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联系方式: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因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 (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自愿以在 公司、 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一、主合同金额和期限
1.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利率为年百分之 (大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债务人委托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二、质押财产
1. 质押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 公司享有的债权。
2. 质押债权金额均为人民币 (大写)万元整,合计人民币 (大写)万元整。
三、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2. 乙方为实现质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四、质押登记
1.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去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好该质物的出质登记手续,并将出质手续交乙方保存;如需乙方配合办理出质手续的,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的原因,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办理好该质物的出质登记手续,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 (大写)
五、质押权的实现
1. 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2.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消灭,乙方应当返还上述债权。
3. 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债权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
4. 借款到期,甲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债权合同即行终止,乙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六、其他事项
1. 本债权质押项下的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债权质押项下主合同规定相一致。
2.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3. 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及必备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保证用于质押的债权所有权是无争议的,未作担保、未失效的债权。如甲方用于质押的保单被质偿产生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2. 本合同有限期内,甲方变更住所或者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 本合同下的质押物应由 保管。
八、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直接依法定方式处分该质押的债权。
1. 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贷款的。
2. 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该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的。
3. 债务人依法解散公司的;
4.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
5. 债务人被责令关闭;
6. 出现其他损害及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情形;
(二)若甲方所提供质押物存在瑕疵,应及时更换。如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除应予全部赔偿外,还需按给乙方造成损失数额的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的途径
本合同及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直接向 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或向 申请仲裁。
十、合同生效
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 本合同正式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借款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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