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超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超市内所有经营的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
第三条 进销货台帐凭证中必须标明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单位、数量、价格、金额、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索票索证等必备信息,装订保存。
第四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 超市各部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六条 超市会在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第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
2011年3月1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