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注意事项及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场规则
第一条学生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处。
第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上,以便监考教师检查。学生在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发卷后即不得相互交谈和观望他人试卷。
第三条 学生可携带必要的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直尺、绘图仪器进入考场,但不得互相借用。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第四条 没有交卷的学生,未经监考教师的同意,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学生在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折好后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收卷后离开考场,不得拒交。中途完成答卷,需提前离开考场的学生,应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待监考教师收卷后,即离开考场。
第五条 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学生对试卷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第六条 答题均须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第七条 有作弊等行为的学生,监考教师应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作相应记录。及时将情况报告巡视员及有关系进行纪律处分。
第 规定考试时间,未经同意不得延长。
二、作弊违纪处分规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不准带入考场的书籍、书包、草稿纸、手机、笔记本、文具盒等东西带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指定座位就坐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考场外规定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三、考试作弊的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监考老师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