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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氧焊管理制度
2025-10-06 11:52:50 责编:小OO
文档
井下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适应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和阳煤集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井下电焊、气焊(以下简称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矿井因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井下动用电焊、气焊管理制度,望各单位部门认真对照执行:

一、作业范围

1、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凡是在井上能预先处理或能上井处理的,严禁在井下电氧焊作业,井下设备、基础等的固定和联接尽量采用有效的可拆卸的紧固件,减少焊接的使用,如需进行焊接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日常电氧焊施工仅限于矿井主运轨道大巷内,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特别电氧焊指井下主运轨道大巷之外,规程规定允许范围之内的电氧焊施工,必须提前以措施审批形式,机电、通风、安监会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以下地点或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电氧焊作业:

(1)采区口及以里的所有井巷、硐室、煤仓、采掘工作面内;

(2)在可燃性支护下;

(3)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

(4)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

(5)施工地点附近有瓦斯涌出的岩层或瓦斯积聚的地方;

(6)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速达不到规定的;

(7)矿井主要通风机停运期间和反风期间。

二、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和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班连续作业,如果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三、措施的贯彻落实

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提前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情况,落实执行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全员、瓦检员、辅助救护队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在矿井主运轨道巷内电氧焊作业时,要有通风管理部副及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流、顶板、煤仓内、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确保没有瓦斯积存,安全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把安全关,辅助救护队员负责遇突发灾害时对伤员的急救。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辅助救护队员任一人不在现场,不得开工作业。

四、电氧焊报告、措施审批

1、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氧焊报告》必须由矿生产调度室、通风管理部、通风队、安全监察部、机电运输部、生产技术部、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总经理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部门领导对《电氧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各职能部门:对《电氧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安全监察部:对动用电焊、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生产调度室:负责落实所需材料、设备到位进行安排,并对电焊、气焊作业的时间进行最终确定,

通风管理部、通风队:对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查。

安全监察部:对《电氧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

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领导:根据责任分工,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审批。

总工程师: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及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总经理:对《电氧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2、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现场,要按照工作任务里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针对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施工单位完成电氧焊报告审批后,在动用电焊、气焊前,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通风队一份、安全监察部一份、生产调度室一份、电焊、气焊操作人员一份(必须随身携带)。由通风队、安全监察部管理人员交给瓦检员、安全员带入井下。其他职能部门只下发安全技术措施。

4、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氧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焊、气焊报告审批的内容相符。

五、电氧焊安全管理措施

1、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或平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2、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机运队井口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焊、气焊设备升井,电焊、气焊设备在井下存放的时间严禁超过12小时。机运队负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焊、气焊设备超过12小时的单位在生产调度早班会上进行通报。

3、安全监察部、通风队、生产调度室必须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每次审批时在电气焊报告台账上进行记录,且各单位台账必须相符。

4、通风队瓦检员负责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全程现场检测,确保作业区域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严禁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5、动用气焊所需火种必须是火柴,严禁使用打火机等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持《电氧焊报告》、执行现场瓦斯检查的瓦检员携带。

6、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要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

7、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焊、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井下电焊、气焊作业。

8、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专用手套、焊帽、防护眼镜,衣领袖口必须全部扎紧。

9、电焊、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

10、电焊、气焊作业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以便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11、在电气设备、开关(无法升井的)等物体上焊接时,停电后方可焊接。在皮带机上方焊接时,带面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保护。

1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动火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进行井下电氧焊作业时,施焊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距作业地点20m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前后10米范围内各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气瓶摆放在施焊点的下风侧,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

(3)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洒水。

(4)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收集火星。

(5)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6)电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7)电氧焊工作完毕后,要清理现场,氧气瓶、乙炔瓶随施工人员一并离开施工地点,不准作为其它用途,电焊机解火后妥善保管,严禁乱扔乱放。并用水冲洒一次现场,由专人观察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8)遇有停风、反风、停电、停水(无水)期间禁止施工。

六、煤仓电氧焊及其管理制度

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电氧焊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禁有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风向,瓦斯检查员携带2m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于0.5%。特殊情况下,进入煤仓进行打锚杆、锚索等其他非电氧焊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放空煤仓等相关规定。

2、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确保井下煤仓通风系统完善,联络巷风量、风流稳定,特别是煤仓放空后,要详细检查煤仓系统内各条巷道、煤仓硐室的风量、风向,杜绝出现无风或微风。

4、井下煤仓上、下口的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瓦斯浓度超过0.5%能够及时切断巷道内的架线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要安设局部通风机进行连续供风,稀释积存的瓦斯,车间要留设通风口,方便室内瓦斯的排出,并在煤仓上口安设甲烷传感器。

6、对煤仓及煤仓硐室要设点检查瓦斯,每班不少于1次。

七、电、气焊作业的考核

1、《井下电氧焊报告》审查、审批签字记录不全就在现场作业的,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安全技术措施未结合现场实际编制的或与现场环境不符的,对单位第一责任者和编制人各罚款100元。

3、施工单位未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500元。

4、电、气焊报告及措施审批完后,未及时将《电氧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交给通风队一份、安全监察部一份、生产调度室一份,对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5、电、气焊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电氧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未将各自的《电氧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带入井下,对安全监察部、通风队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前,监督检查人员未到位就进行作业,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500元。

7、通风队瓦检员未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施工单位人员就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0元。

8、动用气焊所需火种除火柴外,使用打火机等其他火种,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瓦检员罚款200元。

9、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摆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元。

10、未取得电焊、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对操作人员罚款5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11、施工单位电焊、气焊工作暂停时,施焊人员未按程序进行清理就离开作业现场,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

12、井下三份电焊、气焊报告由现场人员签字后未交回到矿生产指挥中心存档,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13、未指定瓦检员、安全员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未在电、气焊审批的时间到达现场,延误现场作业时间,对迟到的监督检查人员罚款100元。

14、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地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对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元。

15、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

16、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未及时将电焊、气焊设备升井,电焊、气焊设备在井下存放的时间超过12小时,对现场跟班领导罚款200元。

17、安全监察部、通风队、生产调度室未按要求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18、机运队负责井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升井记录,如与安全监察部、通风队、生产调度室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不符,对机运队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19、施工单位未在电焊、气焊报告审批的时间内完成电焊、气焊施工,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20、电焊、气焊设备凭《电氧焊报告》方可入井,井口放料人员未见《电焊、气焊报告》下放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对井口放料人员罚款200元。

21、井口放料人员下放电焊、气焊设备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对井口放料人员罚款100元。

22、电焊、气焊作业区域环境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按照事故进行调查,相关人员从严处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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