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江东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及车辆(空车)停车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园区实行封闭化管理的全部区域。本办法所称道路指园区内所有公共道路,停车场指专用于停放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空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车辆包括: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自备专用或租借的车辆。
第三条 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对停车场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停车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空车)应受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实行智能化监管,提高停车场安全环保风险管控水平。开发区管委会内设的综合执法、生态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职责分工的规定,加强对停车场和场内停放车辆及其驾驶人、押运人员的监督监管。
第六条 停车场的规划和选址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条 停车场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标准规定,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化工园区的配套停车场还应当符合《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T/CPCIF)。
第 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运行。开发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场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九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实行封闭化管理,配备必要的安保环保设施和监控系统,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信息提示牌,对进场车辆证件(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等)进行查验登记,建立台账资料,拒绝证件不全的车辆进场或者劝离。
第十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日常停放车辆及其运输介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结果,制定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 停车场内车辆不得停放装有任何介质的车辆。
第十三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巡查制度,严禁在停车场内从事车辆装载介质的取样、倒罐、泄压和罐体维修等与车辆停放、行驶无关的作业行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除外。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管理,严禁存在装货、违法改装和安全装置(安全阀、紧急切断等)不全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第十五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槽式车辆罐体、可移动槽柜、槽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主动向停车场管理人员提供运输介质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第十六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日常停放车辆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修订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技术状态符合规定要求。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与周边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停车场信息化建设纳入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车辆集中停放、统一管控风险、有序驶入企业装卸,提升安全运营水平。
第十 园区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对公共危化品车辆实施监督管理,履行职责:
1. 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对公共危化品停车场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危化品停车场(空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改善停车场内外环境,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负责督促园区内生产、仓储企业执行化工园区危化品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负责停车场内应急事故处置。
2. 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公共危化品停车场的环境监督管理。
3. 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会同综合执法分局、市交警部门负责区内危化品车辆(空车)停车场外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违停管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危化品车辆管理要求:
1. 对危化品车辆进入园区实行智能化监控。内容包括车辆进入化工园区的具体时间、车牌号、出发地、所载化学品的名称、种类、车辆驶离化工园区的时间等内容。
2. 园区设有危险化学品车辆出入闸口,所有危险化学品车辆只能在专用运输道路上低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 km/h)行驶。
3. 危化品车辆(空车)一律停放在江东化工园区危化品停车场,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区域停放。进入危化品停车场的车辆由安保人员引导进入相应停放区域,认真做好《停车场车辆进出记录》,车辆停放后必须实行人车分离。
4. 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入化工园区在指定地点停放,按停放时间缴纳停车费。
5. 停车场应根据运输危险化学品类别设置停车区,严格实行分类停放。
6. 利用监控摄像头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入化工园区实行全时段实时监控。对危化品车辆实行24小时重点监控。保安人员要4次/h对专用停车场进行安全巡逻,做到重点关注。
第二十条 园区应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园区对在公共危化品停车场外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占道停放实行违停黑名单制度,并对相关联企业安全环保信用等级评价扣分。凡在园区范围内全年违停被查处记录2次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列入化学工业园区危化品运输车辆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园区各生产、仓储企业在2 年内不得接受其运输业务。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危险品化学品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0月1日起施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