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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2025-10-05 11:17:05 责编:小OO
文档
、、名词解释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发起人

发起人是发起组织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创办人。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是指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这样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

、、简答题

1.试述公司设立的许可主义、准则主义的含义及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

公司设立的许可主义:

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得以成立。

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又分单纯准则设立主义和严格准则设立主义。

(1)单纯准则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无须经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核准。

(2)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是指以法律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以成立及取得主体资格。

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

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具体而言,设立一般的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原则上适用严格准则设立主义,直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则应当履行审批程序,适用核准设立主义。

2.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有何区别?

公司的设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

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或直接目的。公司的成立与设立的区别主要有:

(1)发生阶段不同。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之前;成立行为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当然,设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成立。设立行为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就不可能为法律所承认,公司也就无法成立。

(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为,受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的。而公司的成立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成立行为以主管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为要素,发生在发起人与主管登记机关之间,属于行政行为。这一行政行为导致的是民法上的效果,即设立的组织取得的法人主体资格。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在被核准登记之前,被称为是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即使设立行

为已完成,但未取得营业执照,仍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设立阶段

的行为,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

则上归属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何区别?

(1)主体条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要求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和经营具有开放性,股东人数较多,流动性也较大,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往往只是公司成立时的股东的一部分。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要求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也就更为严格。(2)财产条件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情形: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需限期缴纳,可以由公司自己决定缴纳的时间和期限,但章程所定股本总额必须由全体发起人全额认购;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必须是实收资本,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缴纳。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募集设立,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章程任意设定注册资本,同时,注册资本亦不需限期缴纳,可以由公司自己决定缴纳的时间和期限,但作为公司设立的财产条件。章程所定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全额认缴,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

(3)组织条件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

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依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其程序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为何?

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其程序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在于:

(1)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不允许分期、分次发行股份,但允许发起人所认购股份可以认而不缴和分期缴纳;而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允许分期、分次发行股份,但不允许认

而不缴或分期缴纳。

(2)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的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没有这项要求。

5.试述公司设立的概念和效力。

公司设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

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

公司设立的效力即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行为的后果有二:一是经过设立程序,符

合法定条件,被核准登记,公司取得法律人格。二是经过设立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未被核准登记,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被确认设立无效或被撤销。

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登记经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2)公司取得法人资格;(3)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

6.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7.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主体条件

主体条件是股东资格及人数要件,即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和资格要求。

A.股东人数要求

a.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b.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再由两人以上的。

B.股东资格要求

依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2)财产条件

A.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它是公司财产形成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障公司偿债能力和社会交易安全的重要条件。公司设立时,要通过章程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该资本额应由全体股东全额认缴,因此,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就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

通过章程任意设定注册资本。同时,注册资本亦不需限期缴纳,可以由公司自己决定缴纳的时间和期限。但作为公司设立的财产条件,章程所定注册资本必须全体股东全额认缴,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

B.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股份,更不能发行股票。

(3)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

公司名称是法定登记事项,可以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具有特定性,便于公司对外进行法律上、经济上的交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

准则的书面文件,体现了者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并对全体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内部组织机构的活动进行运作的,组织机构的建立可以使公司具备意

思能力、执行能力,便于对外实施行为。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

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8.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定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主体条件

主体条件即发起人人数和资格要件,也就是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且须具备法定资格。

A.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第7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我国《公司法》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上限定为200人。其原因是:由于募集设立方式条件要求严格,设立程序复杂,导致公司设立时间长、成本高,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为避免法律对募集设立的各种要求,而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但是,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因此,为防止发起人恶意规避法律规定,规范公司设立行为,我国《公司法》在确定发起人人数时,将200人设为上限。

B.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的法人。

(2)财产条件

A.全体发起人认购股本或者公司募集实收资本

2014年《公司法》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只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由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章程任意设定注册资本。

B.资本构成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股份,并且各股金额一般应为均等。

(3)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类别、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选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运作的。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

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依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9.如何理解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公司发起人市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对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无因管理说、为第三人利益契约说、设立中的公司机关说和当然继承说等主张。无因管理说认为,发起人与设立中的公司之间属于一种无因管理关系,在公司成立后,因发起人的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依无因管理的法理移归于公司。为第三人利益契约说认为,发起人因设立行为而与他人间所成立的法律关系,是以将来成立的公司为第三人(受益人)

订立的为第三人契约。设立中的公司机关说认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当然继承说认为,发起人是未经登记成立的公司代理人。

上述四种观点都带有片面性:依据公司法承担公司的设立工作是发起人的义务,而按民法无因管理的理论,行为人从事管理行为应无义务,故“无因管理说”不妥;为第三人契约只能为

第三人设立利益,而不能使之负义务,故“为第三人利益契约说”无法说明发起人对于股份认购人所负义务在公司成立后移转于公司的法律现象;“设立中公司机关说”无法说明在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需的费用和债务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而不由该无权利能力社团承受的法律现象;“当然继承说”无法说明设立行为所生的效果为何当然由公司承继,因为公司在登记成立前尚无法律人格,自然无法以发起人为代理人而成立委托关系,其行为的效果也不能依代理或委托的关系当然由公司承继。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方面,应从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的关系来看。

在该关系中,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应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履行设立义务。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其实体是同一的,所以发起人因设立行为所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归属于将来成立的公司。另一方面,应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所以如果公司未能合法成立,发起人对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0.如何理解发起人发起行为的性质?

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实质上是公司的设立行为。公司成立之前发生的、目的在于取得主体资格的全部活动都属于公司设立行为。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设立行为的核心部分是法律行为,但该行为为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可概括为如下四种:(1)契约行为说。认为公司的设立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股东之间订立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以及选举董事和监事等均为民法中的契约行为,且这种契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2)单独行为说。认为公司设立行为是每个设立人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单独行为,这些单独

行为围绕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这一共同目标而结合在一起。单独行为导致每一行为人的

单一责任,故每一设立人就设立行为发生的债务负全部给付责任。

(3)合并行为说。认为公司设立行为是契约行为和单独行为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混合性质的

合并行为。

(4)共同行为说。认为公司设立行为的基础是多数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设立人为使公司得

以成立并取得主体资格而共同所为,其效果是行为人取得同质的股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是意志的,属于民法上的共同行为。

契约行为说与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不符。因为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新的权利主体的创设行为,并非仅如合伙契约般属于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单独行为说虽然强调了发起人的设立行为,但既然是每个设立人行为的集合,自然就应是共同行为,而非单独行为。合并行为

说的不妥之处主要有二:一是合并行为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二是该说所谓“混合性质”的定性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设立行为的实质。而共同行为说虽然揭示了设立行为的实质,被视为有关公司设立行为性质的主流学说。

11.公司法上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人数方面的规定有何区别?为什么会

作这种区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200以下。

因为现行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承认,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2人以上的,一人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等额股份,故起码规定2人以上,而将发起人人数限定为200人的原因是:由于募集设立方式条件要求严格,设立程序复杂,导致公司设立时间长、成本高,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为避免法律对募集设立的各种要求,而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但是,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因此,为防止发起人恶意规避法律规定,规范公司设立行为,我国《公司法》在确定发起人人数时,将200人设为上限。

12.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创立大会的作用有哪些?

公司创立大会行使与股东大会类似的职权。《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

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

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此外,《公司法》第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在此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

13.什么是公司名称?其构成要素有什么?

公司应根据自己经营范围中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

其构成要素应当依次包括四个部分。

(1)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划名称,即注册机关的行政管辖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

(2)字号,即公司的特有名称,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组成。如“凤凰”、“红塔山”等,这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特有名称由各公司自由选定,这也是公司名称中唯

一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内容。不过,法律对此往往规定某些禁用条款。

(3)公司的行业或营业部类,即公司的名称应显示出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行业性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行业或经营特点。这一则可以让公众了解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利于业务的开展;二则当几个公司的特有名称相同时,借此可以区分。

(4)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的种类,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种类标明股东对债务所负责任的性质,股东责任性质表明该种公司的信用状况,信用状况应该让社会公众知悉,使其在与公司交易时有所斟酌,所以,公司名称应标明该公司的形式,这对保

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第规定:“依照本法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14.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作了哪些规定?

15.什么是公司名称权?公司名称权具有什么效力?

公司的名称权是指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公司名称经登记注

册后,即取得其名称的专用权。

公司名称权的效力: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上是具有排他的效力,这种排他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排他其他登记、使用同一或相近似名称的权利,二是

停止其他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

16.如何确定公司的住所?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所有何关系?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也是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如总部、总公司等。区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与“次要办事机构”,是以公司的登记为准,即以登记时所注明的主要办事机构为准。

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这一公司住所应当是在为期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公司的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

生产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比如,营

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可以有多个。

17.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有哪些?

法人作为权利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必须具有住所。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可以概括为:可以据此确定诉讼管辖地,确定法律文书或其他函件受送达的地点,确定登记、税收等其他管理机关,确定债务履行地。此外,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的住所是确认适用何种法律

即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18.如何理解公司的设立瑕疵制度?

公司设立瑕疵指已经成立的公司,由于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致公司人格存在效力瑕疵。

(1)依产生的原因分为主观瑕疵和客观瑕疵。

(2)依严重程度分为可补救的瑕疵与不可补救的瑕疵。

(3)依内容不同分为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

救济模式分为四种:

(1)瑕疵设立有效

(2)瑕疵设立无效

(3)瑕疵设立无效或可撤销

(4)瑕疵设立行政撤销

、、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丁、戊5人,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10万元、6万元及10万元,组成“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零售业务,但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

记,擅自开始营业,历经半年。适逢食品行业不景气,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其中,甲与乙曾以“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己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欠己18万元。

(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未能有效成立。依据《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中“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不符合设立条件,未能有效成立。(2)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为什么?

可以。按照行为禁反言标准,当第三人将未登记公司视为公司而与之交易时,第三人即不得再主张该公司不是公司,也就是不得主张发起人或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发起人或股东只需承担真正公司状态下发起人或股东所需承担的责任,即有限责任。因此,己应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也就是说公司虽未有效设立,但对于善意相对人存在公司有效设立的权利外观,基于此,“兴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财产承担责任。

(3)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甲、乙、丙、丁、戊求偿?为什么?

可以。对于善意相对人己而言,“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有效设立的权利外观,故甲、乙、丙、丁、戊应视为股东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为什么?

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10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注册登记即擅自营业,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甲、乙、丙、丁、戊予以制裁。

2.甲、乙、丙、丁、戊5人,准备成立“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纺织品,销往国内外,其资本总额为50万元,每股10元,共计5万股,由甲、乙、丙、丁、戊分别认购股份2000股、8000股、11000股、13000股、16000股等,并成立筹备处,向庚租赁房屋一间,每月房租人民币1万元,作为办公之用。嗣后,发起人甲因车祸死亡,致使“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停顿。

(1)假设筹备过程中,乙以“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己订立了一份购买纺织机器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合同无效。因最终“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成立,故未取得法人主体资格,也就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故以未成立的“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效。

(2)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万元及欠庚的房租1万元,应由何人负担?为什么?、

筹备处的开销费用和欠庚的房租由甲乙丙丁戊五人按股权比例承担。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己和庚是否可以对“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

不可以对“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因为该公司并未成立,缺乏主体资格,因此只能对甲乙丙丁戊五人提起诉讼。

3.甲、乙、丙、丁4人投资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依章程规定,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某省A市xxx路广贸大厦,公司经营“运动器材的批发与零售”。嗣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在该市xxx路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由己担任经理,并由该公司会计庚兼管门市部会计及财务。此后不久,“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由辛担任经理全权处理该地区的业务,半年后,因业务低迷,分公司迁移至C市继续经营。1年后,该公司又在D市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由戊担任经理。

(1)“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A市xx路设立的门市部,是否应办理分公司的登记?为什么?

应办理分公司的登记。依据《公司法》第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分公司设立门

市部属于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其名称应如何称之较妥?应否办理分公司登记?若该分公司下设门市部营业处,是否须再办理分公司登记?该分公司迁移至C市时,是否应办理登记?为什么?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缀以“分公司”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

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

应办理分公司登记。

若该公司下设门市部营业处,依据《公司法》第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应当办

理变更登记。

该分公司迁移至C市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3)“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分公司的经理辛,为发展业务,是否可接受“华威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不动产,作为购买货物人民币5万元货款的担保,以“同泰有限责任公司”B市

分公司的名义设定抵押权?为什么?

不可以。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但公司以书面形

式授权的除外。

(4)“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在办妥分公司登记之前,因该分公司业务需要,其经理

戊向赵某进货一批,货款1万元,约定两个月后付款。如果付款期限届至时分公司未能清偿,赵某是否可向甲、乙、丙、丁等股东及戊请求清偿?为什么?

可以。如付款期限届至时分公司未清偿,赵某可以向戊请求清偿也可以向“同泰责任有限公司”求偿。

4.“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方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均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大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前,其公司章程所定的营业项目为“食品加工业的生产及买卖”;“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后,其公司章程所定的营业项目为“面包业的生产及买卖”。“大方

有限责任公司”以“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与其类似的名称,常使人混淆误认为由,请求“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使用类似的名称“太方”,但“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置之不理,引起纠纷。(1)“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二者的名称是否类似?

“大方”与“太方”构成类似。是否类似应以一般客观上的交易是否易使人混淆误认为标准,“太方”与“大方”差异很小,极易造成误认,故构成类似。

(2)“大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直接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为什么?

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大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做出裁决。

(3)“大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向“太方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可以。若“太方有限责任公司”其字号的使用对“大方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则可以要求“太方”损害赔偿。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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