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原则与须知
一、评选原则
1、严格按照“鄂经信医药[2010]69号”文件评选条件组织评选。
2、评选要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能量化的评分项目尽量予以量化,便于具体操作。
4、有利于体现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二、评选须知
1、总部设在湖北的公司,可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和税金总额;总部不在湖北的公司只能统计湖北境内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税金总额。
2、母公司参加评选的企业,子公司不再参加评选,其业绩都包含到母公司内。
3、集团公司参加生产企业评选活动的,其子公司不参加经营企业的评选活动;集团公司参加经营企业评选活动的,其子公司不参加生产企业的评选活动。
4、销售收入低于1亿元,税收低于100万元(提供税务凭证)的经营企业不参加评选。
5、对部分没有入选“生产企业十强”,但其综合实力较雄厚、贡献较为突出,在全省有一定影响,业绩和贡献稍逊于“十强”的医药生产企业,可根据评审结果,进入第二个层次,即授予“先进医药生产企业”的光荣称号,数量原则上定5名。
三、企业提供医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上交税金小于企业总营业收入和上交税金总额50%的不能参加这次评选活动。
四、企业在近三年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违法生产、经营被查处,药品安全或环保受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形的取消评选资格。
五、在评选结果公示期间,对入选企业有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取消该企业评选结果。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