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女,汉族,某某年某某月生,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某某,男,汉族,某某年某某月生,住址: 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在xxx民政局登记结婚,组建再婚家庭,结婚证号为xxx。原告婚前有一女,被告婚前有一子,均已成年,婚后无子女。现双方的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位于xxx,建筑面积xxx平米;婚后在上述地址另有自建房屋5间,无共同债务。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原告于2011年因病中风致残,2012年2月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被告因原告行动不变,疲于照料,于2014年3月第一次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无法躲避,此后徒手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达7、8次。原告为共同生活,对被告一直忍耐,但生活提心吊胆,精神和肉体都受到很大伤害。
某某年,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并使用铁棍将原告打伤。原告当即向xx派出所报案,同时于xx医院就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为头面部皮下血肿,左下肢股外侧皮下血肿。(有派出所开具伤情诊断证明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历等证明)。原告提供受伤照片,以证明此情况。
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在一起。同时原告行动不便,女儿远在国外定居,鉴于被告行为,再继续生活在一起,如被告再次实施暴力行为,原告无法躲避,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无法保障原告身体、生命安全。
二、请求人民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残疾人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同时原告为残疾人,女儿远在国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另聘专人照顾,因此原告请求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有残疾的一方将原被告共同所有房屋60%的所有权判给原告。原被告婚后于xx自建房屋五间,请求将其中三间房判决原告所有,用于保障原告日后生活。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行为,致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请求按照《婚姻法》第46条,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家暴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严重危及原告身体、生命安全,绝无再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现起诉到人民,请求人民查明事实,判如诉请。
此 致
xxx人民
附本诉状副本3份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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