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甲方):上海中星瑞平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住宅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当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3.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基础上,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救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等),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万元。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5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保修金归还方式:保修期满二年归还2%工程尾款,保修期满五年归还余额。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间,由于乙方原因甲方另行委托其他修理单位维修,3%的保修金作为支付修理间接的维修费用,但重大重问题(屋面、墙面大面积渗漏和结构问题等)除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2年10月18日 2002年10月18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