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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5-10-05 11:18:18 责编:小OO
文档
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原新区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新区企业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大力推进无锡新区“中国创造”基地的建设步伐,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专利技术产品,加速专利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步伐,加强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提升无锡新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知识产权工作导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无锡新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新区地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得到授权的专利;在无锡新区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后到新区转化的;专利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能较好促进科技进步或有较好市场前景,并且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奖励。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鼓励,对发明人、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作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专利资助申报的条件如下:

(一)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后;

(二)到新区实施产业转化的有关已授权发明专利;

(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授权后;

(四)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

(五)申请国外专利授权后。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标准:

(一)个人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后分别资助1000元/件;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后分别资助2000元/件;授权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的再奖励1000元/件。

对列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战略推进企业,当年获市级以上专利优秀奖、金奖、新区专利金奖的企业,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量列入新区前30名的科技企业,其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新区转化实施的再奖励最高额不超过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复印件,给予500元/件资助;授权后并在区内实现成果转化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1000元/件的资助,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授权后每件增加资助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凭授权证书,给予500元/件资助(已享受新区相关资助的除外)。

(四)获国外授权专利的费用。新区企业国外专利授权后在新区转化实施的,授权后每件专利最多可资助5个国家或地区(特别重大专利除外),每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

(五)鼓励引进转化区外专利成果,在新区外的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后到新区内转化实施的或由区内企业受让后在区内实施的,给予产业化奖励不超过2000元/件。

第五条

(一)凡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占当年所有申请专利(满足第二条规定)的比例超过20%,并且年申请专利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10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6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3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申请发明专利占当年所有申请专利的比例超过10%、低于20%的,奖励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二)凡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授权发明专利占当年所有授权专利(满足第二条规定)的比例超过30%,并且年授权专利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80件以上(含80件)的,一次性奖励8元;50件以上(含5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0件以上(含30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授权发明专利占当年所有授权专利(满足第二条规定)的比例超过10%、低于30%的,奖励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三)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当年申请并在当年获取授权证书每超过30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四)新区优秀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新区专利优秀奖、金奖(不超过20项),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经过初评、专家评审和公示后,产生专利金奖(不超过3项),各奖励5万元,专利优秀奖若干项,各奖励1万元。

第六条

(一)经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市、区备案的专利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占总代理专利申请的25%以上,代理区内企事业单位当年申请当年授权的专利占总代理专利申请的20%以上,或代理区内企事业单位上一年的专利申请在第二年授权50%以上的,且代理专利申请量达到以下条件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年代理专利量占全区专利申请30%以上或1100件/年以上的,奖励7万元;800件/年以上的,奖励5万元;500件/年以上的,奖励3万元;300件/年以上的,奖励1万元。

(二)鼓励专利代理机构进驻新区为企业提供服务,对注册在新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占总代理专利申请的25%以上,对于租用新区办公用房的给予房租补贴,年代理发明专利每超过100件以上的,给予房租补贴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实际房租支出不超过补贴标准的,以实际支出金额进行补贴)。

(三)鼓励各园区、镇(街道)引进、培育和发展专利大户,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且专利申请量列全区前五位和年专利申请增幅前五名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通报嘉奖。

(四)鼓励企业、个人、专利代理机构提高专利申请质量,规范专利申请工作,对受市级以上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含获授权通知后放弃授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专利资助与奖励。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新区知识产权局递交相关资助材料。

(二)申报专利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缴费收据复印件一份;授权资助需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和相关证明材料。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缴费收据复印件一份;授权资助需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和相关证明材料。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资助须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4)国外专利的资助须提供收费收据复印件,并提供国外相关专利授权证书等材料。

(5)新区外的企事业单位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新区内实施转化的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当年年费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  专利资助申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三)已享受过相关申请资助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再享受授权资助。

第九条  新区知识产权局每年5月30日前组织上年度专利资助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年度预算情况下达资助和奖励通知。

第十条  监督管理

申报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和奖励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资助和奖励的费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在无锡新区享受有关优惠的资格。

第十一条  此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最后编辑于 2010-07-30 17:52:26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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