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污染防治措施
⑴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沟渠等水体附近;
⑵在水中进行桥梁施工时,禁止将污水、垃圾及船舶和其它施工机械的废油等污染物抛入水体,应收集后和大桥工地上的污染物一并处理。桥梁施工挖出的淤泥、渣土等不得抛入河流中;桩基钻孔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干化回填清运至弃渣场,废水回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和绿化;
⑶隧道进(出)口设置三级沉淀池,对隧道施工产生的高浊度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停留时间不得小于 4 小时) ,用于施工洒水降尘或绿化;
⑷采砂场的洗砂废水经三级沉淀后,重复利用或排放;
⑸施工营地建设排水系统时,要求做到雨污分流,施工生活污水设置沉淀池,其中的餐厨废水设置隔油池,停留时间 1 小时后排入沉淀池,其他生活污水排入沉淀池沉淀处理,沉淀时间不得小于 12 小时,处理后出水用于洒水降尘或绿化,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后方可外排;施工现场临时厕所化粪池应做防渗处理;
⑹混凝土拌合站污水设置三级沉淀池处理(停留时间不得小于4 小时) ,高浓度混凝土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施工降尘或绿化;
⑺施工期间加强临时堆渣体防护,加强施工人员的各类卫生管理。施工营地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入附近水体,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由施工车辆送垃圾场。
⑻在施工过程中提倡清洁生产,尽量选用先进的设备、机械,以有效减少跑、冒、滴、漏的数量及维修次数,从而减少含油污水的产生量;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尽量集中进行,所产生的含油污水要集中收集并处理;
⑼环境敏感区、Ⅱ类水体:
①施工废水不得外排;
②桥梁水中墩采用钢围堰防护,搭设水上施工平台,钻孔泥浆抽升至敏感水体外防渗三级沉淀处理,废水循环使用,产生的泥浆堆放在防渗临时干化场,进行干化处理后,及时运往弃渣场或综合利用;
③隧道施工废水采用三级沉淀+气浮处理,用于施工降尘道路洒水或农灌;涌水量较大隧道设清污分流,涌水初期及时封堵,未能封堵时,则直排未清水,稳定后封堵控制出水量;
⑽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到。工地试验室的酸、碱废液等有害废液需收集至废液瓶中,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不得外排。
2固体废弃物管理措施
⑴施工中应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机具、配件、包装物及各类固态浸油废物等,应集中收集、封装,运至垃圾场处理;
⑵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及时清运至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需与地方环卫部门签订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协议。
3大气污染防治
⑴施工场地、道路应定时洒水,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出入大门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⑵运输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或土石方时,运输车辆应装料适中,并采用蓬布覆盖严密;
⑶施工场地、营地四周应采用围护措施;施工场地裸露地表或集中堆放的土方表面,应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⑷施工营地的生活、采暖利用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大气污染。
⑸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废弃物,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⑹施工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应有合格证,对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应进行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4噪声污染防治
⑴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施工组织时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和工艺。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并采取封闭、加装减振机座等降低噪声措施,同时加强各类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良好运转,降低噪声。混凝土拌合站、预制场等高噪音作业场地设置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200m 以外)。
⑵临近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带的施工,要严格控制机械作业噪音,必要时可采取封闭、隔噪措施;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需要连续昼夜作业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进行夜间施工。同时,要做好对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
⑶施工车辆通过城区、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
⑷敏感区内施工合理安排爆破作业时间及爆破药量,禁止夜间爆破作业。
5光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夜间施工时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在保证现场施工光照前提下,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2)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弧光外泄。
6环境恢复措施
⑴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使用完毕后,应清除各类构筑物以及各种生活、生产垃圾,平整场地,并采取土地复耕措施;制梁场、拌和站等硬化的施工场地应尽可能综合利用。
⑵取弃土(渣)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做到随使用随平整,周界规则,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削坡,按设计要求分层逐级堆放,设置截排水设施顺接自然沟道,排水顺畅;及时进行土地复耕或植被恢复, 达到与周围环境的和谐统一。 如地方乡(镇) 、 县 (区)要求施工单位的弃渣作其他利用,需要由县(区)出具相关审批文件、会议纪要或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环境保护与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
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施工结束后,应加强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恢复措施。
⑷对环境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效果。
⑸梁场、拌合站、施工营地、钢筋加工场等临时设施原则上使用结束后 3 个月内完成平整恢复,原占地类型为耕地、荒地、林地等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恢复,如果地方或其他单位需要利用时, 必须由利用方协调地方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性质转换手续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⑹临时用地恢复工作完成后,经地方环保、水保、土地、林业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