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若干(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关于促进相城区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试行)》已经区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促进相城区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深入实施开放提升战略,推动商务工作转型升级,促进商务工作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苏州市《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12]57号),结合相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区级商务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鼓励外贸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以及苏州市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三条 鼓励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列入当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商品。
第四条 鼓励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是指企业在出口商品消费国或地区注册有该商品的品牌或商标,并且在出口合同和海关报关单上明确注明该出口商品的品牌或商标。
第五条 鼓励企业出口农产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农产品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农产品是指商务部规定的在海关进出口税则1-24章中的以及补充税号中的商品。
第六条 鼓励创建出口基地。对获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出口创新基地、软件出口基地、轻纺产品出口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出口基地称号的创建主体,按其创建规模,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七条 鼓励发展进口贸易。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且进口规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国际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每标准展位1.5万元。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国外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每标准展位2万元。
对参加由托市商务局确认,并纳入年度计划的开拓国际市场的国外展会的企业,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每标准展位1.5万元。
对参加由省、托市商务局组织的本年度国内展会(除广交会和华交会)的企业,每标准展位最高补助0.5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对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性保险的企业,传统市场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予以补助;新兴市场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上年度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在出口市场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商标注册的,给予商标注册费4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上年度进出口总额4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在出口市场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商标注册的,给予商标注册费5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对首次开展该项业务的企业,给予0.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根据海关统计软件出口数据和外管局收汇核销数据,给予每美元0.3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文化服务及教育服务出口。给予每美元0.3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出口名牌,对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税收区留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出口企业做大。当年度出口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企业,出口增速超过20%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出口增速超过30%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出口增速超过50%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内销。加工贸易出口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内销收入占比在5%(含)至1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内销收入占比在1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 鼓励企业加入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对加入“环球市场”且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入网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对企业在境外成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一般贸易出口的,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调查、应诉、抗辩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的,给予相当于律师费1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案值超3亿美元的大案,给予相当于律师费2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给予相当于律师费1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为部门提供无偿服务经商务部认可的产业损害预警点,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境外投资。对企业投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固定资产投资的境外办事处和商品销售公司)、农林养殖企业和研发机构,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补贴5万元;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含)的企业,补贴15万元;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20万元。对采购现有设备、技术许可、商标商号使用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实际作价金额,按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外资源开发。对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按照运回资源在海关进口报关时价值的2%给予补贴,但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设立境外营销网点。对企业投资设立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外贸易中心(产业市场)或者营业面积超过26平方米的境外品牌专卖店、柜,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投资额1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0万元;投资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经营。对在境外设立三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且中方投资当年累计总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追加补贴10万元;对在境外设立十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且中方投资当年累计总规模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追加补贴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各类境外产业园和经贸合作区。对企业在境外购买0.5平方公里以上土地,用作境外产业园和经贸合作区开发建设,并吸引3家及以上入园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及省确认的境外产业园和经贸合作区,根据园区基础设施中方投资情况,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我市投资主体10%的资助,但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 鼓励企业通过对外工程承包开拓国际市场。外经企业承接海外承包工程带动地产建材和机电产品出口,出口外汇净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补贴。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按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补助;如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属境外总承包工程,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的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承包援外项目。对完成援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对援外物资经营企业完成的援外物资出口,给予每美元0.005元人民币的补贴,出口额按海关报关统计数据核算。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为苏州本地人提供境外就业和劳务机会。外派劳务企业每外派1名本市户籍劳务人员,一次性补贴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新设和增资制造业项目,按其投资强度(新增实收资本/新增用地面积)在30万美元/亩以上的,鼓励节约土地资源建设多层厂房,其中第二层减免综合配套费一半,第三层及以上综合配套费全免。
第三十三条 对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新设和增资项目,每增加200万美元实收资本,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境外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机构的,按《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委发〔2008〕28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苏府办〔2010〕323号)给予扶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及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商务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区商务局:为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组织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组织开展对项目的评审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第三十六条 由企业填制申请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经当地的招商中心(局)和财政部门初审,报区财政局和商务局审定后拨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成立相城区商务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研究和协调全区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各项奖励资金由区和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财政各半承担。
第三十九条 同时符合本意见与苏州市、相城区制定的其它的,从优但不重复享受优惠。
第四十条 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