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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学习资料
2025-10-06 14:53:07 责编:小OO
文档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一、为什么要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

森林病虫害是森林的一大灾害,被人们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据普查资料,我县共有40多种森林病虫害,在全县大面积发生的虫害主要是马尾松毛虫和樟萤叶甲,由于松毛虫、樟萤叶甲等历史性害虫发生面积居高不下,直接影响到我县林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扭转我县森林病虫害严重发生和危害的局面,就必须抓好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二、防治要达到的目标

以生物、仿生防治为主,人工物理除治为辅,防治面积达到发生面积的85%以上,防治效果达90%以上,成灾面积控制在发生面积的0.3%以下,防治后,防治区内生物量有明显增加,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发生面积及危害程度大幅度下降,基本实现可持续控灾的局面。 

三、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就是防患于未然,主要通过营林措施、植物检疫、病虫测报三个方面进行预防。

(一)、怎样在经营活动中加强防治工作

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2)、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3)、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对因病虫危害而进行的采伐和更新造林,要分别纳入采伐限额计划和造林更新计划。 

(4)、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5)、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及时清理火烧迹地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及时清理采伐迹地。 

(6)、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与林业生产活动直接相关,为了从源头抓好预防工作,必须检疫、选育抗病虫的林木种苗,大力提倡营造混交林和封山育林,加强松纯林的抚育管理,适时补植速生阔叶树种,逐步诱导、改造为混交林,形成有利于林木生长,不利于病虫发生的生态环境,把病虫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使之有虫不成灾。

  (二)、怎样抓好森林植物检疫

(1)、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不得将危险性病虫传出。

各站、所不得使用未取得产地检疫证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

(2)、森林植物检疫是控制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的预防性措施,各木材检查站,要认真履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职责,严格执行“两证”查验制度,防止县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3)、检疫对象预防和除治应急预案的作用。为防止检疫对象的传入,做到早预防、早除治,县制定出应急预案(如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检疫对象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县林业局制定疫情监测、疫源调查、疫区封锁、疫木处理、检疫检验等方案,并负责疫木处理技术指导。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站、所负责本区域的专项调查,如发现有凝似检疫对象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和林业主管部门。

(三)、如何开展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测报

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具体调查技术方法参照“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方法”执行,松毛虫调查可按“松毛虫调查技术方法”进行。

四、森林病虫害发生时的上报制度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暴发性森林病虫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500公顷以上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2000公顷以上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这就要求各乡镇要深入林区认真仔细地开展调查,对调查结果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一)、当地、林业部门在森林病虫害的除治中起什么作用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防治临时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

乡镇负责组织本乡、镇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以上条款明确了当地起领导、组织、协调作用,林业部门负责提出安全、经济、简便、有效的防治方法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区域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森林病虫害的除治主体是谁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当地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者和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除治义务。

根据《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公路、铁路行道树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病虫害防治。

这条明确了防治主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病虫害应及时除治,对除治不力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除治或者代为除治,以防蔓延、扩散。

(三)、建立森林病虫害限期除治通知书制度。

根据《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

这里就要求各乡镇的调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县林业局根据调查的情况制作限期除治通知书,限定期限要求经营者进行除治。

(四)、防治方式及措施有以下几种

防治方式:①.喷雾 ②.喷粉 ③.喷烟; 防治措施:①.营林 ②.人工 ③.生物 ④.化学。防治中要大力提倡生物防治,科学使用化学药物,防止环境污染,保护有益生物,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防治后的效果检查

防治后要进行效果检查,一般要求生物防治的有效面积和杀虫效果均达到80%以上,仿生药物和化学防治效果达90%以上。 

六、防治费用的来源

认真贯彻执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增加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应当给予补助。

七、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法律后果

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条例第二十二条) 

   ①、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②、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③、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三条)

  (3)、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如果被责令限期除治者不承担代为除治的费用,我个人认为,应该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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