券市场区别于交易所债券市场,属于场外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超过91天。银行可承销或购买。

货币市场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银行存款、短期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33、对公理财业务主要包括金融资信、企业咨询、财务顾问、现金管理和投资理财服务五种。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又分为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个人理财业务的一种,计划的产品包括储蓄存款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

34、银行经营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反映银行是否达到这一目标的主要财务指标是资本利润率。

*35、银行资产保全:银行对已出现风险或即将出现风险的资产运用或借助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实施保护性措施或前瞻性防范措施,以化解或规避资产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通常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盘活、管理和处置等一系列活动。

201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核心考点(第四章)

1、银行公司的治理主体:包括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关,银行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的指挥和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所有银行的外部监事不得少于2人。

2、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持续有效地重要保证和促进因素。包括:①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②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③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④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⑤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⑥董事的工作情况。

3、银行资本在不同层面分别体现为会计资本(账面资本、即所有者权益)、监管资本(银监会为满足监管要求等而规定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经济资本(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是银行实际承担风险的最直接反映),正常情况下,会计资本≥经济资本。银行资本的作用包括: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吸收损失、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维持市场信心、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4、巴塞尔委员会1974年底成立,其秘书处总部设在国际清算银行。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①确定银行的资本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附属资本规模不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即核心资本不低于银行资本的50%。;②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100%四个档次(取消10%、70%档次);③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④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仍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粗体字部分是《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资本充足(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不足(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资本严重不足(资本充足率低于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2%)。

②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③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加强信息披露,如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6、2007年2月28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我国正式启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采取分类实施(主要银行在2010年底实施)、分层推进、分布达标的原则。

7、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永久性占有,包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五部分)、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和扣除项(计算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扣除三项,分别为: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和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8、银行风险的特点有:①高负债经营;②经营对象是货币、具有特殊的信用创造功能;③银行是市场经济的中枢,风险的外部负效应很大。

9、银行三大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最主要、最复杂,除存款业务外均能引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操作风险(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引发”四类)。其他风险中,声誉风险是银行体现其市场价值的最大威胁;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通常由债务人所在国家的行为引起,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

10、我国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包括:

①20世纪60年代以前,资产风险管理阶段,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

②20世纪60年代,负债风险管理阶段,开始大量创新(如大额存单、回购协议、同业拆借等),风险管理重点转为负债风险管理。

③20世纪70年代,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风险的协调管理。

④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面风险管理阶段(对整个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强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举,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新资本协议》之要求)。

11、银行风险管理中,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风险管理,制定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及时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风险管理/决策机构。监事会应当全面了解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等,股东大会确定银行整体风险的控制原则。

12、银行的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识别(有效识别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风险识别的方法包括:风险专家调查列举法、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法、情景分析法、分解分析法、失误树分析法)、风险计量、风险监测、风险控制(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现代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作为自上而下的过程,都是由代表资本的董事会推动并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承担了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的重要职责,而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风险控制、决策的责任。

13、银行金融创新主要强调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包括三个层面的创新——宏观层面(货币信用制度、)、中观层面(技术、产品及制度)、微观层面(金融工具)。金融创新的内容包括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主要实现“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人员准备、管理模式和金融产品,其中,金融产品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金融创新基本原则中“四个‘认识’”原则,分别指: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和认识你的交易对手。金融创新最终体现为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以及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而不是风险的完全规避。

201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核心考点(第五章)

1、1995年3月18日,通过并实施《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通过并《银行法修正案》,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人行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移交给银监会;人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等。

2、人行拥有的检查监督权包括: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和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其中,建议检查监督权是指人行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是指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人行经批准(银监会系成立),有权对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3、2003年12月27日,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该法主要是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针对对象是除港澳台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金融机构,银监会可以采取强制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完毕后向其提交报告,其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强制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金融机构,主要采取接管(不超过2年)、重组(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和承接等手段,重组失败的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终止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法宣告破产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类危机处置:已经或可能,接管或促成重组;违法经营或经管不善的,撤销;擅自设立机构或非法从事业务的,取缔。

4、银行业的相关处罚措施:主要执行机构为银监会

(名词解释:刑事责任指违法犯罪活动的刑罚,行政处罚指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活动的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指对具体公职人员的行政制裁、如记、降级、撤职、开除等)

①对银监会内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受贿泄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行不足50万元的,处50-200万元罚款。

③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开办未经许可业务、擅自更改利率、恶意竞争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行不足50万元的,处50-20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任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银监会进行监督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处20-5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资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30万元罚款。

⑤对违反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50万元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5、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洗钱过程分为处置阶段(最易被侦查)、培植阶段(将犯罪收益与来源分开,最大限度分散)和融合阶段(即甩干,使非法变为合法,使犯罪所得取得表面的合法掩盖)。判断洗钱行为的直观标准是交易目的。

各类洗钱方式中,借用金融机构方式主要是使用存款、贷款等途径,伪造商业票据方式主要是利用申请信用证,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方式主要是购置不动产、金融债券等。

瑞士、开曼群岛、巴拿马、巴哈马等国家被称为保密天堂,其特征是: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自由的公司法(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会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授权,代表中国与外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法律和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银监会(管理机构)反洗钱职责: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机关报告;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法律和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7、《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于2006年11月6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6日通过,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大额交易标准:现金收支(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等)单笔或累计超过20万(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单位账户之间转账超过200万(外币等值20万美元);个人账户之间、以及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之间划转单笔或累计超过50万(外币等值10万美元);跨境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

9、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相关处罚:

①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管理不当、不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对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职责、配合检查工作甚至是隐瞒洗钱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金融机构处20-5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201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核心考点(第六章)

1、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经银监会特许后方可经营银行业务、命名“银行”)、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2、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视为自动解冻;冻结期满前可办理继续冻结,每次继续冻结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冻结当日账户余额不足冻结金额的,银行应在六个月冻结期内,逐步冻结该账户上可以冻结的金额、直至达到指定数额。

3、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是形式要件(存单等凭证式样、版面、签章的真实性)和实质要件(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即存单款项、交易日期、期限的真实性)。存款关系由存款合同(如存折、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各种银行卡、其他载体中的电子数据等)确定。

4、授信四原则是指: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和统一授权原则。

5、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下列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8%,存贷比≤75%,流动比率≥25%,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比例≤10%。商业银行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6、贷款人的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贷款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如下四种情形时,可以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的权利。四种情形指: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贷款人可解除合同,并对此进行通知和举证。

7、贷款合同的保全是指贷款人可采取代位权和撤销权措施维护自己的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时效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8、商业银行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利率、存款、结算、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四个方面。

9、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201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核心考点(第七章)

1、民事权利主体包括能够承担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不一定是公民)、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如合伙组织、私营独资、分支机构等)。

2、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包括法定代理(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由人民或指定机关进行指定,与被代理人意志无关)。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事由,②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③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④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⑤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须注意的是,无权代理属于有效代理行为,前提是被代理人在无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后须对其行为进行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不进行追认,则无权代理无效,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与第三人无关。

3、《担保法》于1995年通过并实施。担保方式分为有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分为动产、权利质押)、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财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和定金,担保种类包括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即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即定金)。

《物权法》于2007年3月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物权确立、变更及担保物权方面对《担保法》的部分内容作出的重大修正,包括:①强调了物权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无效时,可通过另有规定(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使之继续有效;②肯定了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但强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③人物共保时,有明确约定的须按照约定顺序实现债权,无约定的先执行物保。

在具体执行时,如《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以《物权法》为准。

4、《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担保范围:

①抵押: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明确半成品、在建的工程、船舶和航空器等可列入抵押物,下列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C、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及相关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②质押:可以是动产和权利凭证,质押物可分为: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由质权人保管,可兑现或提货),B、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需要证券登记部门登记,出质后不得转让),C、知识产权(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出质后不得转让),D、应收账款(需要信贷征信机构登记,出质后不得转让)。

③保证:一般保证时,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时,保证人始终都要承担保证范围内的责任。以下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合同未作规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范围进行认定。

④留置:只能是未到期合同约定的动产。

5、担保合同的设立和执行担保权利的时限:

①抵押:合同成立和抵押权设立分离,合同可以先生效(一般是抵押物登记之日,针对在建和半成品不能登记的特殊性,可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合同生效起设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自主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止。

②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权自签订合同、办理登记、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注意二者并非完全相同,质押财产的交付不能视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③保证: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保证合同未进行约定的,为自主债务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约定但不明确的,为主债务期满之日起二年;

④留置:按照留置对应的合同执行,一般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间;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应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间。

6、留置权的特征:①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②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债权人);③不可分性,即债权清偿之前,债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④留置权实现时,债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7、各种权利执行时,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押权。

8、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我国《公司法》按照股东承担责任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股东大会作出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包括:资本法定;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终止包括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破产的原因)、解散两种形式,但必须进行清算后才能注销营业执照。

10、狭义的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票据的功能有:汇兑作用(异地支付)、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贴现)、替代货币作用(代替现金支付与结算,背书)、信用作用(转让)。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和追索权(第二顺序,只有当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出现如下情形,不再享有票据权利:①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②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③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④以无偿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正常灭失的情形,包括: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向票据支付当地的基层申请,时效为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公示期间票据禁止承兑、付款、贴现、转让等一切行为)、提起诉讼。

11、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可以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可以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12、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两者主要区别是:合同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是法律评价问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可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显失公平、欺诈订立、胁迫订立、乘人之危订立。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可以变更,体现了合同法尽量促成交易的理念。

13、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诚实信用、情势变更五大原则。

合同履行的权利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银行方面的相应内容参加“第六章6、7”)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201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核心考点(第八章)

1、金融犯罪根据犯罪实施主体,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如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签订合同失职罪等)。

2、金融犯罪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具体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等各类管理秩序。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和特殊主体(特定行为主体)。

3、危害货币管理罪:

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犯罪客体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主体为银行业工作人员。量刑原则是——犯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10万元罚金。

②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客体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量刑原则是——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1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4、破坏银行管理罪:

①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客体为国家贷款管理制度,主体为银行业工作人员。量刑原则是——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1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罚金。

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犯罪客体为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主体为一般主体。量刑原则是——

A、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B、伪造、变造股票或债券: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10万元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罚金。

C、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各种结算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③洗钱罪:属于一种故意犯罪,其对象是毒品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通过洗钱方式进行掩饰、合理化的行为,其他犯罪所得或针对上述犯罪所得不存在明知故意、协助洗钱的,不构成洗钱罪。量刑原则是——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20%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20%罚金。

5、金融诈骗罪:主要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数额较大。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一般量刑原则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除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罪外,其他金融诈骗罪在量刑方面另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6、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①职务侵占罪: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侵吞、窃取、骗取的方式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量刑原则是——数额较大(0.5-2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挪用资金罪:体现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是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量刑原则是——数额较大(1-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以及0.5-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可以归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基准为5000元,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外汇被骗购的也以本罪论处。量刑原则——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7年有期徒刑。

201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核心考点(第九至十一章)

1、《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于2007年2月9日通过生效,该操守针对的是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包括IT、律师、会计等行业委派进入银行工作的人员 。

2、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包括诚实信用(声誉是银行的生命线、良好声誉是银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守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尽职、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公平竞争。

3、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应服从十七项基本准则,其中比较主要的有:

①岗位职责: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是银行日常运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从业人员应做到:A、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B、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C、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②内幕交易:对于银行,一般所指的内幕信息有——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面临的重大诉讼以及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证券市场的内幕信息主要有——A、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时获知本机构的内幕信息;B、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过程中获知的内幕信息。从业人员不得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建议。

③礼貌服务:主要强调从业人员衣着、言行得体,热情周到。

④公平对待:主要强调从业人员不能因客户国籍、性别、年龄、残障、业务繁简程度、金额大小、服务方式、费率等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客户。

⑤信息披露:主要强调从业人员应明确区分自身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自担风险的产品,明确告之客户有关产品名称、性质、风险、责任和义务承担等详尽事宜。

⑥监管规避:主要强调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⑦信息保密: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当至少保存5年。

4、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之间,主要服从尊重同事(个人隐私、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团结合作(团队精神的基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合作)和互相监督的准则。

5、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应服从九项基本准则,其中比较主要的有:

①兼职:一般地,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内部兼职,或在非营利性组织兼职并不取得报酬的情况下,允许兼职,但应向所在机构披露兼职情况。利益冲突是指本职或兼职岗位存在竞争关系,利益输送是指利用本职(或兼职)对兼职(或本职)进行谋利。

②离职交接: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6、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应服从互相尊重、交流合作、同业竞争(主要强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得泄露本机构、不得窃取同业机构)。

7、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应服从接受监管、配合现场检查(规范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步)、配合非现场监管、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的准则。

8、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遵循法律、监管规则和自律性组织有关准则所遭受的风险,具体遭受的风险有:法律制裁、监管处罚和重大财务损失。从业人员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时,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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