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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有关问题
2025-10-06 11:37:34 责编:小OO
文档
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有关问题

 

一、股份支付制度

2011年6月底以来,开始推动股份支付制度在拟上市公司中的施行,该制度与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密切相关。

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办法16年修订,已经明确不再将业绩持续增长作为创业板IPO的发行条件)、新三板均已实施该项制度。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质上多为通过权益对价换取职工的服务,符合准则特征,股份支付准则是更能反映股权激励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方式。

按照目前的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东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股权激励价与公允价格的差额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申报审计报告中相应确认了股份支付,扣减公司当期净利润。

举例说明:某企业管理层及PE机构分别各获得公司100万股份,但员工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元,而PE机构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0元,双方之间差价9元。按规定,此时,员工所获股权应按股份支付原则处理,视同公司给予员工900万元的权益奖励(差价9元每股乘以100万股),该900万元直接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扣除,调整到管理费用或资本公积金的会计科目中。

按照上述处理方式,如果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股份支付行为时,会对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当年实施股份支付后,当年净利润较低或为负数,从而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二、股权激励的方式

1、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相关职工,二是职工低价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结合股份支付定义、特征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均属于股份支付。

2、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员工以其个人名义直接持有股份,即员工出资,股份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该种方式的股份登记在员工名下后,属于员工个人合法资产,其依法行使股权权利不受,亦可自由将相关股份转让给愿意接手的下家。

二是由获股权激励的员工成立持股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目前以有限合伙居多,毕竟合伙企业少一道税,以下均简称持股公司),由持股公司代表各员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股份登记在持股公司名下,员工通过持有持股公司股权来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此种方式,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必须通过持股公司来实施。

3、重点问题——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

根据前述股份支付的规定,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应当公允。建议股权激励前未有PE,激励后一年内也不打算引入PE的,定价尽量高于每股净资产,管理层及员工薪酬水平不能显著低于地方及行业平均水平。

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一定要选好时点,在PE机构前进入且要有适当的间隔期间(建议间隔一年以上)。

4、现行股份支付规则下,员工如何实际实现低价股权激励

如果公司每股净资产值较低,员工直接以此值取得倒也可以。但很多公司每股净资产值较高,有的达到每股净资产值数元甚至更高,此时,老板和员工有低价激励的想法时,就需要采取其他方式。

例如:老板自掏腰包以现金流走一下账(全程财务操作并监管)。老板个人以现金先把相应价款汇入员工个人账户,员工以其个人实际出资款加上老板汇来的钱(总额为表面所见的公允价格)汇入转让方即老板的账户(当然转让方也可以是老板控制的公司)。这样,从核查角度,获取的证据是双方按公允价值实施了交易,未发生股份支付。

当然,具体实施时,还可采取符合中介机构核查要求的其他方式(这种私底交易就不要明确告之中介机构了)。

5、未来实现股权价值的方式

直接持股方式时,股权变现较为便利,未来如果上市成功,在规定的股份禁售期满后,员工可直接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如果上市未成功,员工可将股份转让给愿意收购其股权的下家。

间接持股方式时,股权变现较繁琐,未来如果上市成功,个别员工拟转让股份时,可将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下家,若无下家接手,则可通过持股公司在二级市场出售相应股票,然后持股公司以注册资本减资的方式将所获售股款交至相关股东。如上市未成功,员工可将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愿意收购其股权的下家。

5、根据中国的穿透核查的要求,员工持股后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包括间接持股情况)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6、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不得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有关股权事宜的特殊约定或安排。

 

 

作者: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孙庆龙

时间:2016年10月25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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