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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口腔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2025-10-06 11:50:48 责编:小OO
文档
门诊病历、处方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一、病历基本要求:

1、医务人员按照《辽宁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纸质病历和建立电子病历。

2、门诊纸质病历、电子病历必须建立编号和标注页码,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电子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3、病案资料完整并按照顺序装订保存:病历首页、病程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治疗知情同意书、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等统一归档。

4.门诊纸质病历、电子病历必须在首诊或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规范建立完成。

5、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7、 病历保管、复印、封存、开启由专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病历、处方书写具体要求:

1、门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门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3、门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4、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5、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6、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7、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8、患者诊疗、用药必须建立病历、书写处方。

     9、医生履行患者知情告知义务,按照《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10、病历在首诊或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完成,疗程结束当日交至服务台;

 11、病历必须填写统一编号,联系方式填写率不能低于95%。

三、医疗保险病历、处方书写具体规定:

  1、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建立。

  2、医保患者治疗项目应与生理常规、临床实际患病率相符;治疗项目应与患者实际承受能力相符。

  3、病历中书写建立的治疗项目、处方、收费明细相符。

  4、同一患者一个月内多次就诊,建立1份初诊病历首页,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按时间顺序书写。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病程记录应全面详细。

  5、根管治疗术,一次治疗在同侧最多不超过4颗牙齿;多颗患病,多种疾病、首诊病历记载详细完整,分次治疗,分次收费。

  6、拔阻生牙的同时可同时拔除相邻的患牙,同时可治疗2颗以内同侧的患牙。

  7、颌骨手术可在病变范围内的牙齿治疗或拔除。

  8、根管治疗治疗、阻生牙、复杂牙拔除术、颌骨手术等需要拍照影像项目,必须有影像资料及影像编码。

  9、根管治疗术,必须有完整、详细的治疗操作病程记录,如:开髓、根管数量(必须符合生理常规)、长度、预备程度、充填程度、材料等。

 10、现代根管治疗术治疗项目,必须详细记录应用设备、方法、材料及过程。

 11、楔状缺损应与临床好发牙位相符,简单、复杂充填一次治疗数量不得超过12颗。

 12、医保处方、病历,乙类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有患者签字,禁止医生代签;甲、乙类药品在处方下方栏目注明(打√);

 13、同一患者同一天治疗时,禁止两名医生建立2个病历及开具处方,同一患者多次治疗时,禁止出现治疗同一牙位的同一治疗项目;拔牙同时输液时间要符合实际程序。

四、门诊病历 处方管理奖罚制度:

 1、责任医生一年内,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无一差错,奖励2000元;

 2、自费患者病历,本院检查发现按照《门诊病历、处方管理制度》规定建立书写错误者,每一小项10元;上级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并受到处罚者,责任人承担10%责任;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承担10%经济责任,并扣发该治疗项目的业绩工资;

 3、医保患者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按照《医疗保险病历、处方书写具体规定》要求建立书写错误者,本院检查发现每小项目,处罚责任人10元;相关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受到处罚者,扣发该患者责任医生原治疗项目的业绩工资,并承担上级对本单位罚金额的10%经济责任;

 4、病历、处方、知情告知书等医疗文书未按照上述规定,医生代患者签字、患者未签字,本院检查发现,处罚责任人10元/每份。相关上级部门检查处理后果责任人承担10%责任;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承担10%经济损失。

5、自费、医保患者,按照《门诊病历、处方管理制度》要求,未建立病历者,无知情告知书,本院检查发现,每例患者,处罚责任医生100元。一旦上级相关部门检查或发生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承担100%责任。

上述制度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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