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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系
2025-10-06 11:40:06 责编:小OO
文档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系

“专业课程奖学金”评定办法及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争先创优,不断推进我系系风、学风建设,根据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及细则。

第二条  在金融学系专业必修课程(含金融专业和信用管理专业)中设立专业课程奖学金,金融学系专业必修课程(含金融专业和信用管理专业)的具体科目由系部确定。

第三条  参评对象

我院正式注册在校学习满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和学生公寓及其他有关规定,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文明素养和协作意识,爱护公物;                        

5.诚信为本,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敢于同不良言行作斗争。

二、必备条件

1.一学年内无不及格情况(含选修课);

2.单门专业课成绩为年级同专业前四名(05级信用管理专业为年级同专业第一名,06级信用管理专业为年级同专业前二名);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参评同学所在的寝室卫生状况良好,无院系最差寝室记录,系卫生检查的学年平均分达95分以上(含95分)。

第五条 奖励

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获奖者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 评审时间

每学期评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进行。

第七条  评审办法

系部成立由系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组成的系评优考核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系副主任任组长;各班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具体负责。

1.凡认为符合评比条件的个人,向系部提交“专业课程奖学金”申报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结合班级同学意见,进行初审,形成班级初审意见,并将班级初审意见报系评优考核小组;

3.系评优考核小组对“专业课程奖学金”申报表及班级初审意见进行评议审核,提出评选意见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确定金融学系“专业课程奖学金”人选。

第 本办法由金融学系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系

2006年11月30日制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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