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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社会残疾乞讨人员的救助
2025-10-05 17:17:58 责编:小OO
文档
浅析对社会残疾乞讨人员的救助

摘要

在我们日渐繁华的都市里有着一群特殊群体,他们是残疾人,在恶劣的环境中卑微的生活着,每天以乞讨为生。残疾乞讨人员作为弱势群体中一部分最为特殊的一个人群,他们真实存在。我希望能通过这我的分析,能对这个人群有所帮助。同时我也呼吁大家将人文的关怀精神给予他们,给他们更多的帮助。

关键词:残疾人 乞讨人员 道德 救助 乞讨证 社会救助能力

1引言

残疾乞讨人员是乞讨人员中最为弱势的群体,对社会影响甚大,其救助管理工作也具有非同一般的特点和难点。接下来提出本研究的问题。

1.1问题提出

在科技日益发展,祖国日益强大,法律日益健全,人们生活越来越好的年代里,我们穿着干净的衣服,衣食无忧。有一群残疾人在我们走在大街上的时候,向我们伸出了手。他们说着各种奉承的话,有的唱起了歌,有的在地上写起了字,只为了维持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国家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但这些人还是出现在了街头,我们要怎么才能更有效地,更彻底的帮助他们。通过理论的探索希望能给现实的救助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1.2 残疾乞讨人员产生的根源及现状 

         残疾乞讨人员的范围及现状 

         (1)国家法律对残疾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残疾人数统计:全世界有各类残疾人6亿,中国现今有各类残疾人8300万,人数如此庞大。 

         (3)乞讨人员的身体状况:现在,据调查,乞丐中有1/3的人患有各种疾病或伤残,残疾严重的占一半以上,这些伤残病人不少同时患有一种或多种疾病,只有很少一部分曾经医治过,而且都没有治好。 

         (4)乞讨现状:示残、示疾式,通过展示自己的残或疾来乞讨财物。他们都是身体有残疾之人,要么是“残”,包括聋哑、瘸、瘫、驼、畸形、断手、断足、盲聋、聋驼、驼瘫、盲瘫等,如跋者、断腿者、驼背等行乞街头,博得行人怜悯与施舍; 要么是“疾”,患有兔唇的小孩、脸上长有不明巨大肿瘤者、重度烧伤者、高位截肢者等。在示残、示疾的同时,还兼有一些特殊的乞讨手段,比如有下肢残疾者匍匐在地书写,或肢体残疾者大冬天裸露上身趴在地面上,或盲人拉琴等,通过这些方式引人驻足围观以达到乞讨目的。 

         (5)乞讨地点分布:多为市中心百货商场门口,超市门口,街道天桥上,火车站、汽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 

         (6)乞讨造成的社会影响:一方面对城市精神文明、公共卫生、社会秩序、树立形象方面的影响,有损国家形象,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在我们的身边仍然生活着这么一群衣不遮体,食不裹腹,卫生及营养状况极差,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弱,极易遭受自伤或他伤的弱势群体,以乞讨为生现象长久没有改观,实在令人痛心,又常感为力。有时也会质疑我们追求的共富社会究竟有多遥远

1.3 产生的社会根源及背景 

         (1)社会根源:正如我们调查中发现的那样,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大部分来自农村,特别是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的存在及残疾人受教育较健全人失衡是引发流浪乞讨问题的社会根源。还有残疾乞讨人员中有些人是天生残疾,有些是后天因病或无钱医治所致,这与农村医疗保障机制不完善有关。 

         (2)人为因素:残疾乞讨人员大致可以分三类:无人照管的真正的靠乞讨来活命的乞丐、职业化乞丐以及被犯罪团伙控制的乞丐。对于第一类真正的乞丐,大多数是无人照管或无力医治的重疾者、残疾者或是孤儿。对于职乞,多是在乞讨过程中尝到了甜头,家庭状况改善后仍然会长年外出乞讨,但是他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还是因为这样的收入比农村收入要高。此类职乞老年乞丐的出现呈上升趋势。而第三类被迫参加乞讨的群体,他们往往由一些缺乏生活能力的儿童以及残疾人组成,行乞得到的利益却又受到幕后人员的层层盘剥。这些群体在求生存的发展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集团化、化的趋势。更有甚者,这些乞讨人群被利用来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2.文献综述

2.1 国际上对乞讨人员的措施分析

在美国,中并没有乞讨权之说,乞讨者的权利来自于人身自由权产生的人们的行动自由权与旅游权,受平等保护权。具体来自于第5和第14修正案。

在美国历史上,殖民地时期曾颁布法律“禁止流浪者和痴呆进入殖民区域”。另外,还通过其他法律来对这些“危险阶层”进行控制。这些法律包括禁止在公共场所饮酒、特定场所乞讨。禁止公共场所饮酒是非常重要的方式。1968年美国最高在Pow-ellv.Texas(392U.S.514)一案中认定公共场所无控制的醉酒是严重的道德缺陷,构成犯罪。上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80年,新泽西州的莫里斯镇一个叫Kreimer的人因长期在该镇的图书馆过夜,图书馆认为其身上的味道难闻而拒绝提供给与使用图书馆无关的人,这时镇上的几位律师以侵犯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权为由起诉。第一审中,原告胜诉,但在上诉审中,法官认为图书馆是“有的聚会场所”,影响了其他人的权利而认定不能居住在图书馆。但该案的一审法官认为图书馆应当中立、无歧视,“味道测试是财产测试”的说法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此之后,无家可归者的权利受到了重视,各种法律裁判开始从各方面保护无家可归者的权利。

首先是在经济权利方面,1983年,纽约州颁布《可回收容器法》,要求零售商在没有“是购买者”的证据的情况下,在营业时间回购产品的240个容器和瓶子。但商店往往只一次回收10~20个容器。这就给有些以此为生的无家可归的人保管当天拾到的容器带来了麻烦。为此,1988年,“无家可归者法律中心”的一位律师提起诉讼。19年7月,纽约最高法官BeverlyS.Cohen颁布命令,要求商店必须一次接受任何人的240只容器。这被认为是对无家可归者的经济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判决。

  其次,在隐私权方面。1987年8月,在抓捕一个叫大卫·莫尼的抢劫、杀人犯时,发现他在一个临时的铁路桥下的家———由几块席子、一个袋子、几个关上了的箱子放在高速公路桥架下的栏杆上建成,但在1991年,康涅狄格州最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这也是临时的家,应当受到第14修正案的保护,无证搜查的证据无效。这个判决的依据是1967年产生的“凯茨规则”,这一规则认为,要构成隐私,必须有两个条件:确实有别人还不了解的隐私;本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该案符合这两个条件,所以其隐私权受保护,对这个家的搜查是非法的,因此取得的证据无效。

  第三,在乞讨的地点方面。除了有特定使用目的的场所并有事前的明令禁止乞讨以外,其他场所应当允许乞讨。19年秋季,纽约市运输局(TA)颁布了一个规定,禁止在地铁乞讨,认为这样对其他旅客形成了骚扰和胁迫。后来“无家可归者法律中心”的律师为此提起诉讼,理由是这一规定违背了规定的表达自由权,因为“以自己的形式乞讨是表达权的一部分,它让别人知道自己的不安和烦恼”。一审中原告胜诉,但在上诉中一审裁判被推翻。纽约最高提出了两个理由:在地铁乞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钱而不是为了表达思想,他们可以以其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从表达的效果来看,让人感受到的是威胁、骚扰而不是政治信息。因此,纽约市运输局的禁令是合法的。其他的地点,如前面所说的图书馆等也可根据这一场所的使用目的而乞讨。

美国的乞讨权,整体来说属于规定的行动自由权、旅游权、表达权、财产权,但是在乞讨地点方面要受到。从美国的法律也可以看出,乞讨权是其他权利的具体化表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说允许或者不允许乞讨,而是当与其他公民权利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考虑如何协调。但最重要的是一定地点禁止乞讨的法律本身要受到违宪审查,不合理的会被撤销;对乞讨者权利的侵犯可以随时获得救济的途径

日本、美国等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乞讨地区和乞讨时间。但对公共场所行乞、假装残疾人行乞、以令人厌恶的方式行乞、唆使未成年人行乞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分别予以或禁止,并对违反者进行拘役、监禁、罚金等惩罚,新加坡法律将强讨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

2.2国内对特殊人群的救助分析 

2.2.1对特殊人群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及细则的颁布,使得救助站成为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最主要的社会机构。《办法》对待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作了特别的规定,如对待受助人员按性别分室救助,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救助站内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行政机关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行动不便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关于进一步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也规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很多措施,如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因为我国农村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8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也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虐待残疾人的;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或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均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管是从前期的促进残疾人就业,还是对残疾乞讨人员的救助以及一些人身保护性措施,均说明国家对残疾乞讨人员这群乞讨流浪人员中更为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注。

2.2.2救助机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站,所以救助站是目前救助乞讨流浪人员的最重要机构。当然城市维持治安的执法大队、110刑警、民政部门、媒体、社会群众等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2.2.3救助方式 

         由过去强制收容遣送转变为自愿接受救助。救助站救助对象大部分是自己主动求助,既使是在恶劣天气或冬季来临时,救助站派出救助车主动搜寻流浪乞讨人员,如果其拒绝接受救助,救助人员仅会给予其食物或衣物,不会强求其到救助站。另外,即便是、等单元执法过程中送到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那救助站也不会强制给予救助。

   2.3乞讨者行骗

现在好多人员以乞讨为职业,在街头行骗。这种行为屡见不鲜。据介绍,2009年一年,潍坊市救助管理站共救助了一千多位流浪者,其中,有不少假乞丐。救助站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都会将接受救助的流浪者或行乞人员遣送到其户口所在地救助中心或直接送回家。但是有些被救助者,救助站已经给他们买好返乡的火车票了,他们却转手卖掉。无奈之下,现在帮助被救助者返乡只能靠工作人员到车站目送他们上车来监督,但是还存在一些中途下车转卖掉车票再回来的情况。

   彭站长告诉记者,目前在潍坊的行乞人员多数来自甘肃岷县,行乞人员多数为老人或者抱着孩子的妇女。据调查,多数孩子都是他们租来的,行乞者每个月会给这些孩子家里寄300元到500元钱费用。

   救助站从行乞人员中了解到,他们在路边行乞,每天可以乞讨到七八十元到两三百元钱,一些人员已经成为职业乞丐。◎各方说法◎

  加强管理,需各部门联合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的杨卫华律师认为,“职业乞丐”什么活也不用干,把脸遮住、虚构事实就在路边要钱,而且取得了一些市民的同情拿到了钱,这种做法已经有诈骗的嫌疑。但由于施舍的市民都不会多问几句识破,也不会认为自己被骗,更不会报案,警方就无法取得他们诈骗的证据。

   有民警称,如果遇到拉住来往行人不走,“暴力”要钱的情况,民警可以处理。但“职业乞丐”仅是向路人乞讨,民警就只能对乞丐进行劝离,不能对他们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自愿受助制度,有关部门也不能强行地将他们送往救助站,而且“职业乞丐”也根本不可能自愿受助。

  职业乞丐混淆在真正等待救助的人员之中,真假难辨,给救助站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彭队长告诉记者,要分清真正等待救助的人员和职业乞丐,还需要各个部门加强联合才能有效杜绝。这种行为让人们的道德心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开始怀疑躲避,慢慢也就不再相信那些真正的乞讨者。

2.3街头强讨、恶讨

    街头“强讨”“恶讨”,人们并不陌生。这样的乞讨者多以儿童或者未成年人为主,人们对此左右为难,特别是由于管理权限的,相关部门对此打击管理有些束手无策。

  前几天,在哈尔滨道里区新阳路和通达街交叉口,几个流浪女趁车辆在等信号时敲窗进行乞讨,信号灯变后,该车左转刮倒流浪女,被众人急送附近医院,所幸只是皮外伤。经常开车经过这里的一位司机说,这几名流浪女在这儿定点乞讨已经好长时间,每次行驶到此都要特别小心,就怕出现意外。

  记者在哈尔滨火车站、博物馆、新一百、曼哈顿等处对20名路人进行随机调查发现,他们中的大多数都遇见过“强讨”,有的甚至被“恶讨”过。这些“强讨”者有严格的区域划分,不能随便越界,操纵未成年人“强讨”的幕后团伙越来越隐蔽,给警方打击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警方也表示,对于“强讨”的未成年人多是以教育、劝导为主,更主要的打击对象是背后的组织策划人员。由于打击处理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合力出击,也正因为涉及部门多,造成配合不够紧密的客观现实,影响了打击效果。

  哈站前派出所的一位警官说,哈站前地区只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组织过大规模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强讨”的行动。近几年并没有较大的动作。2008年哈尔滨市刑侦大队成功地铲除了严重影响哈市百姓生活的街边恶性行乞团伙后,行乞团伙有所收敛,但是打击行动一过,又死灰复燃。

  据警方透露,在我省大庆市 “强讨”现象最为严重,乞讨时几毛钱都打发不走,每次至少要一元以上。

  哈尔滨市治安支队一位警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但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表示,对“强行乞讨”的认定和尺度的把握上,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在现有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有时难免感到力不从心。尤其那些肢体残疾的流乞者、抱着孩子讨要的妇女等人群,都不好采取强硬措施,最终的办法就是反复规劝。

哈尔滨市刑侦大队有关负责人说:“触犯到法律的小孩大多没有身份证,没有户口,查明其身份很难,处理起来就更有难度。”哈市行政执法局火车站站前地区分局的王位喆副表示,对这些流动乞讨人员有些束手无策。因为没有办法利用现有的法律手段解决,只能劝导,但是效果不是很显著。

许多人都在街头见到过各式各样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老或少,或残或健全,他们都有各自博得常人同情,慷慨解囊,施以帮助的原因和理由。然而,记者从承德市救助站了解到,街头那些让大家“心酸”流浪乞讨人员,几乎都是职业乞讨者,其背后都有一条借助社会爱心,牟取巨额利益的链条。近日,一个迷途知返的流浪乞讨残疾女孩称,老板给她的任务是“一年乞讨10万元”。 

春节前,老家河南省开封市的21岁女孩云莺在“老板”的带领下,来到了山城承德。这个不大的山城,对于已经从事4年多职业乞讨行业的云莺来说,只不过是她不停穿梭生活中众多城市里小小的一站。 

  云莺自小身患小儿麻痹,是个被遗弃的婴儿,河南省开封市的一对夫妇把她捡回了家,将其抚养成人。由于行走不便,加上养父母早早离开人世,云莺被托付给亲戚家照顾。对于一个平常百姓家,本就入不敷出的生活,再照顾一个残疾人,云莺的生活并不幸福,而一次机会,让这只困在家里的“云莺”有了到外面世界讨生活的能力。 

  一位老板找到云莺的亲戚称,他可以给云莺谋得一份工作,因为在他的眼里残疾的云莺比健全人更适合。如果云莺亲戚答应,这位老板每年会给家里付4000元的报酬,云莺每月的工资是1000元。这个看似“双赢”的结果,让云莺走上了一条漫漫乞讨路。 

  云莺的工作是在老板的带领下,不断的来往于各个城市之间,每到一个城市,早上老板会将手下的几个残疾人送到这座城市最繁华街道上,依靠他们残疾的身躯,博得路人的同情,收取或多或少的“爱心帮助”。 

  云莺说,他们一般在一个城市只待10多天,待下一波职业乞讨人员到来后,他们会自动离去,尽管他们彼此并不相识,但避免“恶性竞争”是这一行约定俗成的行规。 

  2010年11月份,云莺来到了承德,这次她被老板安排了一项“艰巨”的任务——找车“碰瓷”。一家制药厂的车辆与云莺“不期而遇”,云莺本就纤细的腿被车撞成骨折。狮子大口的云莺“老板”,心里打的如意算盘并没有得逞,这起事故进入了正规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这让“老板”知难而退,不见了踪影。自由了的云莺身体康复后,在拿到数万元的赔偿后,在承德市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回到了河南老家。 

  前去护送云莺的承德市救助站王学明告诉记者,开朗的云莺在火车上跟他聊了很多,尽管4年多的乞讨生涯自己并不情愿,但生活的压力让她不得不无奈的做出选择。拿着几万的赔偿金,云莺告诉王学明,今后自己要用正当的途径去讨生活,因为她“欺骗了很多有爱心的人”。王学明告诉记者,云莺还告诉了他,别看自己看似弱不禁风,老板给她每年下达的乞讨指标是——10万。 

  对于如何完成这一看似不可能完成的指标,云莺称找好乞讨的地方、时间和目标人群最关键。随着职业乞讨人员的队伍越来越庞大,完成的指标压力也在增大,自己只完成过两次。据云莺介绍,他们一天工作时间在个小时,周末不休息,面对大街上匆匆而过的路人,身体残疾、未成年和老年乞讨人员会引起较高回头率。乞讨的地方主要在距离金融机构、购物场所和饭店周围,因为在这些地方出入的人群兜里有“货”。而乞讨的时间也很关键,比如饭店周围,刚吃晚饭,一些人刚喝完酒,行乞者会在此时采取“死缠”,有时借着酒力和碍于周围朋友的面子,这些目标对象出手往往比较大方,成功率也比较高。云莺说,饭后时段占到自己每天收入的5成多,除了平日里要注意乞讨时间,每逢过节,也是他们收入的高峰期。云莺称,自从干了这行,自己从未回家过个春节,因为春节里她每天经常能完成上千元的任务。而对于目标人群,乞讨人员以选择老年人,女性和带小孩的人为主,因为老年人更有恻隐之心,女性比男性爱心更浓,带小孩的人希望孩子从小学会帮助别人或孩子看着乞讨者可怜,会拉着大人献份“爱心”。 

  云莺说,除了这些技巧,任务能否完成,还和其所在的城市有关。以承德为例,由于繁华的主街道只有一条,人口较少,因此一天完成100到200元已算不错的成绩了,面额大都为1元钱。而在北京等大城市,随着人流量的增加,每天的任务也会成比例的增加。据云莺介绍,一般情况下,每百人中至少会有一个人会献爱心。为了不让目标人群有“审美疲劳”,行乞者在同一地点不能待超过两天,在同一城市一般不超过半个月(一些大城市除外)。云莺称,自己10万元的指标在“行内”算中等偏上水平,因为“老板”经常给他们讲一些每年完成几十万任务同行们的故事。 

对于部分职业乞讨人员高收入的现实,王学明称,这并不奇怪,“在和他们打交道的过程中,自称每天能挣四五百的大有人在,每天挣上千元的故事也屡见不鲜。”

金黔在线讯 一名双下肢残残疾的男子,被人以共同行乞挣钱为名骗到遵义县城南白镇,结果乞讨的钱全被对方,落得个身无分文,在民警帮助下,这名四川男子于6月10日返家。

  6月9日10时许,遵义县象山派出所接到一外地口音的男子求助电话,称自己被骗到南白行乞,身无分文无法回家。民警赶到报警地点,发现求助者是一名双下肢残废的男子。

  民警询问得知,男子是四川省古蔺县人,姓蔡,前几天在仁怀认识了一个“背篼”,对方让他一起行乞挣钱。蔡某某行动不方便,生活不能自理,也需要一个人帮忙,于是就与一起“背篼”搭档,四处行乞。

6月9日,两人来到南白后,男子突然失踪,并带走了这几天乞讨得到的钱,蔡某某流落街头无人照顾,且身无分文,无法回家。民警通过民政部门为蔡某某解决了回家的路费。6月10日,民警将蔡某某送到遵义,送上到驶往四川古蔺的客车。

从资料上分析乞丐作为一种职业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对道德的破坏非常严重。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样才能杜绝这种现象呢?

3.研究总体构思和假设提出

    在上一章,主要通过以往的文献对社会残疾乞讨人员的“行业”环境,以及现在群众对这些乞讨人员的广泛了解上作出了总结。在这些讯息的基础上,本章要提出本研究的目的的相应的构思和假设。

3.1研究目的

社会残疾乞讨人员是乞讨人员中最弱势的一个群体。对社会影响甚大,其救助管理工作也具有非同一般的特点和难点。

研究目的:(1)解决社会残疾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2)解决社会乞讨人员对治安和市容的影响

          (3)解决社会残疾乞讨人员的医疗问题

3.2研究构思和假设

通过文献综述部分可以看出,社会行乞人员成分复杂,目的不一,人们对他们的看法和了解渐渐趋于消极。已经无法用道德来约束一些目的不纯,利用行乞来骗取他人钱财,实现自己好逸恶劳的恶劣思想的人。有的人甚至拐卖儿童将其致残,从小培养让他们成为自己的“赚钱机器”。(一)由国家通过救助站,经过核查身份背景合格后乞丐发放“残疾人行乞证”和“行乞证”。对不同的行乞者有不同的救助条款和救助项目。(二)设立行乞区域,定时行乞,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三)成立救助基金会,由国家和基金会建立一些商店,这些商店对持行乞证的人免费开放。商店所得收入也作为捐助资金。(四)对于“恶讨”、“强讨”以及利用乞丐为职业的诈骗行为出台相关法律,进行严惩。(五)设定特定医疗机构为乞丐免费开放,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3.3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能力还是相对较弱的,在救助站只能救助10天,10天之后还是要被遣回原籍的,而当地的劳动就业和救助等相关部门又没能及时对这些人进行关注。而催生发放“行乞证”想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和目前社会救助能力较弱密切相关的。据调查知道有救助站的星期人员有66%、接受过救助的有近38%。那为什么他们还是去乞讨了呢?因为他们只能被救助10天,十天后依然没有出路。所以所颁发的“乞讨证”只是诚信的代表,他们是真正的乞丐,而且能够得到社会和国家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高一飞。东方早报《美国乞讨者的权利及其》

【2】胡旭野。黑龙江日报——《关注“流浪乞讨人员”》

【3】安艳鸽。燕赵都市报——乞讨女孩子爆内幕

【4】谢盛友。——德国如何解决行乞问题

【5】马琳。贵州都市报—— “背篼”哄骗残疾人行乞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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