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局领导:
本人于2013年00月00日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结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可享受3天婚假。另外,由于我目前已29岁,属晚婚,可额外享受20天晚婚假。现申请2013年11月13日至2013年12月5日(注:共计23天)休婚假,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0000
2013年11月12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