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信息标识牌。
第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写,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根据《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安办〔2009〕13号)的要求,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人员,并结合实际,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修改、完善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后的影响范围、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周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掌握相关应急知识,能熟练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从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后,应当迅速向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具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 在重大危险源场所进行施工等作业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章 安全监控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检并做好记录,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应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与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并确保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监控设备、设施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并落实监控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和档案,并随时根据变化更新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监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巡检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