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关于本罪中组织者组织的人数,学界争议较大。
刑法学界现有的观点认为,本罪中组织者组织的人数至少是3人。如一些学者认为,根据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乞讨者的行为需要受组织者的意思支配,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必须是多人,人数应当理解为3人或者3人以上,否则即无所谓“组织”,不能成立本罪。
但是,实践部门掌握的标准与上述观点有较大的距离。有关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第一个判例出现在广东省深圳市。基本案情是:被告人王清臣和宫继兰夫妇于2002年5月租来一名残疾儿童王宁后,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王宁乞讨。2005年6月,两人收买了一个l0岁左右的残疾小女孩王梅,胁迫王梅和王宁一起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2006年6月,另一被告人宫春备强迫自己的l2岁残疾养女宫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2006年8月l0日、8月27日,深圳警方根据举报,相继将3被告人抓获归案。2007年8月2l日,深圳市福田区以强迫乞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清臣、宫继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l万元;判处被告人宫春备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宣判后,该院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强迫乞讨的残疾儿童只有2名,第三被告人强迫养女乞讨,构成强迫乞讨罪的时间不长,且没有对3名残疾儿童采取严重的暴力手段。由此可见,实践部门掌握的标准是组织残疾人或儿童l人即可。实际上,这种理解和判决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关组织犯罪多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组织卖血罪、组织卖淫罪等,由于这些组织犯罪的共同特点是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包括暴力、胁迫,并未侵犯被组织者的人身权利,因此刑法通说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认为,组织的人数必须是多人即3人以上,唯此才能表明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的程度。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与上述组织犯罪不同,由于该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弱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同时还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在认定本罪时不需要把被组织者限定在3人以上。
深圳“女许霆”案不构成犯罪
《广州日报》5月11日报道:去年12月,深圳机场的清洁女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纸箱,后发现这是包黄金首饰,价值300万元。深圳市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审查起诉。如果按盗窃定罪,梁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深圳市人民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审查起诉,而宝安区现此案已发回机关补充侦查。
梁丽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又是何罪?目前除机关认为构成盗窃罪外,还有的认为构成侵占罪,同样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我个人认为,梁丽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 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盗窃罪的概念来看,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主观故意性,二是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窃取。从而可以看出,这两个方面在本案梁丽身上都是不符合的。案发过程表明,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并且当同事曹某告诉梁丽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样,她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这些黄金首饰摆在机场候机大厅这样一个公共场所,并且已经脱离了主人的控制,梁丽从公共场所公开地拿走他人遗忘的黄金首饰,她一再地在公开场合告诉其同事捡到一个纸皮箱,因此她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综上所述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构成盗窃犯罪。
二、梁丽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同样,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一是主观上要求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方面必须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从本案来看,梁丽捡到的黄金首饰的确是他人遗忘物品,“捡”到后,她并没有立即进行隐藏,而是告诉了自己的同事,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事后她的两个同事也在残疾人洗手间找到了这个遗忘物。这恰恰说明梁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样要构成侵占罪还必须表现在如果在失主找上门,她拒不交出。在找到她时,梁丽立即主动从床下拿出了装有黄金首饰的纸箱,她并未隐匿,或者谎称没有捡过。所以她没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客观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梁丽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同时符合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同样,我国《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由此可见,通过上述分析,梁丽的行为完全不具备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显然就不能认定她的行为为盗窃罪和侵占罪。因此,笔者认为本案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女许霆案”疑点多 是否偷窃判断尚早
女清洁工拾金300万或将定为盗窃罪判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90%以上的网友替梁丽喊冤是可以理解的,仅根据媒体目前披露的细节,仍有多个疑点需查清。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疑点应该由侦控方来查明,而不应交给梁丽来自证清白。”王琳认为,案件目前既然还在补充侦查期间,因此对梁丽行为性质作出判断为时尚早。
疑点1
是清理垃圾还是盗窃
梁丽的代理律师司贤利认为,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深圳机场对司贤利的说法不予认同。机场明确规定,乘客扔进垃圾桶的物品才能认定为遗弃不要,对于在垃圾桶旁或者是其他地方的物品,都应该认定为遗忘。对于外表很明显的物品,比如包、手机、行李箱等,都必须上交。其中,机场严格规定了捡拾纸箱必须上交,如果是密封的情况下,必须有2名工作人员以上才能开启。梁丽并不是在垃圾桶里面捡到,而是从候机厅行李推车上拿走纸箱。
机场方面认为,机场将其清洁工作承包给了清洁公司,但机场还是有监管清洁工的职责,清洁工们都是很清楚的。只要在机场任何地方捡到物品,梁丽都有上交的义务,否则就可被怀疑为盗窃。
疑点2
是否知道拿的是巨额黄金
梁丽出事前属深圳市玉皇清洁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负责深圳机场清洁的冯经理介绍,公司明确规定除垃圾桶里面以外的任何物品都不能捡拾,公司与员工还签订了责任状,并进行不定期查访。清洁工对拉圾桶外的物品要进行判断,在打扫卫生捡拾到物品时,如果是比较直观的东西,比如电脑、相机等,一定要主动上交机场,对于确属垃圾,比如乘客丢弃的矿泉水瓶、榴莲等,清洁工应该首先将其丢进垃圾桶进行处理。乘客行李推车上的物品肯定不能算垃圾,而且还是个纸箱子,哪怕是件旧衣服也要上交。
冯经理表示,清洁工私自拆开箱子,这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更不用说私自把箱子拿回家,每年机场的清洁工上交的捡拾财物价值上百万。冯经理表示,梁丽案发生后,清洁公司在第一时间内就对事情进行了调查,当时梁丽从乘客行李车上取到箱子后,并没有向班长和组长报告,而是私自将其放进了残疾人厕所。另外两名清洁工知道后,私自打开箱子,私分了其中一袋首饰。梁丽下班后,就将箱子私自带回了家。
“梁丽应该不知有巨额黄金,另外两名私分的清洁工也应该不知情。”冯经理解释,如果他们知道是的话,肯定就卷财逃跑了,机关找到梁丽时,她坐在床上,另外两人一人在散步、一人在做饭。私分了一袋黄金首饰的两名清洁工当天晚上被抓获,一个月后被机关释放。这3人都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已经被公司辞退。
■经理评价
她平时老实本分
冯经理评价,梁丽平时老实本分,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没有出过任何差错。之前负责的16号女厕所,打扫得也很干净,机场方面从来没有投诉过她工作上的问题。
梁丽的工友杨女士也评价,梁丽确实是一时糊涂,整个人的品质并不坏,属于典型的农村妇女。她为人本分,凡有最苦最累的活,她总是挺身担当。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