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
编号:交银租赁金字20160121-1号
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
为保障甲、乙双方订立的编号为交银租赁字20160121-1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得到切实履行,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租赁合同保证金计人民币(下同)15,000,000.00元,用于保证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承担因该合同所有条款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该笔保证金的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或起租日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保证金凭证。
第二条
如乙方完全履行租赁合同,则租赁期届满后,乙方可凭保证金凭证向甲方收回保证金,或甲方用保证金余额一次性冲抵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其它应付款项;多余的保证金,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第三条
如乙方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偿付租金或有其它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冲抵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但乙方在租金出现逾期时不得要求甲方用保证金冲抵租金等款项。
第四条
当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等)总额低于保证金余额时,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交还保证金凭证,甲方用保证金余额一次性冲抵应付租金及租赁合同项下其它款项(应付款项不予减免),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多余的保证金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本协议于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有效与否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诉讼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第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订立地点:上海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