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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2025-10-06 14:43:5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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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新闻学 章昊辰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新兴的采访方式,越来越受到新闻从业人员的亲睐。媒体的公众性质决定了其独有的特质,也造成了其不可避免的缺陷。而隐性采访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了缺陷,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性。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下面就对隐性采访的认识、应注意的问题、法律地位以及记者的道德来对隐性采访这一形式所涉及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隐性采访;合法性;职业道德

一、对隐性采访的基本认识

(一)什么叫隐性采访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电视节目的监督中隐性采访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所以说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也有人称之为暗访、偷拍。

(二)隐性采访的起源

隐性采访在西方新闻是早已有之。1880年,美国《纽约世界报》女记者勒丽·蓓蕾听说伯勒克威尔岛疯人院虐待精神病患者、侵犯人身权利,她便把自己乔装打扮成一名“疯子”,亲身体验、了解情况。(知识林--《新闻知识》1987年04期)我国著名报人邵飘萍也比较早地关注隐性采访问题。由于电视隐性采访消除了采访现场和摄像机的存在而产生的违背生活自然流程的可能,其新闻性和现场感就强,因而在观众心中产生的真实感和可信度也较强,它所起到的监督的效果也就不错。

(三)隐性采访的运用范围

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方式的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成显性采访不能完成的任务,但是,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隐性采访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当前的媒介上,隐性采访似乎有过滥之嫌。有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为之。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二、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

(一)记者用隐身的替代身份必须受到法律的

记者用隐身的替代身份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而不能是法律特别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利的特殊身份。例如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为了采访山东菜农进京所遭遇到的种种路障和非法收费问题,巧妙拍录了许多真实的镜头。记者扮演“菜农”,“顾客”等其实也就是充当了替代身份。在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记者为了获得可靠信息,为了方便接触采访对象,往往假扮一些身份进行隐性采访。例如一位记者冒充工程人员进入三峡工地龙口地段的禁区,甚至一度被误认为是指挥长,这是明显的违规。又如,浙江某报记者冒充应聘者,参加杭州市招聘副处级干部的考试,结果被选中,直到有关部门决定商调时,才知道这是报社派记者“考察”招聘活动的公正性。这种做法严重干扰了市的正常工作。对于记者来说,诸如、公务员、军人、等其他执法人员等,这类职务都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专门授予的,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假扮不但有“招摇撞骗”之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有损于法纪、政纪的严肃性。这些职务记者是不能假扮的,这就是替代身份的法律。在这类隐性采访中,记者应与、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因此我认为,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不是没有任何的。

(二)记者使用隐性采访的场合必须是公众场合和真实的客观环境。

记者可以在普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如公路、商场、车站、公园等,也可以假冒身份,秘密“进入”他认为需要进入的公众场所进行隐秘采访。但不能秘密设置一个引人入彀的“陷阱”欺骗被采访者进入后再采访,或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和判断,主动假装去为其提供犯罪客体,这样的话倒有诱发犯罪的嫌疑。例如:为了获得有关被采访对象做假的情况,记者冒充订货者、采购者深入“虎穴”采访新闻,或者记者以欲接受黄色服务的人的身份,对舞厅、茶楼进行偷拍,与采访对象讲“正题”,使被采访对象在不知不觉中中了圈套,这无意间是在诱导被采访对象。诱导,主要是指记者在和采访对象打交道的过程中,故意设置“圈套”、“陷阱”,从而诱使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比如说,记者故意设置一些类似于陷阱的情况来诱导被采访者做出有违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样的话不仅仅涉及伦理层面上的问题,而且可能会上升到法律的界面。

(三)隐性采访不能为了“报道效应”而损害公众利益。

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一样,目的都是为了维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记者发现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侵害时,应挺身而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能为了追求“报道效应”,放任自流,如最近出现的一条新闻,下雨天,路面有一个大坑,致使行人躲避不及掉入坑中,有记者为了拍到这一画面,在坑钱蹲点。这样的行为就是为了所谓的“报道效应”而损害了公众利益,试想,如果记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蹲点,而是采取措施提醒路人注意,那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受害了。

(四)应尽量追求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统一

记者首先是人,是一个社会人,要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的行为准则。但是,记者又是时代的记录者,职业道德要求他把自己的所见所闻完整地记录下来,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尚有许多丑陋的现象在悄悄滋长和蔓延。记者有责任用他的如椽之笔发挥监督的作用,将那些丑陋现象公之于众;但记者也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获取信息要取这有道,在新闻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约束自己。大家都知道著名的普利策摄影获奖作品《饥饿的苏丹》,瘦骨嶙峋的小女孩即将死去,身后的秃鹫虎视眈眈的看着,随时准备上前去吞噬掉小女孩,此时记者没有选择上前救下小女孩,而是拍下这一画面。最终卡特在世人的争论和谴责声中选择了自杀。这引发了大家记者这一行业职业道德的思考,记者不能为了新闻而做一些泯灭良知的事情,也不能为了新闻而见死不救。当记者在采访中面对抢劫、杀人、自杀或对国家公共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的事件时,必须首先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奋不顾身去加以制止,甚至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其次才是履行一个记者的职责,真实地记录事件的发生。

(五)记者在隐性采访时还要体现人文关怀。

电视记者要始终为每一个采访对象着想,避免滥用他人隐私。尤其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要有意识地加以保护,要注意保护他们的正面清晰图象,尽量使用背面、逆光或用“马赛克”处理。在现在的一些新闻中,记者为了达到报道的效应和力度,往往选择公开当事人的真实面貌。但是,作为公众媒介,媒体也是会造成伤害的,轻则损害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侵犯其隐私,重则有损于当事人的自尊和生命安全。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要时刻注意人文关怀。

三、隐性采访的法律地位分析

(一)隐性采访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曾经做过电视记者的伦理学教授海曼认为隐性采访的存在是必要的,应该提倡。隐性采访令采访对象处于“不设防”境地,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和,从而有效地突破显性采访的封闭性和新闻事实的隐蔽性,采访鲜活有力的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向受众提供客观公正的原生态新闻。

隐性采访一般是对非道德行为的采访。尊重从事非道德行为的被采访者拒绝采访的声明,实质是尊重被采访者的非道德行为,这是有违社会公共道德的。所以说,隐性采访的存在时非常必要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现象,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隐性采访并没有违反“尊重被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的规定,反而维护了主流社会的道德理想。2002年3月全国九届会议上,翁维权等34名全国递交227号议案——《关于“电视暗访”应当立法的议案》中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先进的设备采用隐蔽手段在未经他人同意下进行的所谓‘电视暗访’已被有关部门应用。在我国主要用于一些违法违纪事件,其新闻监督、提供证据等作用是非常显著的,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今后应当有序地开展,并不断加以完善。”

随着媒体生存压力的不断加大,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体在新闻竞争中克“敌”制胜的法宝。隐性采访将不为平常人所知的“内幕”原原本本地展现,满足了受众好奇探究心理的同时,也获得了受众的青睐。

  因此,隐性采访的存在既有必要性又有合理性。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隐性采访在新闻采访中具有的独特优势将会得到充分展现。

(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尽管电视隐性采访有众多显性采访所无法比拟的长处,但也有人对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那就是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有人认为偷拍、偷录“可为”的依据是“新闻自由、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论证说采访自由作为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受到法律保护,这就保障了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的权利,有选择采访方式的自由。偷拍偷录作为采访方式之一,理应属于记者可以使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推理方式显然存在明显的漏洞。(郭晴  《偷拍偷录的‘为’与‘不为’》)还有一种观点,即认为只要对方是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我的偷拍偷录就变得合法了。但是犯罪行为只有司法部门才有权利干涉,法律并未赋予记者这样的权力。

不论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还是多数外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可以假冒身份、偷拍偷录行为的权力。倒是一些法律、法规、案例对此有所。像美国这个被认为是最自由的国度,这方面的却是相当严格。美国大部分州,未经许可非法“偷拍”都被认为是犯罪,公民包括新闻工作者拥有窃听设备都是非法的,被认为是触犯刑律的。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允许或禁止隐性采访的条款,但某些法律涉及到的报道禁区同样适用隐性采访的范围:

1、不得涉及;

2、不得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各种公民隐私;

3、不得违背保护未成年人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

4、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对于这片“雷区”记者还是避免踏上,否则就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比如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相关报道,就有可能伤害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其以后的成长。所以记者必须慎重,这也是记者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相关法律条文对隐性采访的规定

不能与有效法律规范相冲突是记者隐性采访中具体活动的底线。这类底线意味着记者在具体采访中不得从事两类行为:一种是积极主动地参与侵权、犯罪或其他违法活动;一种是唆使、引诱他人从事侵权、犯罪或其他违法活动。某些新闻记者为了完成任务或者采访到想要的新闻,有时会做出一些“以恶治恶”、诱导被采访者言行、导演新闻等行为,殊不知自己也成了违法的当事人,严重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形象,并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对于他们的行为,法律是严厉禁止的。

  我国规定的若干原则,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保密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相应规定,都为记者明确指出了隐性采访行为的禁区。概括起来,这种禁区有七种情况,即:涉及、涉及司法秘密、涉及法庭审判、涉及个人隐私、涉及阴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其中,涉及个人隐私是隐性采访最容易触犯和忽略的领域。

  个人隐私是隐性采访面临的最危险的法律陷阱。隐私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隐私的主体“不愿公开”,而新闻报道特别是隐性采访的特点是“力求揭露”,一“明”一“暗”,形成强烈的冲突。如果新闻媒体将客观真实的事实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事实进行报道,必然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害。“阴私案件”,指内容涉及两性关系或侮辱妇女的刑事案件。如强奸、奸淫幼女的案件,流氓罪中猥亵、侮辱妇女,鸡奸案件,以及卖淫等案件。

四、隐性采访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心

(一)记者在进行电视隐性采访时还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记者在进行电视隐性采访时还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写稿中不得运用带贬损、攻击、侮辱性的词句。

(二)进行隐性采访时既要开放又要约束

隐性采访能产生一系列正面作用,但是隐性采访也会成为居心叵测者获取利益、政党之间相互攻击的工具,其操作不当会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伤害,媒体及记者也容易惹上官司。历史上曾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都是由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向公众披露的。

  隐性采访中经常会涉及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利,记者采取的手法不当,很容易触犯被采访对象的相关权利,使被采访对象感到利益受到侵犯。  正因为隐性采访能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法律、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等必须对隐性采访进行一定的与约束。

  不论是隐性采访还是显性采访,本身并不存在正当与否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把握好了,隐性采访可以成为监督的有力武器;把握不好,会成为新闻侵权的罪魁祸首。

  恩格斯在驳斥“私事和私信一样,不应在政治争论中加以公开”的观点时说,个人私事一般应受保护,但当私事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私事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部分,应成为历史记载不可回避的内容。恩格斯的这一论述为隐性采访定下了一个原则:公众利益高于一切,隐性采访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三)公众利益高于一切,隐性采访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隐性采访在新闻实践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尤其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应用率非常高。这种采访方式“已经成为焦点类节目的有力武器”。但是,隐性采访是否有悖于我国的道德规范,是否有悖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的规定,在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对电视隐性采访的理解. 电视隐性采访也被称为秘密采访、暗访、"偷拍偷录".它作为一个新闻概念,确实无法准确界定其合法地位,但作为一种正当的采访手段,必须坚持公众利益高于一切,绝对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四)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记者要出以公心。

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记者要出以公心。出以公心,就是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出发,不能因小失大。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应体现为服务于全体公众的利益。警醒大多数人远比制止少数人的错误更能代表责任心。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而不是新闻事件的导演者。记者应该抱着“记录者”的心态出现在新闻的现场,客观、公正、地报道

参考文献:

【1】知识林--《新闻知识》[J]1987年04期

【2】朱羽君、雷蔚真  《电视采访学》[M]   中国出版社

【3】郭晴  《偷拍偷录的‘为’与‘不为’》    《中国记者》[J]1998年第1期

【4】余剑锋  《让隐性采访立足更稳》      《中国记者》[J] 1998年第6期

【5】张西明   《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中国记者》[J]  1997  第7期

【6】郭赫男  《关于隐性采访的几点思考》[M]   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7】郭赫男《关于隐性采访的几点思考》[M] 中国新闻研究中心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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