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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025-10-06 14:47:16 责编:小OO
文档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为了管理、保护好我矿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煤炭工业和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造福人民。

   第四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合理开发资源,全面规划、群防群治、持续改善环境,创造一个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污染治理重点是:矿井水的合理利用,露天储煤场防灭火,采空塌陷区的植被保护,锅炉消烟除尘系统的健全与改造,设备噪音处理,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环境绿化和防治沙尘。

   第六条: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并对矿长负责。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全矿生产经营管理的考核中。

   第七条:全矿力求做到生产建设、生活设施和环保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矿区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负有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造成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和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矿区鼓励和支持一切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员工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对矿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破坏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矿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和总工程师兼任,成员由矿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环保的长远规划和其他重大环境问题审定,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和法规.

2.负责监督和审查全矿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了解企业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4.适时召开研究和决策矿重大环境问题的会议。

5.对矿属各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对违反有关环境法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停产治理直至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环境管理、治理和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法令、条例、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积极主动的完成各项环境保护业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2.协调计划等科室编制全矿“三废”和噪声治理的长远规划和近期治理目标,落实并监督和检查计划的执行。

3.按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建立污染源和各种报表档案.

4.摸清污染源现状,分轻重缓急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和措施,对各类污染事故要及时追查,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

5.配合基建单位做好新、改、扩建项目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委托、编制和审查工作,为立项创造条件。

6.参与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监督和检查主体工程的“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和参加环保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和鉴定工作,合格后协助办理竣工验收证书。

7.主管环境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的要求及煤炭工业的特点,对矿区污染源和排出的污染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矿区环境情况和发展趋势的第一手资料,为矿区发展,合理布局环境,综合整治提供科学依据。

8.监督和协调排污单位如期完成地方和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污染治理项目,并全力支持和配合污染严重的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9.根据生产和环保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开展环保科研工作,积极推广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搜集环保情报信息技术资料,做好图纸和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10.会同教育和宣传部门,积极开展全矿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和途径,普及环保知识,逐步提高全矿员工及家属的环境保护意识。

11.召开全矿环保工作会议,安排总结工作,并提出对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12.努力学习环保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四条:各基层单位,家属区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工作人员。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覆盖各单位内审员为本单位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小区绿化、环卫工作由物业公司和按职责进行管理。

第三章  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和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十六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项目建议书的有关要求办理。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并经上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各单位积极开展现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工作,制定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降低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恶臭等。并积极开展“三废”资源化研究工作,矿有关部门在审查各种生产规划(计划)时,应同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在财力、物力、人力和技术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各单位要将环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抓好现场管理,努力创建文明生产和环境优美单位。

   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矿环境管理文件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有效运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逐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健全用水的各项管理制度,大力开发矿井水的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做到一水多用闭路循环,清污分流,提高利用率,实现达标排放。要切实转变观念,环境保护要从污染末端治理上升到源头治理,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和治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大力开展煤泥、煤矸石、沙漠侵化的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洗选必须加强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洗煤系统设备正常运转,杜绝煤泥水事故外排,确需外排时要制定措施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排入事故涝坑.

   第二十三条:运输区要做好矸石山的防灭火工作,按规划区域合理排放矸石.按矿环境治理项目铺设灭火管道,安排人员全天防灭火并防止发生其它事故。

   第二十四条:工业、生活、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到规划地点排放并掩埋,运送途中做好防护,防止飞扬、洒落。

   第二十五条:加大锅炉配套消音、除尘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积极进行技术攻关,推广和采用分层燃烧新工艺,严把煤炭调入口关,不断提高岗位人员操作技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禁止拉煤车辆驶入生活区、办公区,不准在矿区随意摆摊设点,各商业点门前实行责任“三包“(包清扫、包清洁、包管理)。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对已造成的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排除污染,并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根据事故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环境的管理、“三废”的综合利用、污染源治理、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全面完成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同时”审批率、执行率、运行率、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率均达到要求者;

3、对制造污染源不合有关规定破坏环境的单位、个人敢于制止、检举、控告者;

4、敢于同各种破坏环保设施的行为作斗争者;

5、在矿区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1、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私自投产而造成环境污染者,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并处以罚款;

2、限期治理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又无正当理由者;已建的治理工程,由于管理不善,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效果不好,应限期解决,而拒不执行者,除强令其整顿外,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3、随便拆除、破坏或停止使用环保设施、设备者视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责令其恢复使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4、随意倒垃圾、排泄污废水、工业废渣及各种杂物,经劝阻无效者,予以50——200元罚款并负责清理,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随意损坏花、草、树木和雕塑、防护设施、垃圾箱者,予以2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违反国家环保法规,污染环境,损害人民健康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处理.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使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肇事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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