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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8705
2025-10-05 11:12:03 责编:小OO
文档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 深冷装置中非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 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 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可见,国内压力容器分类方法综合考虑了设计压力、几何容积、材料强度、应用场合和介质危害程度等影响因素。

例如:因盛放的介质特性或容器功能不同,即根据潜在的危害性大小,低压容器可被划分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甚至第三类压力容器ⅠLS 

注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贺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虽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第114条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容器.

     6、医用氧舱。第172条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

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 

一、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一)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二)中压(代号M)1.6MPa≤P〈10MPa;

(三)高压(代号H)10MPa≤P〈100MPa;

(四)超高压(代号U)P≥100 MPa。

二、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

1、反应压力容器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代号R),如反应器、反应釜等;

2、换热压力容器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代号E),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蒸发器、加热器、消毒锅等。

3、分离压力容器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代号S)、如分离器、过滤器、缓冲器、干燥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储存压力容器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如各种型式的储罐.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三、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如下:

(一)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毒性程度:

1、极度危害(1级)最高容许浓度<0。1 mg/m3;

2、高度危害(2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

3、中度危害(3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

4、轻度危害(4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二)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分并按上述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提供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的依据,无法提供依据时,按毒性危害程度或爆炸危险程度最高的介质确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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