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发展与职业素质培养
本章重点提示
理解什么是维权素养和应从哪些方面来培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维权素养,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之间的关系和区别是怎样的,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特征,了解法律的一般分类和重要特征,简要了解和民法的基本内容,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解职业道德的内涵与基本特征,结合实际工作和生活掌握培养职业道德,了解知识素养的内涵与特征是什么,初步理解如何培养科学知识素养与人文知识素养,结合实际掌握如何培育提高自身的知
识素养。
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选择职业是人生大事,因为职业决定了一个人的未来……选择职业就是选择将来的自己。”职业生涯发展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生命历程中无疑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顺利地走过自己的职业生涯,关乎生活的意义与人生的价值。因此,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当认真严谨地对待自己的职业发展问
题,做好自我的职业生涯管理。
在影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发展的各种因素中,职业素质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工作绩效的航标,毋庸置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职业素质具体应该包括哪些核心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又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来培养自身的职业素质等问题就
值得我们去深思。具体来说,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了解和培养维权、知识产权、法律等素养,了解并积极培育职业道德素养,同时掌握二善晶磊学与人文知识,从而能够更好地享受工作,获得更多的职
业满足感。
第一节 维权、知识产权与法律素养
专业技术人员要想很好地发展职业生涯,需要去不断地探索在自己的周围和自己身上已经拥有什么,正在发生什么以及将要棼竺荐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发展不仅需要人格特质方面的匹配,还需要其具备一定的维权、知识产权与法律相关的素养。
一、维权素养
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状况,在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和能力,即我们在这里所要探讨
的维权素养。
(一)维权素养概述
维权即某一客观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维权素养是个体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在掌握维权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树立相应的维权意识,具备一定的维权能力,从而能够通过各种合法的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综合素质能力。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必然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 是专业技术人员维权的有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言简之就是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自身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要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就应该对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既要严格的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指导和规范,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新法带来的挑战,做到个体的一切行为合法,程序上进行严格的
把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新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随着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的地位不断攀升,打破了之前企业占主导地位的优势。例如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加大了赔偿金和补偿金的设置,对试用期的约定做了更严格的以及在就业和培训期的设置方面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这些新的变化对员
工个体的维权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事实上,由于企业组织与员工相比,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因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依然是我国目前存在并且长期存在的状态,在此环境和背景下,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些用人单位用各种方式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并且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用,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承担员工工伤费用;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等等现象依然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另外,一些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在旧的《劳动法》基础了对违约金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并没有细致而深入地了解违约金规定的更改与变化。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尤其是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减少核心人员流失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人
手,而是在劳动合同中鲥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额违约金, 致使劳动者因无力支付违约金而不能离开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二)维权素养的培育
中国的社会劳动问题,本质上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问题。在劳动立法、行政监督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所形成的维权环境下,员工自身维权积极性的高低成为影响实际维权绩效与结果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专业技术人员维权积极性主要体现在其维权意识强弱、维权成本的高低、维权途径是否多样化、维权的实际有效性以及维权成果激励性等诸多方面。基于此,我们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来更好地培育专
业技术人员的维权素养,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树立正确的维权观
专业技术人员与组织相比,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首先应该树立起正确的维权观,强调权利意识,增加对于自身权利的了解和认识,保证自身的性;在一定范围中,积极履行职责的同
时,寻求相关的有效支持,比如工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介机构、
法律顾问等等。
2.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努力学习与自身权益维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出现相关问题,可以运用自身掌握的知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比如,雇主不按时支付薪酬,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向人民申请使用“支付令”来催发
薪水。
3.加强与组织和其他个体的沟通
通过加入工会组织,加强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沟通,一方面可以获得维权的相关信息和示例,强化自身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团结起来力量大,一旦存在集体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应用多种方式方法来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善于运用多种维权途径
当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使用多种方式来维权:(1)申请劳动仲裁;(2)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或者仲裁委员会书面驳回了劳动者的申请,这时候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3) 监察举报(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其他劳动执法部门举报);(4)信访途径(可以向各级工会、各级妇联以及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来反映情况)。
二、知识产权素养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各个方面的极大重视,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也成为专家学者以及实践者们讨论研究的一个重点,新的言论和著述不计其数。 然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而言,了解知识产权法并培育知识产权素养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的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比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国内学界并没有取得共识,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由于各自利益的争夺也对于相关问题的观点不太一致。因此我们在这里主要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出发,详细阐述其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概述
我国的论述中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定义。一种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另一 种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早期的著述一般采用前一种定义,例如,郑成思先生在自己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指出知识产权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了说明这一定义的正确性,他在很多地方都反复论证,强调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商业标识, 都是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近年来,第二种定义的声音也逐渐多了起来,比如,刘春田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吴汉东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中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一定义的特点是:(1)突出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昭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2)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3)明确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属性,表明其具有支配权的一般属性和特点,以便与请求权相区别;(4)表明这种支配权既包括权利的原始取得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支配权,也包括通过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继受取得权利的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或受的支配权,从而解决了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问题。
遵照上述定义,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下面4个方面。
一是控制权。主要是指控制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控制权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由于物权的保护对象是物质财产,权利人通过对物的实际占有就可以实现对物的控制,因而占有权成为物权的重要权能。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够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二是使用权。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即信息,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三是处分权。主要是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
四是收益权。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此外,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知识产权还理所应当地含有禁止他人侵害的权能。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著述较为普遍认同的所谓特征有,客体的无形性(或是权利的无形性)、法律(或国家)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法定时间性权利的双重性。此外,还有著作提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依法对智力结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利”,“知识产权是受到公共利益的权利”,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特点。
研究一种权利的法律特征,是为了确认清楚该权利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的特点,并将其与其他的权利区别开来,指导人们的学习和司法实践。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求:第一,不能是所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点,否则便不能够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区别开来;第二,必须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具备的特点,仅仅是部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点不能够作为知识产权的共同特点,否则会给知识产权的学习造成困惑和困难。
按照这一要求,我们认为以下特点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
权利的特点、内容以及保护方法归根结底是由权利保护对象的特点决定的,所以研究知识产权的特点,首先要研究其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出来的成果,即通常所指的智力成果,比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的发明创造等。至于商标等商业标志,法律是将其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都具有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的存在,它仅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权。
非物质财产不同于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所表达的是该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但是它可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比如, 声光电热。因此用无形性来描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征是不科学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确实是无形的,但是它与其他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其非物质性,而不是无形性。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以下重要特点。
(1)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一旦产生,就成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耗损、消灭。在法律保护的期间内,它为权利人所独占控制。法律不再保护以后,这种信息本身不因权利的消灭而消灭,而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的精神财富,永久存在。而物质财富则会在使用中耗损和消灭,甚至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消失。
(2)具有可复制性。非物质性的信息可以被平面的或立体的、 有形的或无形的形式加以无限复制。这里我们是在广义上使用复制这个概念的,它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复制和严格保持同一性的重复使用,如按照图纸制作出来的产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产,利用印刷、复印、制作光盘等方式复制文学艺术作品等。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对于一个有形物品的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的造型, 即其设计的复制,本质上仍然是对该造型所传达出来的信息的复制。
(3)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作为一种信息,一旦产生出来,就可以
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加以广泛地传播开来。这种传播不能够以国界、 语言等因素加以。特别是在各种传播媒介十分发达便利的今天,除了信息所有人严格保密之外,一项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信息的公品特征越来越突显出来。而一项物质财产(即便是像空气、光、电等这样的无形财产)在同一个时间只能够存在于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以上的地方。
(4)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信息一旦公开,就会广泛传播,凡是知悉该信息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就可以对其进行使用。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可以同时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会给该信息本身造成损耗,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只是权利人的利益。物质财产由于其特定性和唯一性,不可能同时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使用必然会对其带来损耗,不管这种损耗是多么的微不足道。
(5)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由于信息的非物质性和由此带来的易于传播的特点,所有人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通过占有加以控制,排斥他人的侵害,因此,对信息所有人的保护更多地需要借助与法律赋予的独占权利。
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最为主要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其他法律特征,都以此为根据,都是由这一特点派生出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各种制度设计也都与其所保护对象的这一特点相联系。因此,这一特征是我们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关键。
总之,知识产权区别与其他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而不是其“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更不是其权利的无形性。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表述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既可以包括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也可以包括商业标志和无原创性的数据库等成果。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1)知识产权是对世权。对世权又称为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了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这是知识产权与属于相对权的债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2)知识产权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的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在这个方面,知识产权和物权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知识产权又被称为“准物权”。这是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又一个区别。所以,物权法的一些基本的原理和制度,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如权利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可惜的是,由于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目前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尚未有效运用这些原理原则去平衡权利人、被许可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转让制度、许可使用制度和质押担保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完善规定。
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的信息,如某件作品、某项技术或是某个商标。尚未实际产生的信息, 不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未来作品不能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但在承认未来作品转让的国家,它可以作为债权关系中给付的标的。
3.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1)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取得。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地域分布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决定的。对于物权来说,其保护对象的物质性、特定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利的唯一性。物质财产没有非物质性的信息所具有的分身术,同一项物质财产在整个世界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它只能够在该物质财产所在的法域内依法取得权利,受到保护,不可能同时在不同的法域取得权利。而信息具有可以无限复制传播的特点,而且这种传播不受时空的,凡是知悉信息内容的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都可以使用该信息。信息所有人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自然希望能够在已经使用或可能使用自己信息的所有地方,取得对其信息的独占使用权。信息可以不受国界无限传播并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的特点,为信息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取得保护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性,所有人垄断信息的使用以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利益要求使得信息的域外保护成为必要,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使得信息的域外保护有了法律上实践的可能性。因此,在今天的国际条件下,同一信息可以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内取得知识产权。
对于可分地域取得应该注意的是,由于一国法律没有域外效力, 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仅在该国领域内收到法律的保护。 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需要经过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 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收到保护。《巴黎公约》并没有基于一国的专利权、商标权在所有缔约国的普遍效力,而只是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权利人要想在他国得到保护,必须到该国进行申请,经该国批准之后才能享有该国法律所给予的保护。第二,不需要经过批准授权拘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只能够按照该国的法律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虽然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但是每个国家都是按照本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提供保护的。一件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权,著作汉的内容以及保护方法和保护期,都要依照各个成员国自己的法律来确定。总之,哪些信息受到保护,可以取得知识产权,哪些信息不受到保护,不能取得知识产权,都要由被请求保护国家按照该国法律央定。
(2)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去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个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旧互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吏其权利。如果一个人就同一项技术在中国、美国和欧盟都取得了专利权,那么他可以将在美国的专利权转让,而保留在中国和欧盟的号利权,并将在欧盟的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将专利产品在上鲞国家和地区的销售权授予不同的销售商;某一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将该部作品的英文翻译权和出版权授予一个美国的出版社,中艾的出版权授予中国的出版社等。物质财产权由于其保护对象的唯一陛,不可能分地域取得,当然也不可能分地域行使。
可以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是知识产权区别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Ⅱ各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所决定的。了解这一特点,对信息所有人曼时在国外取得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在与外商的经济技术合乍中保护自己的利益,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誊义。
(三)小结
前面我们介绍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和法律特征。所谓知只产权素养,也就是与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活动相关的通过训练和实戋而获得的各种技巧或能力的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在平时注意音育自身的知识产权素养,从而更好地胜任各项工作。
事实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吴汉东教授称这种信息为知识产品。这种信息是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它和物质财产的区别在于其非物质性。由于其非物质性以及由非物质性决定的可以不限传播性、永久存续性、可在相同或不同的地域内同时或先后被许多人利用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特殊的调整方法和知识产权不同于一 般财产权的特点,这些特点中最主要的是知识产权可以实现分地域取得和分地域行使、可分授性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法定时间性。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和一般物质财产都属于财产的范畴,都可以为人类所利用和控制,也都可以由控制者自己支配,也可以用于交换。因此,知识产权又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所以知识产权又被称为准物权。我们既要看到知识产权与一般物权的区别,又要看到它与一般物权的相同之处,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
三、法律素养
接下来我们主要来介绍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相关法律方面的素养,主要列举了、民法等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律代表着一种秩序,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有时会产生很大影响,因而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培育法律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概述
1.法的分类
(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就是法律渊源,主要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域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被称为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一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且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二是全国和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三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制定的行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四是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过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制定的规章;五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七是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八是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由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就呈现出不同的层级差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按照不同标准或角度,可以将法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国内法和国际法。两者的区别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两者的区别是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为,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第三,一般法和特别法。两者的主要差别是适用范围的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 特别地区,如《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实体法和程序法。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规定的内容不同。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如《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为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
第五,成文法和习惯法。两者的区别是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
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为主要表达的法律为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的法律为习惯法。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结构如下:;行; 民法和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 诉讼程序法;知识产权法等。
2.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首要特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规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有三种情况: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其中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又称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引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
1.概述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
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中的一种,它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一 样的。但是,和普通法律又有所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指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也就是它同普通法律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的内容是关于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其他普通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仅是国家和社会中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属于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如教育法只解决教育方面的问题;刑法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继承法解决财产继承问题。由此可见,在内容上是国家的总章程,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2)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不得同相抵触,否则就会无效。 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的原则、精神相违背。 其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首先,制定和修改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批准程序或者其他修正案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我国规定,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总共制定修改过五部,即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2004年《》。我国现行《》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我国现行《》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以下几项:(1) -切国家权力属于人
民的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3.我国的基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国体。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根本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我国的根本制度指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国体,它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制度的基础。如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
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之上。 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立法权,可以通过和制定法律,建立一整套有关国家生活的制度,如国家行政制度、司法制度、财经制度、 军事制度、教育制度等。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制度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我国的国家制度是指我国确立的有关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方面的制度。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我国国家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而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只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权力机关和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与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民法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根据不同的角度,人们在使用“民法”这一概念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首先,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包括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等。 比如,在我国,在民法典尚未制订的情况下,《民法通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此外,《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商标法》、《继承法》等是民事单行法规。而在我国《》以及其他部门法或者法规中,凡是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定,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其次,民法可分为狭义的民法与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指部门意义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广义的民法的范围相当于传统的私法的范围,即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均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2.民事法律关系 j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j 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在i 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蓥霎喜薹蓄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 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 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 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 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公民。一国公民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其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其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2)法人。其一,法人的概念和具备法人的条件。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其二,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接入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其三,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其
四,法人的种类。第一,企业法人,是指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 实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单位。第二,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第二节 职业道德素养
职业道德是在职业实践活动基础上产生的行为规范,广泛渗透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各行各业从业人员具有调节和约束作用。 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职业道德相关知识,有助于梳理正确的择业观与就业观,从而更好地发展职业生涯。
一、职业道德概述
职业道德是随着社会分工和职业活动实践的产生发展而形成壮大的。职业活动的相对稳定和复杂化,使得人们在各自的职业实践中,逐渐产生了与职业相关的道德责任感,形成了本职业的道德理想、道德准则、道德习俗、道德心理等等。由此以来,职业道德便产生了。因而,社会分工和职业活动是职业道德产生的前提条件,职业活动实践是职业道德产生的实践基础。
(一)职业道德内涵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行为模式和道德要求。它是社会的一般道德要求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职业道德是各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一般来说,职业道德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职业的责任心
包括从事职业工作应该具备的态度、敬业精神、事业心等,这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2.职业良心感
职业良心是从业者在履行职业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强烈的责任感和自我行为评价时的深刻的心理体验。职业良心感是职业道德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
3.职业的业务能力
能否做好本职工作,间接上反映了从业人员能否服务人民、造福社会,体现了道德的意义。
4.职业的纪律观念
职业纪律是做好职业工作的保证。
5.职业的理想信念
职业理想一般是指职业的奋斗目标,职业信念是实现职业奋斗目标过程中所拥有的坚定态度。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职业道德作为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生活领域中道德要求的显著特征。
1.稳定性和连续性
职业道德的特点,在于每种职业都有其道德的特殊内容。职业道德的内容往往表现为某一职业所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准则。一 般来说,职业道德它所反映的是本职业的特殊利益和要求,而这些要求是在长期的反复的特定职业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有些是独具特色、代代相传。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各具特色的职业生活方式,从事特定职业也有其特定的职业生活方式。这种由不同职业,不同生活方式长期积累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职业心理、道德传统、道德观念以
及道德规范、道德品质,则形成为职业道德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像医生的宗旨是救死扶伤,军人是服从命令,商人则要诚信无欺,教师要为人师表,领导应以身作则等等,这些均已是约定俗称的社会共识,已流传上千年。一般来说进入这个行业、从事这一职业,首先要学习掌握这一职业的道德,要遵守行约、行规。只有认真、模范地实现这一职业道德的人,才是这一职业中的优秀人材。 2.职业道德的专业性和有限性
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体系。鉴于职业的特点,职业道德调节的范围则主要限于本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对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就不一定适用。这就是说,职业道德的调节作用,主要是从事同一职业人员的内部关系;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同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3.职业道德的多样性和适用性
由于职业道德是依据本职业的业务内容、活动条件、交往范围以及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所以职业道德就是多种多样的,有多少种职业就有多少种职业道德;但是,每种职业道德又必须具有具体、灵活、多样、明确的特点,以便职工记忆、 接受和执行,并逐渐形成为习惯。
(三)职业道德的作用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具有社会道德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
1.调节职业交往中专业技术人员内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与服务对象间的关系
职业道德的基本职能是调节职能。它一方面可以调节专业技术人员内部的关系,即运用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职业内部人员的行为,促
进职业内部人员的团结与合作。如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各行各业的专: 业技术人员,都要团结、互助、爱岗、敬业、齐心协力地为发展本行业翅本职业服务。另一方面,职业道德又可以调节专业技术人员和服
对象之间的关系。如职业道德规定了制造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样对用户负责;营销人员怎样对顾客负责;医生怎样对病人负责; 师怎样对学生负责等等。
2.有助于维护和提高本行业的信誉
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的信誉,也就是它们的形象、信用和声誉, 指企业及其产品与服务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程度,提高企业的信主要靠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水平高是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有效保证。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很难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3.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行业、企业的发展有赖于高的经济效益,而高的经济效益源于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主要包含知识、能力、 责任心3个方面,其中责任心是最重要的。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责任心是极强的,因此,职业道德能促进本行业的
发展。
4.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一方面涉及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对待职业,如何对待工作,同时也是一个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活态度、价值观念的表现;是一个人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发展的成熟阶段,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职业道德也是一个职业集体,甚至一个行业全体人员的行为表现,如果每个行业,每个职业集体都具备优良的道德,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肯定会发挥重要作用。
一、职业道德素养与规范
(一)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人类社会生活必须按一定标准和准则进行,否则,社会生活将杂乱无章。制约人们社会生活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叫规范。行为规范就是人们的活动、行为应当遵守的规则。人们的活动、行为可分为两大类,层口技术劳动社会生产活动、社会生产行为和其他社会活动、社会行为。因此,行为规范也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一般所说的行为规范就是指社会行为规范。社会行为规范又包括政治规范、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以及其他规范等。其中制约力最强的是政治法律规范,其次是纪律规范,再次是道德规范。
所谓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要遵守的标准和准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关系、矛盾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是评价从事某种职业的人职业行为好坏的标准。从事各行各业的人们,只有明确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在职业活动中把职业道德的要求变成实际行动,以保证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含义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判断人们职业行为优劣的具体标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反映。
由于社会主义事业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因此各行各业具有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既是人们对各种职业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要求的概括和总结,也是所有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都应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
(二)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
务,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 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可见完善的劳动』 规章制度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单{ 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用人单位任意发号施令,乱施处i 罚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然而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会侵犯i 职工权益,当然最终受损失的还是组织。
合理的规章制度有助于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利职责,同{ 时遵守规章制度比完全听从随意性的长官意志更容易接受。好的规j 章制度通过赋予特定的职位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使专业技术人员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
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可能对自己和单位产生的结!
对法律明确规定需有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定该类规章制度时必须通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j 职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
(三)职业纪律
职业纪律是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从业规则和程序, 它是保证劳动者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行为规则。职业纪律的调整范围是整个劳动过程以及与劳动过程有关的一切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态度、执行生产、安全、技术、卫生等规程的要求以及服从管理、考勤等方面的全部内容。
执行职业纪律可以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和工作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生产顺利有序的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促使劳动者安全规范地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提高劳动效率,进而提高单位的工作绩效; 提升组织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组织内部管理的制度化;有利于组织文化的形成,提高其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两者相辅相成。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两者的区别
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义务,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实现组织的最佳经济效益;职业纪律以惩罚和激励相结合为实现手段,职业道德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凭借人们的内疚和反省。
2.两者的联系
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共同寓于同一主体——劳动者,调整的对象均为“劳动行为”,终极目标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
(四)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是从业人员处理职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矛盾行为的准则,是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其主要内容有如下。
1.爱岗敬业
就是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地认识到自己从事职业的社会价值,认识到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为人民服务。职业的分工本质上是人们有组织地自己做自己的事,人们热爱自己的岗位,敬重自己的职业,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2.诚实守信
这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说实话、办实事、不说谎、不欺诈、守信用、 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的优良品质。诚实守信要做到既有高质量的产品,又有高质量的服务,还要严格遵纪守法。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办事公道
这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廉洁公正,不仅自己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不以权谋私,还要秉公执法,做到出于公心,主持公道,不偏不倚。既不唯上、不唯权,又不唯情、不唯利。
4.服务群众
这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职业的灵魂,在服务过程中要做到热心、耐心、虚心、真心,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出谋划策,提高服务质量。
5.奉献社会
奉献是当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 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三节 科学与人文知识素养
本节的主要内容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与人文知识素养。时代在发展,知识经济已经悄然来临,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生涯要发展得稳,发展得好,就必须注重科学与人文知识素养的培育。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素养
一个人的知识素养也叫做知识素质,就是个体所掌握的知识与其对于知识的运用能力。这一定义有两层含义:一是着重体现知识的量与种类的方面,即有没有知识、有多少知识、有什么样的知识。二是着重体现知识的质与运用的方面。同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知识也是一把双刃剑,人们掌握的知识,除了正确的科学与人文知识以外,还存在着一些谬论和歪理邪说。即使是正确的知识,如果运用不当,同样也会危害创造知识的人本身。
因此,对于一个人的知识素养的评价,不仅要看其知识的有无和多寡,还要看其掌握的知识的性质及运用情况,只有综合各种要素, 才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
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素养的特点
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素养具有深刻的内涵,是由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的知识素养的特点决定的。
(一)明确的目的性
掌握什么样的知识,以及如何运用好所学习的知识,不仅仅是个人自身的事情,而且也是党和国家、社会的工作重心,事关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职责。因此,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素养就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如此一来,知识的运用才会恰到好处,驾驭知识的能力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二)学以致用
知行合一,学以致用,这是中国哲学史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要求。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其他,而是为了运用必须要理论联系实际。如果理论脱离了实际工作, 或者将理论束之高阁,并不实践,那么再好的理论也是无用的。事实也是如此,社会的发展达到一个怎样的阶段,知识素养的需求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革,本世纪初期的外语学习与国际贸易规则是伴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必然出现的现象。实践的需求产生了学习的需要,学习也是为了更好实践。
(三)内容的丰富性
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所涉及领域和知识面非常宽广,直面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解答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此,知识面必须宽广,内容必须丰富,需要涉猎各种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尤其是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新生事物、新理论、新知识、新学科不断涌现,社会实践领域不断得到开拓,这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结构的层次性
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素养是一个综合性的有机系统,这个系统必须具备比较鲜明的层次性结构:一是有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结构构成,这是知识门类、知识内容上的层次性。其中基础知识是常识性的知识,这是任何人在专业知识掌握上的起步阶段;专业知识在专业技术人员那里是其所在的行业知识。二是知识运用上表现出来的层次性:自我陶冶、处理人际关系、良好的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制定出正确的决策方案与战略等。
(五)内容的动态性
专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是经常变动的,因为我们处在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时代在变化,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岗位也在变化,随着这些要素的改变,专业技术人员要想做好工作,就必须具备全面的最新的各种知识,需要不断充电学习,与时俱进。
三、科学知识素养概述
国际上普遍将科学素养概括为3个组成部分,即对于科学知识达到基本了解程度;对科学的研究过程和方法达到基本了解程度;对于科学技术对社会和个人所产生的影响达到基本了解程度。目前各国在测度本国公众科学素养时普遍采用这个标准。具备基本科学素养:只有在上述3个方面都达到要求者才算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公众。
对公民科学素养涵义的理解和表述,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而更新,而且有着深厚的时代背景。由于如今对科学素养的研究尚处于研究完善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广泛认可的表述,以下为几个代表性的表述。
国际经济合作组织( OECD)认为,科学素养是运用科学知识,确定问题和做出具有证据的结论,以便对自然世界和通过人类活动对自然世界的改变进行理解和做出决定的能力。
国际学生科学素养测试大纲( PISA)中提出,科学素养的测试应该有3个方面组成:科学基本观念、学实践过程、科学场景,在测试范围上由科学知识、科学研究的过程和科学对社会的作用3个方面组成。
美国学者米勒认为,公众科学素养由相互关联的三部分组成: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对社会的作用,具体说就是,具有足够的可以阅读报刊上各种不同科学观点的词汇量和理解科学技术术语的能力,理解科学探究过程的能力,关于科学技术对人类生活和工作所产生的影响的认识能力。
欧盟国家科学素质调查的领导人J.杜兰特认为,科学素养由三部分组成:理解基本科学观点、理解科学方法、理解科学研究机构的功能。
综上所述,科学知识素养是指人们在认识自然和应用科学知识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内禀特质。前者指人们对知识的识记、了解、理解和掌握;后者指人们应用科学知识的能力,以及发现新的自然规律的能力。因此,科学素养是人们能够认识自然和应用自然规律的特质。
四、人文知识素养概述
人文知识素养指人们在人文方面所具有的综合品质或达到的发展程度。现代的“人文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科学主义”、“金钱拜物教”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相对于“科学主义”,强调的是关注人的生命、价值和意义的人本主义;相对于“工具理性”或“技术理性”,强调的是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相对于实用主义,强调的是注重人的精神追求的理想主义或浪漫主义。“科学”、“实用”与“人文”、“理想”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价值向度。
人文素质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1.具备人文知识
人文知识是人类关于人文领域(主要是精神生活领域)的基本知识,如历史知识、文学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艺术知识、哲学知识、宗教知识、道德知识、语言知识等。
2.理解人文思想
人文思想是支撑人文知识的基本理论及其内在逻辑。同科学思想相比,人文思想是有很强的民族色彩、个性色彩和鲜明的意识形态特征。人文思想的核心是基本的文化理念。
3.掌握人文方法
人文方法是人文思想中所蕴涵的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人文方法表明了人文思想是如何产生和形成的。学会用人文的方法思考和解决问题,是人文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与科学方法强调精确性和普遍适用性不同,人文方法重在定性,强调体验,且与特定的文化相联系。
4.遵循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是人文思想、人文方法产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基础,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文思想、人文方法。人文精神是人类文化或文明的真谛所在,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从根本上说都是人文精神的具体表现。
在人文素质4个方面中,人文精神是核心。人文精神主要表现在: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文化的关系时,突出人是主体的原则;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以人各种需要的满足为最终诉求,强调人是目的的原则;在人与物的比较中,突出人高于物、贵于物的特殊地位,强调精神重于物质,人的价值重于物的价值,生命价值优先的人道主义原则和人本主义原则;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强调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突出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文素质的形成主要有赖于后天的人文教育。
另外,专业技术人员应该重视人文知识素养的培育即人文教育。人文教育首先是人文学科的教育。包括语言教育、文学教育、 历史教育、哲学教育、艺术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等内容。其第二层面是文化教育,特别是民族文化的教育。包括文化基本传统、基本理念、基本精神等的教育和民族精神、民族传统的教育等内容。文化教育的目的是接受本民族共同认可的基本世界观、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促进个人同社会之间的相互认同。文化教育不是纯粹的知识教育,而是思想观念教育和思维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教育。其第三层面是人类意识教育。包括人类文明基本成果、人类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共同的行为规范教育等内容。人类意识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人学会同他人和谐相处、 同其他民族和谐相处、同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使人们在满足自己的需要、平等权利、平等发展,增强相互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其第四层面是精神修养的教育。包括精神境界、精神修养、理想人格、 信仰信念教育等内容。
五、培育知识素养的途径
知识,是指人类在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包括人类自身)的威果。它可能包括事实,信息,描述或在教育和实践中获得的技能。它可能是关于理论的,也可能是关于实践的。知识的获取涉及许多复杂的过程:感觉,交流,推理。知识也可以看成构成人类智慧的最根本的因素。因此,作为未来可靠之人、作为国家的栋梁、民族的希望,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要懂得获取知识,懂得得知识。因此,获取知识的途径有如下。
(一)不断向书本学习
我们知道,书是我们的财富,书是前人留下来的沉淀,是前人的集合体,因此,获取知识可以从书上下手。出色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一个出色的学习者。
(二)积极向网络学习
我们知道现在是信息的时代,社会在进步,知识在更替,要想获取世界上最为先进的知识,要想走在别人的前面,网络也是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知识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三)与能者交流学习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每个人都有自己擅长的地方,虚心与他人学习,取长补短,从他人的长处中寻得灵感与启迪,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创造性工作的重要环节。
(四)实践出真知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活动,是主观见于客观的活动,实践过程是主观认识同客观事物联系的桥梁。一个人知识再丰富,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如果缺少实践,也只能坐守老底,干不成大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实践检验所掌握知识的真伪,通过实践检验所掌握知识的适用性,进而推动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本章学习思考题
1.什么是维权素养,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培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维权素养?
2.怎样理解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之间的关系和区别是怎样的?
3.请简要说明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特征。
4.法律一般可以分为哪几类,其重要特征是怎样的?
5.请简要谈谈对于和民法的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包括哪些?
6.职业道德的内涵与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7.结合实际工作和生活谈谈如何践行职业道德,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你的启示是什么?
8.知识素养的内涵与特征是什么?如何理解科学知识素养与人文知识素养,两者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而言哪个更为重要?
9.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培育提高自身的知识素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