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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025-10-06 11:39:29 责编:小OO
文档
北京市口腔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指定,北京市口腔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作为接受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市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口腔执业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口腔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口腔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口腔专业医师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北京市口腔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口腔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接受北京医师协会口腔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依托单位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下设北京市口腔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北京市口腔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本考核机构)接受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后承担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口腔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并对其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进行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条  上述机构中需要参加定期考核的口腔执业医师经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或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名,上述部门汇总名单后委托本考核机构进行考核,本考核机构确定业务水平测评具体方案后由原委托卫生行政部门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本考核机构负责接受委托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综合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委托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四条  口腔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五条  口腔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法规,并接受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六条 本考核机构委托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于定期考核日60日前通知本机构医师有关医师定期考核事宜。

第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第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进行考核,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经报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转交本考核机构。本考核机构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

第九条 业务水平测评由本考核机构负责。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本考核机构负责制订考核年度的口腔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并按医师的级别考核其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一条  本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规定日期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原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二条  医师认为本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本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予以同意。

本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或推迟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经由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向本考核机构通报。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本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本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被考核医师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医师协会申请复审。 

第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  本考核工作制度自2010考核年度起实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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