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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探讨
2025-10-06 14:42:37 责编:小OO
文档
摘 要:为适应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抑止炒卖炒买土地的投机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7日正式宣布,全国各地将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展房地产开发 企业 土地清算。从我国土地的演变 历史 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征收土地清算的意义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期待土地的清算将能引导房地产行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 发展 。   关键词:土地;房地产清算;土地      土地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外增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不定期征收的动态财产税。土地由英国资产阶级 经济 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所首创。世界上最早把土地 理论 用于实践的国家是德国和英国。在德国,的征收一波三折,而在英国却以失败而告终。可见,土地在执行中绝非易事。   我国最早实施土地的地区是在胶州,18年德国人占领胶州后,因土地投机狂热,德国殖民在土地 问题 专家单威廉的设计下,开征了土地,规定凡地主出卖土地时,应以土地增值之33%纳税。为了防止瞒报地价,偷漏税款,又规定了地主于出卖前应以卖价呈报,又照价收买之权。1930年,在孙中山先生的主持下,推出了我国自己的土地。其中对土地征收规定有三条:(1)土地课征于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或于届满十五年无转移时;(2)课征对象包括绝卖而转移的出卖人,以及因继承或赠与而转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3)征收税率分五级累进课征。抗战中,当局公布施行《战时土地征收条例》,将土地率级距改为四级。后,规定,土地不能私自买卖,故建国以来自无土地之设。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发展,在各大中小城市房地产买卖盛行,地价随之猛涨。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即:土地要视增值率的大小,采取分段 计算 应纳土地税额的方式,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分别适用30%、40%、50%和60%的税率,并不是全部按60%的税率计征。   根据土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但由于在实际执行中一直采用“预征”的方式,使得执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房地产企业总会想方设法降低评估税率值,以减少预缴地土地数额。同时到房屋销售完毕后,要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土地多退少补,房地产开发企业又会在房产销售上弄虚作假,降低销售额,来偷逃土地。并且通常情况下,要等到该楼盘的项目公司注销时,才会结算土地。这也给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赚钱的房地产项目往往故意留几套房子不卖,拖着不结算土地。而一些不怎么赚钱的房地产项目才着急甩卖房子,以找税务部门寻求土地的退税。   为弥补预征地诸多漏洞,国税总局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通知中明确规定将预征改为清算,而清算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等等。而对于那些以房屋未销售完为由拖着不清算土地的房地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授予地方税务机关以“上门清算”的权利。通知中还明确指出:“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都被纳入了上门清算的范围。” 该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拖延14年而未贯彻到位的土地征缴将开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迎来土地清算 时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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