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达到减少损失,教育当事人和他人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公司及分支机构工作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资金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涉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各类事故。
二、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其中:
一般事故是指发生人身受轻伤损害,休息时间在3~30天内;或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发生人身受较重伤害,休息时间超过30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以内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人身受到致残以上的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事故报告
1.1除特别要求外,发生一般事故,可在3天内书面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1.2发生较大或重大事故,事故现场员工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电话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职能部门电话向省实业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
1.公司员工人身伤害事故
1.1 发生一般人身轻伤事故,由所属部门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以下简称事故“四不放过”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结案。
1.2 发生较重或致残程度的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所属部门、公司工会,组织进行事故“四不放过”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报公司领导(或公司安委会)审核结案。
1.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在员工(限投保员工)受到意外伤害事故的有效时限内,向相关保险机构通知事故保险,申请办理保险理赔事项。
2.车辆交通安全事故
2.1车辆交通安全事故是指公司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包括人身伤亡和车辆损坏的事故。
2.2 发生各类交通安全事故,车辆驾驶人(或乘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通管理人员或部门,同时向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报告。
2.3 发生各类交通安全事故,不论危害程度或有无争议,均应要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国家《交通安全法》中相关章节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应派员参与。
2.4 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必须取得相关的责任认定和处理鉴定材料。
2.5发生较大或重大,且公司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车辆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事故“四不放过”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报公司领导(或公司安委会)审核结案。
2.6 发生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后,车辆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
3.消防安全事故
3.1 发生消防火警后,任何人都应当立即报警,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及时组织扑救灭火工作。
3.2 火警、火灾扑灭后,发生火警、火灾现场的当事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3.3发生火灾事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在消防机构指导下,负责组织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4.治安案件
4.1 治安案件是指公司办公场所或员工在差旅途中和住所,发生公私财物被盗被抢被骗案件。
4.2 发生治安案件,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向所属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4.3 当事人应配合机关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案件事实情况。
4.4 对于机关不予立案或已立案但短期不能破案的案件,公司综合办公室应组织对案件的财产损失、责任和损失承担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研究处理。
5.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5.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受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现场,发生的非本公司的员工人身、设备设施、消防等安全生产事故。
5.2建设工程发生与项目监理部无任何关联和责任的各类安全事故,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公司所属部门报告。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事故原因分析。
5.3建设工程发生与项目监理部负有一定监理责任的一般事故,项目监理部除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外,还必须在3天内向公司所属部门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并提出预防整改措施的建议。
5.4建设工程发生与项目监理部负有一定监理责任的较大或重大事故,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公司所属部门报告,并由所属部门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应会同所属部门,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事故“四不放过”调查处理工作。
六、责任与处罚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案时,必须查明事故责任,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以及责任轻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6月1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