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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昆建通[2010]3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的通知
2025-10-05 11:18:30 责编:小OO
文档
昆建通[2010]3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住建局,各在昆建筑企业:

昆明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文明卫生城市活动已进入冲刺阶段,、市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标准》、《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纳入年度责任考核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管理模式。

二、在工程招标中,应认真评审文明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列支情况,无文明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在短缺现象,应视情况扣分或视作标书内容不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外,还必须满足规范化工地要求,安全监督站到工地现场检查、核实,否则不予办理。

四、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达到规范化工地条件;建设单位应出具专用账户缴纳文明施工费的单据凭证,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本通知所指的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总造价中直接费的人机费中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三项合计是人机费的12.95%(经换算为工程合同总价的3%)。

六、上述文明施工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后,由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批准监督使用。工程开工拨付40%,工程中期主体施工阶段拨付40%,工程后期装修及水电安装阶段拨付20%,务求达到专款专用,计划使用,足额使用。

七、监督使用的重点。

(1)、存入专用账户的金额是否符合工程中标后的书面承诺;

(2)、监理单位有无签字认可,支取时建设单位有无批准手续,安全监督部门是否同意;

(3)、款项用途是否落实在文明施工上。

八、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做到:

(1)、施工围挡是否采用硬质围挡,是否整洁美观,围挡高度是否符合主城区≧2.5m,其余地区≧1.8m的要求;

(2)、场内地坪是否平整、硬化、坚实、通畅、入口处有无冲洗车辆设施,保证净车出场;

(3)、场内有排水汇水系统,地面无大面积积水现象,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实现施工废水零排放;

(4)、有防止水泥,砂石扬尘的遮盖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

(5)、有防止油料、化学物品、外加剂等渗漏措施。

九、有下列违规违章行为的,除从严扣分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将危险废弃物混装入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中;

(2)、凌空抛撒建筑垃圾和废弃物;

(3)、现场搅拌砼;

(4)、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物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5)、接纳或者使用未封闭、无遮盖的施工运输车辆。

十、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有文明施工方案,拆除现场应设置围挡和有醒目的警戒标识,有防止扬尘等措施。

十一、现场应有防止施工噪声、震动的消声、减震、降噪等措施。

十二、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市83号、84号令中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日常监理的内容。

十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奖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季度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排出名次,市住建局将组成文明施工检查组,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文明施工检查表”和昆明市第84号令的规定,对各县(市)区检查评比情况进行抽查,按最终得分的多少排出名次,排前五名的进行奖励,后五名的进行处罚。

十四、监督管理措施

(1)、检查评比排在前五名的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励;排在后五名的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连续两次排在后五名的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告诫,连续两次约谈、告诫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将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2)、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3)、将安全文明施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和年度考核中主要内容,不合格的视情节给予扣分或吊扣,拒绝整改的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检查评比工作将持续滚动推进下去,检查评比结果将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十五、本通知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发至各参建企业。

十六、本通知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建筑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第83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昆明市第84号令)。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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