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发行实质上是产生证券市场的源头,而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极为重要,它的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发行采用核准制。核准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固有缺陷在中国现阶段证券发行中越来越突出。本文阐述了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的基本理念,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对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证券发行 注册制 核准制 现状
审核制度是证券发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建立,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发行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富有效率的发行审核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注册制与核准制
(一)注册制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 主体活动的自主性和管理经济的规范性与效率性。它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市场整体水平,减少对的依赖;但注册制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过分的依赖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坏并且不能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证券市场的安全。
(二)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
核准制体现着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的发行不仅以发行者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还必须符合若干适于发行证券的实质性条件。核准制对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且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稳定证券市场秩序。但核准制对于主管机关的负荷过重,可能导致证券质量存在问题并且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形成依赖心理,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影响市场的运作效率。
二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的现状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总体来看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过程。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仍有许多不足。
(一)注册制实施条件仍未成熟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形势与实施注册制所要求的条件仍存在较大差距。首先,我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整个证券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各项制度安排包括监管手段亟需完善;其次,我国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我国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意识以及风险意识不足,其投资经验与相关知识都须强化。
(二)投资者的权利不能切实得到保障
核准制不仅要求发行人公开其全部可供投资者判断的资料,而且管理机构要对这些资料进行实质审核。《证券法》规定了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责任。但证券法规定的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核准制的宗旨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中民事赔偿责任的缺乏使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三)信息公开尚显不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信息公开披露有相应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很多材料实际上只提供给中国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未以公开披露的形式提供给投资者。此外,《中国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仅初步确立了股票发行应遵循的程序,但核准的具体标准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该《程序》未予详细说明。由于审核标准和具体程序的非公开性,很有可能会导致审核结果的不公。
(四)保荐人制度有待改进
由于市场中每一个的经济人都有着趋利弊害的本性,保荐人自然也无法超越追逐经济利益的局限性。同时,我国保荐人制度还存在保荐人职责过于繁重的问题,保荐人因任务过多反而影响了自身在证券发行和承销阶段的专业努力。此外,保荐人诚信意识不强、保荐人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都是现今保荐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四关于完善我国发审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理性谨慎看待注册制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设计应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本位。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其目的都是为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设计应始终围绕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核心理念展开,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稳中求进。
(二)建立健全证券发行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近几年来,频繁发生于我国的各类上市公司造假案,导致大批中小投资者深受其害,应尽快建立证券发行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经济主体风险保证金制度,赔偿和补偿基金制度;建立相关经济主体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和忠诚保险制度;建立行政罚款回拨制度,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三)加大证券发行审核的信息公开力度
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完善发行人信息的公开环节。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律师关于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之外,在中国指定的网站上还应披露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为保证发审委合法、正确地行使手中的证券发行审核权,应使审核环节努力朝着标准公开、内容公开、结果公开的方向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保荐人制度
首先,随着保荐人队伍的日臻成熟,我国可以合理借鉴英国终身保荐人制度,适当加长保荐期限,使大量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优势的保荐人承担起对发行人的推荐、辅导、监督等职责,最终促成证券发行审核乃至证券监管整体效率的提高。其次,要让保荐人承担与其身份相符的法律责任。应加大对保荐人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保荐人高管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另外,在加大保荐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保荐人合理合法的利润空间。
结语: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国家加大宏观的力度,实行核准制实为明智之举。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尚处探索、改革与发展中的制度。在这一制度的设计过程中,不可忽略对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市场发展程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基础等因素的考虑。同时,证券发行审核过程需要相关部门、证券发行人、保荐人、其他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的相互配合。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应当是逐渐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减少乃至消除行政权力对选择证券发行人的干预,最终实行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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