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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监狱矫正教育与矫正教育文化
2025-10-06 11:50:31 责编:小OO
文档
浅谈我国监狱矫正教育与矫正教育文化

内容提要:矫正是监狱对服刑人员采用一定的区域、地域的知识、技术、劳动、文化教育,使其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署下,矫正工作的使命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用“文明的理念、方式、手段、形象”去实现中国话的文明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以法导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原则和方法,全面体现我国监狱矫正事业的人性化管理,使被矫正教育者在矫正规范的约束和矫正治理的教育下自省、自尊、顺应改造环境,趋善避恶,努力矫正思想、净化自我心灵,这样就使得矫正教育工作的诸方都同步进入依法、科学、文明的管理领域,积极运作矫正措施,把矫正教育工作推向完善。

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展,并逐步走向发达的情形下,无数的中国公民逐渐的走出一条不同寻常的道路。立足于当今中国的国情和政治立场,司法界对矫正教育赋予了具有现代社会理念的思想定位,对加强我国的矫正教育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里我们对监狱矫正教育和矫正教育文化进行以下几方面简单的讨论。

 一、我国目前对监狱服刑人员矫正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对罪犯的矫正教育的心理矫治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在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模式的水平上 

    我们在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实践中, 注重群体共性教育, 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也重视个别教育工作, 但是, 这种个别教育没有认真系统地研究罪犯个性特征、个体需求及价值取向, 缺少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个别教育多半流于形式所以, 在以后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的过程中, 不断增强矫治措施的针对性。我国目前在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 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的理论和模式的水平上。这种引进和模仿固然重要, 但要注重在引进和模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结合中国罪犯的人格特点和心理矛盾, 对西方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总结和应用我国监狱矫正工作几十年来矫正罪犯的成功经验, 建立我国独特的罪犯心理矫治体系和模式。 

   (二)对监狱矫正教育心理矫治工作还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目前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缺乏心理学专业人员, 并且是少数干警矫治少数罪犯, 心理辅导局限于专业的训练室和咨询室。全员训导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全员训导模式主张将传统经验与心理训导相结合, 在日常生活和平凡小事上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渗进、潜移默化的影响, 逐渐转化罪犯的立场和观点。这种罪犯心理矫治模式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实现的前提是每一位监狱干警在作为管理者、教育者的同时, 还是一名心理学专业人员。但目前我国监狱干警的整体素质和监狱心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尚不适合建立这种改造模式。所以我们应在监狱干警中培养大量的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才, 壮大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队伍, 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的素质, 以实现全员训导这一理想的心理矫治模式。

二、我国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起点

矫正就是将已经弯了的东西弄直。主要是针对罪犯心理与行为偏离进行的回归教育。只有认清矫正的逻辑起点,才更有利于我们认识对服刑人员矫正的实质,从而为做好这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将激励机制全面而正确引入矫正制度做好理论上的准备。我们主要从文化、心理、社会三个起点谈论。

(一)矫正教育的文化起点

社会一定时间内出现的文化迹象都离不开一定时间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文化发展方向,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当然也不能脱离这个规律。

中国传统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控制,使中国传统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使中国传统法律丧失了的品格,也注定了它的消亡。对我们而言,“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律制度并不能改变隐藏在内心世界的儒家传统思维方式,在对犯罪的认识上存在着差异。表面上看,我们所说的“矫正”与西方社会所说的“矫正”是同义词,但在外延和内涵上有很多不同,我们一般理解为“是指司法机关借用这个医疗术语表示为消除罪犯犯罪行为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总称”。显然侧重于矫正是一门“技术”活动,偏重于劳动改造,通过劳动这一实践活动来启发罪犯良知,使其改变恶习,同时也进行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还吸收西方经验开展心理矫治活动等,但劳动改造作为教育手段的局限性现在已被人们所共识。中国传统文化则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因而我们的改造工作是促使罪犯除去恶念回归善心。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在关于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章节中明确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1)认罪悔罪教育;2)法律常识教育;(3)公民道德教育;(4)劳动常识教育;(5)心理健康教育。对罪犯价值观、人生观的教育应从道德教育入手,因为道德教育具有更多的传统文化特质,更易于罪犯的接受。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同时又有积极的人生指导意义。孔子主张人来到世间就应该刚健有为,积极入世来施展人生抱负,从这一立场出发强调“修己安人”,即通过自觉的自我修养,在提高自己的同时,使别人得到安乐。儒家的“这种理论具有很强的调和对立、化解冲突、规避絮乱、建立秩序的实际性功能”,从这个角度看,依托传统文化的底蕴,实施道德教育是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一项工作。

由此可见,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文化起点应侧重于对其宣讲灌输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道德,唤起其在文化层面的认罪悔罪,进而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一)矫正教育的心理起点

犯罪人之所以不同于守法公民,服刑人员之所以不同于自由人,就是这两类群体存在着巨大的心理差异,面对同一事件的刺激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反应,并由此导致悬殊的后果。因此,在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过程中也应将其不良心理的矫正作为矫正的一个重要起点。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心理障碍,不同的是有些人能通过自我或外界力量来缓解疏导,使其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恶性阶段,不致恶化为心理疾病;而有些人却无法处理这种心理障碍,使其恶化为心理疾病。恶性的心理疾病又导致这些人走向两个极端,即对内攻击自己或对外攻击他人和扰乱社会秩序。前者就是日常所说的自杀残者,而后者就是成为犯罪人。

作为关押在监狱中的服刑人员,他们是这两种极端倾向兼而有之的特殊群体,从心理学角度讲,他们又是介于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之间的危险边缘人群,这也须正是为何最早的西方监狱是由疯人病院发展而来的原因。

因此,要想真正做好矫正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对服刑人员心理问题的研究,即大力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三)矫正教育的社会起点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犯罪是社会中不和谐因素碰撞的产物,是犯罪人对社会秩序和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是他们对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藐视和破坏的最极端的表现形式。犯罪人正是这种恶劣行为的实施者。服刑人员作为犯罪人被关押在监狱后的另一种身份,他们身上所表现出的恶性不仅仅是入狱后习得的不良拘禁反应,也有其作为犯罪人时对社会的偏激认识,因此,其矫正难度比起犯罪人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们在对服刑人员谈话教育后,也经常思考,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仅仅将其归于个人原因,是否能自圆其说。难道说社会就没有一点点责任吗?不是的。因此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如果脱离社会大的环境,排除社会责任,而单纯由监狱,这个社会中极小的一部分来进行的话,那就失去了最有效,最重要的力量,无异于临川撒网,缘木求鱼。毕竟由整个社会造成的问题是不该也无法由社会的一部分来解决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和社会大环境保持一定程度的接触,不至于被整个社会边缘化,甚至形成监狱人格,为其日后回归社会并成功完成再社会化做好准备;也让他们感觉社会的温暖,从而挽救他们、感化他们,使其不愿再次犯罪。在此基础才谈得上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环境的安定。

三、文化在矫正教育中所起的作用

说起文化,文化是一个博大精深的问题,它无处不在,但人们往往不自知。经调查发现人走向犯罪与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罪犯在监狱囚禁在一起又会形成新的文化群体,囚禁罪犯的监狱也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空间。监狱作为社会组成的特定单元,罪犯作为自然人,处处都受到文化的影响和熏陶。文化在罪犯矫正教育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造罪犯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罪犯人文素质培育的过程、人文精神重构的过程。因此,矫正罪犯的理论与实践必须要重视文化问题的研究。把文化学引入到罪犯矫正中,有利于监狱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研究罪犯矫正的文化基础是科学矫正罪犯的重要方面。   

(一)文化因素作为矫正罪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人在很早以前便创造了文化,所以人是文化的本体,没有人也就没有文化;同时,文化又创造了人。人与文化是相互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罪犯也是人,所以罪犯也不例外,也要接受文化的约束和控制。研究罪犯的文化因素,正确理解文化与犯罪的关系,文化与罪犯矫正的关系是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1、文化对犯罪的影响

罪犯是由于存在犯罪事实而成为罪犯的,因此,矫正罪犯,需首先从认识犯罪开始。人的犯罪都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上的人只有文化层次的差别,不存在有无文化的差别。一个人从生下来首先生活在特定的家庭文化氛围中,而后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氛围中。古人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命题,不仅是指人的品质形成问题,也是指不同的文化氛围对人的影响问题。文化是一种精神产品,同时又对人们的精神风貌产生深刻的影响。实践证明,高尚的文化能培养人们的高尚情操和良好道德,庸俗文化则会给人们的思想产生消极影响。                                                     2、矫正教育的实施有赖于文化 

   由于每个罪犯都是带着文化的烙印进入监狱同其他罪犯接受矫正的,可以说每个罪犯的血管里都流淌着文化的血液,只是多寡不同。罪犯在犯罪之后受文化熏染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罪犯头脑中潜在的文化因素自我影响;第二,罪犯之间固有的文化因素的相互影响;第三,文化因素对罪犯的影响;第四,社会帮教组织和个人的文化因素对罪犯的影响;第五,家庭成员与社会关系的文化因素对罪犯的影响。这些因素在罪犯当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新的文化场,对罪犯矫正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正如司法部《犯罪与改造研究》主编高文所指出的:“监狱不能成为文化沙漠,文化不能在监狱贫困。我们改造罪犯,文化的贫困是不可想象的。改造罪犯,我们凭什么?说得大一点,就是靠先进的文化。用对待‘敌人’的态度是不行的;用打骂的方法是不行的;用什么?就非文化不可了。灌输也好,疏导也好,批评也好,必须有文化的含量。要让罪犯心服口服,真正地接受我们教育和挽救。监狱的工作要体现一种文化的修养、品位、内涵。我们是现代要有现代的理念、技能、水平。” 

(二)文化特性是矫正罪犯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毋庸置疑,监狱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空间。以囚禁行刑的工具、囚具等形式反映出来的物质形态,以法律、法规制度为特定载体的组织文化形态,以情感渗透、良知释放、文化认同为内核的精神文化形式,无不表述着这里特殊文化空间的含义。有人把监狱中罪犯的这种特殊的文化群体叫做“亚文化”或“次文化”,意思是区别于社会正常群体的较低层次的文化群体。研究监狱的文化空间,正确把握矫正文化的基本特征,运用文化对罪犯进行矫正,帮助罪犯找回迷失了的人性,是提高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有力保障。

1、矫正文化的客观性

  矫正文化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从广义上讲,矫正文化指监狱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根据统治者的意志并接受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所形成的组织、纪律、制度、法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行为方式、精神风貌和环境氛围等,是监狱围绕刑罚执行这个核心对罪犯实施的监管规范、行为矫治、教化引导等手段和目的的总和,它涉及到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从狭义上讲,矫正文化是指监狱在罪犯的矫正中为强化监管改造、加大矫正力度,不断丰富罪犯的精神文化生活所创造的含有各种文化设施、文化行为、文化手段、文化目标等因素为主导的环境、规范和氛围。   

  2、矫正文化的层次性

矫正文化由五个层次组成。(1)具有直观性的浅表层次的物质文化。包括监狱整体规则的科学性、监狱建筑的风格和体现出的艺术性、监狱设施的现代化程度、监狱环境布局的和谐性等等。(2)中层次的法律文化。包括体现法律惩罚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3)深层次的行为规范文化和制度文化。包括监狱内的各种行为规范、行为准则、行为方式、行为模式,各种制度、规定、要求、组织、传统习惯、人际交往等。(4)最深层次的观念文化。包括监狱的治监理念、监狱精神风貌、价值体系、管理哲学、道德标准等。具体表现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5)与监狱主流文化相伴而生的监狱亚文化。它是由监狱中服刑罪犯这一亚文化群所形成的文化,包括罪犯的日记、思想汇报、自传、手抄本、家信、小制作等一系列罪犯活动产品。从各个层次所表现出来的文化特征可以看出,监狱文化实质上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矫正文化的特殊性 

  矫正文化是适应矫正罪犯需要而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它与矫正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出发点和立足点都是罪犯矫正的实际需要。具体说矫正文化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任务具有特殊性。矫正文化活动的组织、内容、形式等,必须有利和服从、服务于安全稳定。要特别重视文化活动与管教工作的关系。二是目的具有特殊性。矫正文化建设要从矫正罪犯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为根本内容,把教育性贯穿始终,把提高矫正质量和罪犯素质作为根本目的,努力把罪犯培养成会学习、会生活、会做事、会做人的守法公民。三是组织管理具有特殊性。矫正文化的强制性特征必然要求罪犯的全员参与性。

(三)文化范畴作为矫正罪犯不可回避的重要路径 

  监狱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不同阶级社会有着不同的监狱文化。随着形势的发展,在坚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今天,文化在矫正罪犯中越来越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把罪犯矫正成为适应社会、能够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使罪犯素质得到全面发展,必须重视文化建设,用文化熏陶罪犯,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确定矫正文化范畴,满足罪犯矫正的文化诉求,促进罪犯行为养成,重塑罪犯健康人格,是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重要途径。 

   1、监狱文化作为矫正文化的基础内容 

   监狱文化作既不同于社会文化,也不同于企业文化。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必须走中国监狱特色之路。(1)要注重活动的协调性。监区文化建设的出发点要符合罪犯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它与罪犯的矫正活动是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合的。(2)要实现内容的广泛性。既包括监狱开展的各项文化、技术教育,也涵盖到监管活动中的规范化管理、队列训练等,同时还涉及到罪犯习艺劳动中的环境规划、成品展示及文体娱乐活动。三是要体现形式的多样性。如绘画、书法、写作、读书会、歌咏比赛、联欢晚会、电影电视、墙报、雕塑、监区绿化、环境净化以及各类体育竞赛等。四是要把握时间的不确定性。除正规的罪犯教育、管理外,其它的活动都是在业余时间进行的。 

2、中国传统文化作为矫正文化的核心内容 

    党在十七大中提出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在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中华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和日常教学计划之中。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文化系统,但不能隔绝于社会;罪犯是一个特殊人群,但不能割裂于国民。监狱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积极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充分发挥文化自觉和有效的文化传承,并在此基础上增强矫正教育的活力,对罪犯矫正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有利于促进罪犯认罪悔罪。学习中华传统文化,能使罪犯明荣知辱,对行为的善与恶、高尚与卑鄙、正当与不正当等有一个正确的思考和判断,进而在内心深处产生悔罪意识和改恶从善的心理需要。(2)有利于促进罪犯优化行为习惯。中国传统将文化内涵分为“体”和“用”两部分。“体”是指诸子百家思想,“用”则是指琴、棋、书、画等外部技艺技能。在狱中,“体”“用”结合,占领罪犯闲暇时间,既能避免他们互相切磋犯罪技巧,发生交叉感染,又能让罪犯从一些生活细节之处改变行为方式,养成合乎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3)有利于促进罪犯道德修养提升。罪犯教育中融入中华传统文化内容, 深化“仁爱孝悌”教育,教会他们学会“爱人”,学会“感恩”,有助于培养罪犯的感恩情怀、博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强化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道德修养。(4)有利于促进狱内罪犯冲突化解。组织罪犯学习中华传统文化,引导他们“以和为贵” 、 “三思而后行”,“敏于事而慎于言”,最终使他们知书达礼,谦和礼让,从而达到类似佛教中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教化效果。

  

3、地域文化作为矫正文化的重要内容 

    地域文化具有鲜明地域特征,是地域之间相互区别的文化类型。即使在人类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以信息为纽带,结为“地球村”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消除地域文化的客观存在,不能消除地域文化对该地域成员在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方面的深刻影响。 

  “不同地域的人群,其个性、品格、风俗、习惯是大相径庭的。在罪犯矫正中注意把握和运用地域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罪犯矫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倚赖监狱民警的政治素质、文化道德素质以及法律素质等。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将尊重、吸收地域文化中的合理养分与依照法律开展矫正工作、体现法律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因势利导,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弱化其消极作用,强化其积极作用。 首先,要研究地域文脉,然后进行抽象。其次,要打破封闭的地域观念,然后进行解构。最后,要用发展的眼光对待地域文化,然后进行引借。

4、建筑文化是矫正文化的关键内容 

  建筑是文化的载体,是记载人类文化发展的史书。监狱建筑,是监狱的文化影像。它是罪犯生活、劳动、矫正的基本设施和主场地,监狱一切行刑活动都离不开它。 “监狱建筑环境设计的目的是为罪犯塑造尽量适宜矫正的建筑空间环境,满足罪犯对建筑环境的情感。”不同风格的监狱建筑外在特色和所流露出的文化内涵,将展示监狱文化蕴藏的剥夺、强制以及威慑和矫正,能够直接对罪犯产生矫治力,对罪犯的控制与调节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并直接影响着罪犯的身心、思维和行为。 监狱建筑文化所构成的“文化场”,是监狱的一种气势,代表着监狱的精神状貌。(1)融入社会主义法制文化,构建法律文化场。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建筑设计要充分体现监狱的性质、功能和特点,体现庄重威严,做到功能齐全,结构合理从建立合法、有序的法制环境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罪犯的言行,提高罪犯的法律素质,形成衔接科学、制约有效的法制环境体系。开设法律大厅、法制门诊、法律长廊、法律网络聊天室,形成强大普法攻势,满足罪犯不断增长的法制需求,促使监狱建筑、法制文化与罪犯矫正三向互动。在监舍、墙壁、楼道悬挂涉及道德观、诚信和谐等内容的古典格言、法制警句,充分发挥法律文化的价值,打造法制文化家园。 (2)融入地域文化,构建地域文化场。“地域文化是影响和制约监狱建筑的重要因素,是监狱建筑赖以生存的根基”。监狱建筑必须根植和谐理念,做到道法自然,师法自然,与特定区域的人文、历史、建筑物风格、地理等因素相吻合,与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从而产生控制、影响、矫治和改变罪犯的巨大影响力 

5、网络文化作为矫正文化的拓展内容 

2008年6月20日,同志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强调,“努力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 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网络社会已经成型的今天,罪犯与社会的隔断使罪犯被网络社会边缘化。“信息化监狱的矫正文化必须要考虑罪犯的这一处境,把矫正工作的重点放在罪犯顺利回归网络社会上。” 否则,罪犯缺乏网络与信息技能,刑释以后,适应网络社会将比回归工业社会更加艰难。 

  网络文化的出现,对罪犯矫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也为罪犯矫正教育提供了新的平台、新的思路与新的手段。(1)有利于创新罪犯矫正教育方式。(2)有利于丰富罪犯矫正教育内容。(3)有利于形成教育合力。监狱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以满足罪犯不断增长的网络信息教育需求。一是要建立阵地。要构建具有“资讯、教育、交流”等功能的罪犯教育局域网,在专网上开通查询、咨询、远程教育、网上学习、法律援助、电视教育及节假日罪犯与其亲属互发短信等系统,坚持正面引导,吸引罪犯来访,为罪犯提供数字化的学习生活环境,实现罪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学习,自我改造。此外,可倡导罪犯在局域网上开设博客,让罪犯与罪犯之间进行网上交流互动。让罪犯在民警监控下浏览互联网网页,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网上聊天也应纳入监狱管理的考虑范围内。二是要拓宽用途。要建立网上心理咨询和测试系统,定期受理罪犯心理咨询,对具有严重心理疾病的罪犯进行积极治疗。要组织开发集思想性、教育性、趣味性、知识性和适应性为一体的多媒体教育软件,把罪犯矫正教育由“单方”引向“多方”,提高矫正效果。要开发相关软件,构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系统,分阶段定期对罪犯改造状态进行评估,实现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信息的共享利用,逐渐形成罪犯矫正的新格局。三是要提高民警网络素质。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民警,不但要学习网络知识、了解网络、而且要学会把罪犯矫正教育和网络技术结合起来,摸准罪犯思想脉搏,学会运用网络,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马志冰、郭炜:《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夏宗素:《矫正教育学》,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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