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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5-10-05 17:17:13 责编:小OO
文档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

----------------------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   一般程序

一、行政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

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

1、有违法事实;

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属于本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

1、没有违法事实;

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

(1)内部审批;

(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

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

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    调    查

一、基本要求

(一)全面:

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

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合法:

1、双人办案(当场处罚除外);

2、表明执法身份;

3、依法定程序调查 。

(三)及时

一、传唤:

1、对象:只能是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不得对违法嫌疑人的亲属、证人等其他人员进行传唤。

对涉嫌违法单位,应当传唤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适用情形: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消防机构或所在地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单位讯问不办传唤手续;

不得异地传唤;不得强制传唤;不得连续传唤。

3、程序:

(1)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2)传唤:不必报告本级常委会或团许可(警告、罚款处罚同)。

裁决拘留处罚或采取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本级常委会或团报告,并经许可。

4、口头传唤:

对象——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

程序——补办传唤证,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口头传唤的情况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5、传唤到案后应立即讯问查证。

(1)传唤证上的“到达时间”——不是出示传唤证的时间,也不是讯问开始的时间。

(2)“讯问查证结束时间”——不等于讯问结束时间。

(3)两个时间的填写——违法嫌疑人自己。

二、讯问和询问*

(一)区分对象使用笔录文头:

1、案件受理初查阶段,在不确定身份的情况下,可使用“询问笔录”格式文头;

2、行政案件进入调查阶段后,要明确区分两种笔录文头。

(二)讯问的要求:

1、告知违法嫌疑利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2)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权利。

再次讯问无需重复告知。

2、要查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3、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要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聋、哑违法嫌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在笔录上注明聋、哑情况及翻译人的基本情况。

4、笔录核对后逐页签名或捺指印,末页上签“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无异”。更正或补充处要逐一捺指印。最后办案人员、翻译人员签名。

5、对亲笔陈述,违法嫌疑人应在末页上签名或捺指印,办案人员在首页右上方签收。

6、讯问同案违法嫌疑人,应个别进行。

7、讯问查证时间不超过12小时,从到达时起算。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批准,可延长至24小时;

8、不得以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9、“问”和“答”,不能用“?”和“X”等符号代替。

(三)询问的要求

与讯问基本相同。

1、不得使用传唤;

2、要求如实作证;

3、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一般在其住所、学校、单位等进行,并可通知其监护人或老师到场。

三、勘验、检查 

(一)勘验(不同于火场勘查)

(二)检查*

1、不同于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持《消防监督检查证》。

办理行政案件中,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应执行《程序规定》第65、67条的规定。

2、程序较为严格:需内部审批,出示检查证、制作检查笔录。

消防行政办案中一般不用,而用现场检查笔录。

3、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1)当场制作;

(2)客观记载现场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

(3)复查程序结束之前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具证据证明力;

(4)提取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可在笔录中载明,并尽可能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证据后,可补办相关手续。

(5)由陪同检查人员、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字。

四、鉴定

1、不同于火灾原因调查中的鉴定,用于行政办案中对专门技术问题的鉴定,如查处消防产品器材的案件。

2、鉴定主体:一般为消防机构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3、鉴定结论由鉴定人/机构签名或盖章。

4、鉴定结论复印件的送达: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送达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各一份。

送达方式一:由被送达人在鉴定结论副本上签章,并表明意见;

送达方式二: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章,并表明意见。

5、重新鉴定

(1)申请——批准——鉴定;

(2)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机构;

(3)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可各申请一次。

6、鉴定费用由消防机构承担。

重新鉴定的费用,结论改变的,由消防机构承担;没有改变的,由申请人承担。

五、抽样取证

1、随机抽样;

2、被抽样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在场;

3、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拒绝签名的要在清单上注明),加盖消防机构印章;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抽样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

4、及时检验:

(1)作为证据使用的,及时证据保全;

(2)不属于证据的,及时返回。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强制性措施,适用情形————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2、基本程序:内部审批——开具清单——处理。

3、注意事项:

(1)会同证据持有人或见证人登记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

(2)对不便移动或提取的证据可在登记保存时拍照;

(3)加盖消防机构印章,双方签名,各执一份清单;

(4)注明起止日期;

(5)责成保管,不得损毁或转移;

(6)7日内处理(解除封存;收缴;没收);逾期自动解除,不必另行制作解除文书。

七、扣押证据* 

1、强制性措施,适用条件:

(1)物品和文件可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

(2)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转移证据。

2、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取舍:

(1)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对发现的可疑物证、书证等物品,一时难以判断与案件是否有关的,可暂时固定封存,待查清事实后决定扣押;

(3)对有条件将涉案嫌疑财物带回消防机构处置的,应适用扣押程序,而不是先行登记保存。

3、基本程序:内部审批——开具清单——15日之内处理(退还、收缴、没收)。

(1)履行审批手续;

(2)会同持有人清点证据,开具清单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加盖消防机构印章,双方签名,各执一份。

(3)扣押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要检查,记明有关事项,不得遗失、损毁,不得修改、删除或随意录制。

(4)作出处理决定(解除封存;收缴;没收);逾期不作处理的,要退还。

4、注意事项:

(1)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不能扣押;已经扣押的,要立即解除。

(2)扣押、发还物品、文件,同时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和《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江苏省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3)对移交案件中扣押的物品,应当重新办理扣押手续。扣押物品处理期限重新起算。

(4)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拟予行政处罚的,已被刑事扣押的物品不需要重新办理扣押手续,但应对扣押物品抓紧作出处理。

第三节   告   知*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意见。重大案件在告知前要内部集体通案。

1、通案范围:

(1)拘留案件;

(2)对社会和经济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处罚;

(3)罚款个人二千元以上,单位三万元以上;

(4)案情复杂、办案人员对定性量罚等没有把握的疑难案件;

(5)单位负责人认为应该集体研究的其他案件。

2、要求:

(1)体现民主,反映不同意见;

(2)制作通案记录,分别签名;

(3)通案记录入卷。

一、告知的内容

1、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一般告知时,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属告知范围。

2、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之前,还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决定(并处罚款达不到听证范围的,也应一并告知),以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违法嫌疑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未告知这一权利或拒绝听取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但不排除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加重处罚。

二、对告知的处理

1、处罚单位的,对单位和责任人员分开告知。

同案二人以上的,分别告知。

2、制作告知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是否陈述和申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尽可能使违法嫌疑人是否申请听证的意见明朗化。

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要充分听取和记录,并复核,合理的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要说明理由。

3、签收告知笔录,要能如实反映“告知在前、裁决在后”的办案程序。对于当日告知、当日裁决的,应将告知时间、审批时间和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时间签到时分。

三、应重新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形:

1、复核改变了原先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的,应当重新告知。

2、审批人对办案部门意见不予认可或加重处罚的,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确认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重新告知。

3、案件被复议机关或决定撤销重裁的,再次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重新告知。

第四节   听   证

听证程序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一般程序中可能适用的特别调查程序;

实质: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特殊表现形式。

一、适用范围:

1、责令“三停”;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

理解:

(1)责令“三停”在紧急情况下,不适用听证。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第九条:“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 。

(2)较大数额的罚款

按地方法规、规章作出处罚的,适用地方标准。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公民处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属“较大数额的罚款” 。

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应适用这一标准,但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应着重考察违法嫌疑人所从事的活动是否给违法嫌疑人带来经济收益。“经营活动”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生产行为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是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违法嫌疑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包括处罚单位的同时处罚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均按“20000元以上罚款”的标准实施听证告知。

三是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就低不就高。按照“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标准实施听证告知。

二、听证程序的启动:*

1、办案人员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违法嫌疑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听证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并在前述2日内通知。

4、受理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内举行听证。 

三、对听证告知后被告知人意见的处理*

履行听证告知程序时,应当在告知笔录中注明其是否需要听证的意见。

1、明确放弃听证权的,可直接报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必等到3日后。但:

(1)审批期间又申请听证,且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举行听证;

(2)已作出处罚决定,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听证的,不予举行听证。因为听证属事前救济手段,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的,宜在3日期满后裁决。

四、听证人员和参加人

(一)听证人员

听证一般由法制部门组织。听证人员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且属消防机构的正式人员,包括:

1、听证主持人——一名,由消防机构负责人指定。

2、听证员——一至二名,在案件比较重大,或案件涉及一定业务和技术,听证主持人不能完全熟悉的情况下,可由听证主持人提名,并经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3、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行使类似于法庭员的职责。

(二)听证参加人

(1)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口头委托的,记录在案;一般用授权委托书);

(2)本案办案人员(凡本案办案人员都参加);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4)其他有关人员(如第三人,可申请参加或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五、举行听证

(一)遵循的原则*

1、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但不排除经听证有新的理由而加重处罚。

2、全面听证主义。围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全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点就事实进行听证,对证据质证。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裁决。 

3、公开原则。

4、听证效力原则。听证举行情况应全面记入听证笔录,消防机构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未经听证质证的证据不能用于定案。

(二)基本步骤

1、听证开始;

2、办案人员陈述事实、证据和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3、违法嫌疑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4、第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5、证人陈述事实;

6、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辩论;

7、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办案人员最后陈述意见;

8、核实听证笔录,依次由听证参加人、听证人员签印;

9、将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报送消防机构负责人。

第五节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过消防机构法制人员审核和负责人审批。

1、大队办理的下列案件应报支队审核审批:

(1)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均不含本数);

(2)责令“三停”。 

2、对部分违法嫌疑人的处罚符合上报审批范围的,应将整个案件上报审批。

3、把好法核关,实行法核退办和个案考评。

4、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消防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经审批降低处罚的,要说明理由。

一、处理决定的几种情形

1、作出处罚;

2、不予行政处罚;

3、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移送司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制作要求*

1、查明的违法事实部分

(1)违法事实要清楚;

(2)要说明违法的依据;

(3)要说明责任被处罚者与违法事实之间的关系及所承担的责任;

(4)要对证明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作具体表述。

2、处罚依据部分

(1)引用法条应完整录入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不能简称为“消防法”。

(2)引用法律条款应具体到条、款、项,“量词”应汉字书写,不能用阿拉伯数字。

(3)注意处罚条款与违法条款的区别。

3、处罚内容部分(告知笔录同)

(1)一般为处罚对象+(数额)种类;

(2)责令“三停”,要指明停的场所、部位;有的情况下要与罚款对象区别开来;

(3)不能将责令“三停”的履行方式混同为处罚内容;

(4)不能把强制措施当作处罚内容。

4、处罚履行方式部分

(1)警告无须告知履行方式;

(2)罚款履行应当明确期限和地点;

(3)责令“三停”并处罚款的应分别告知履行方式;

(4)履行期限应从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5)所给予的准备“停”的期限要合理。

5、救济权告知部分

复议主体和起诉期限要明确。

第六节   送达与执行

一、送达*

直接送达优先原则。本人不在的,七日内送达。

1、直接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签收;本人不在,可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留置送达:拒绝签(代)收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回执上记明拒绝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在决定书附卷联上注明,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时。 

4、公告送达:前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期满即为送达。 

二、执行

原则一:自觉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

1、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延缓或分期缴纳:申请——批准——批准决定副本送银行——按期执行。

2、强制措施:

(1)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如行政拘留);

(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4)对法律没有规定由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责令“三停”)。 

原则二:不因复议或诉讼停止执行,行政拘留为例外

1、担保人制度;

2、保证金制度。

原则三:罚缴分离,当场收缴为例外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1)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个人当场处20元以上(不含本数)、50元以下,对单位当场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旅客列车上以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

2、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

当场收缴罚款应交至其所属消防机构:办案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办案人员交来的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节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收缴

性质——不是行政处罚,是对部分涉案财物的处分措施。

收缴依据——程序规定第126、152、153条。

收缴范围——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部分工具、设备、涉案财物、违禁品,以及14周岁以下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原则上违禁品、作案工具适用收缴。

收缴程序——经过受案调查后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收缴清单,处罚决定生效后将收缴的财物应上缴国库、登记销毁或返还合法财物的  受害人。

二、没收:

国家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没收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一般程序由县级以上机关裁决;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没收,但又必须处理的,可考虑收缴措施。

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前,为防止违法嫌疑人转移、销毁,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措施。

第八节   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可一人实施当场处罚):

1、违反消防法规的事实清楚、确凿,不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2、情节简单、轻微;

3、依法应当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

1、警告;

2、罚款:公民五十元以下,

    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 千元以下。

三、步骤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 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

4、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二日内报所属机关备案。

第一部分   管   辖

基本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20条) 。 

行政处罚管辖的几个基本原则: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职能管辖       4、有关管辖的特别规定

一、地域管辖

  基本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消防机构管辖。

1、不包括派出所;

2、违法行为发生地:涵盖实施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包括实施违法行为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3、以违法行为发现地为补充:管辖更为适宜。

二、共同管辖

基本规定:由最初受理机关管辖。

三、指定管辖

基本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四、转移管辖*

1、四种情形:

(1)案情重大、复杂,下级无力承办的;

(2)由于地方保护或者其他案外因素的影响,下级难以查处或者不积极履行查处职责的;

(3)案件涉及面广或者跨区域的;

(4)下级难以及时有效查处的其他情况。

2、两种方式:

(1)上级依法行使管辖权;

(2)下级提请上级查处,上级24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下级。

五、移送管辖

1、区别于转移管辖

移送管辖——因不符合地域、级别、职能、专门管辖等规定,对特定案件无管辖权;

转移管辖——下级对特定案件本来有管辖权,上级因转移管辖而取得管辖权。

2、刑事优先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已经刑事立案的,不再行政受案;

(2)行政受案后,又刑事立案的,行政案件已经处理的,折抵相应刑期或罚金;行政案件未处理的,行政案件因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而终结。 

3、移送管辖的程序:经审批,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24小时内移送。

4、注意事项:

(1)《移送案件通知书》与《受案登记表》相关内容一致;

(2)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先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再办移送手续;

(3)有明确的控告人、举报人的,应将《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复印后送达控告人或举报人。

第二部分   回   避

一、回避的情形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

1、消防机构负责人;2、办案人员;

3、鉴定人;                   4、翻译人员 ;

5、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三、回避的方式和决定

1、主动申请回避:说明理由——决定;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制作申请回避审批表——2日内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指令回避:适用于未按前述两种方式回避的。

决定权限:

(1)消防机构负责人——上一级决定;

(2)办案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

(3)听证主持人——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

(4)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主持人决定。

四、回避的效力

1、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2、回避决定作出后,回避决定前的办案活动的效力由消防机构决定。

第三部分  证据

一、证据种类

(一)书证:

各类消防法律文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有关合同、设计图纸、 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基本要求是:

1、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

2、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与原件核对无误;

应当注明出处,加盖单位(部门)印章(不愿盖章的,执法人员核对无异后说明情况并签名)。

3、讯问、询问、亲笔陈述、谈话类笔录,记录原话,分别签名或盖章,附身份证明;

4、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上,应当附有说明。

(二)物证:

涉案的消防产品器材,火灾痕迹等。基本要求:

1、原物。确有困难的,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种类物,调取其中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人口信息查询系统资料,自动消防控制系统资料等。基本要求:

1、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对象、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询问笔录、证明、(署名)举报等。基本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受害人的陈述:

往往较多运用于火灾事故查处案件,具有证人证言性质,但不同于一般的证人证言。

(六)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1、亲笔陈述:证明力优于讯问笔录。对当事人提供的类似于亲笔陈述的检讨、对错误的认识、事情经过等材料,办案人员应当记载接受时间并签名确认。

2、告知后的陈述和申辩:如实记录,并复核。

(七)鉴定、检测结论: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火灾原因鉴定等。基本要求: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手段、鉴定资格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八)勘验、检查笔录:

不同于火灾事故调查的勘验、检查,其所形成的笔录是行政办案的书证,而不是行政办案中所指的这一证据种类。

二、合法证据的条件

(1)取证主体合法:表明身份,二人办案;

(2)取证形式合法:要由违法嫌疑人签字盖章;

(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合法:

一是在受案之后、告知之前完成证据的收集工作。告知后,审核、审批改变原认定意见,重新补充收集的证据影响定性或加重处罚的,要重新告知。

二是依法定程序收集,告知对方要如实提供证据。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用于定案,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可作定案依据。偷录、偷拍、窃听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证人要具备作证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但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可作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证明、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资料)、军官证或士兵证、驾驶证、外国人的护照、港澳台人员的通行证、回乡证、探亲证。

对违法嫌疑人、证人都应当提取身份证明资料。

除身份证明外,应当对其他身份证件查验真伪后复印存档。 

卷宗材料中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按身份证明资料进行核对。

2、复印件要求:

从内部提取的——办案人员签署与原件的核对无误的意见,加盖消防机构印章;

从其他行政机关、单位或个人提取的——由本人签章或加盖原件所属单位的印章,并签署与原件的核对无误的意见。

社会单位或个人不愿提供签名或印章的——承办人可在复印件上说明情况并签名。

一份材料有多页——不必每页签字盖章,可将材料逐页错开后加盖骑缝章即可。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公民或社会单位提供的证据。

4、证据在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表述:根据法定的证据种类作具体表述。

为保护证人,必要时可以省略证人姓名,简称证人证言。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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