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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案例评析
2025-10-05 17:17:39 责编:小OO
文档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从“条例”到“法”的变化

    一、在法律名称上,将“条例”修改为“法”,这主要是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避免误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但是在名称上使用了今天只有行规才使用的名称,为了避免大家对这部法律法律位阶的误解,将“条例”修改为“法”;二是要符合立法的规范性要求,《立法法》颁布后,对法律文件的名称作了规范,要求全国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都称为“法”。同时,在体例上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五章45条,修改为六章119条。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该法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增加了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与保障原则。

  三、增加了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种类以及收缴和追缴两项强制措施,减少了没收这一处罚种类;大大提高了罚款的处罚力度,将罚款的最高限额从200元提高到5000元,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对治安管理处罚设定了不同的档次,将罚款分为六档,将行政拘留分为1日到5日、5日到10日和10日到15日这三档。 

  四、明确单位是违反治安管理主体,是处罚对象,有效解决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

  五、为了充分体现尊重与保障的精神,对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作了20天的规定,明确了四种对象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是不执行拘留处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了补充和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五大类238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增加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七、为了既保障机关及其人民能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本着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处罚程序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八、为了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机关及其人民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一章“执法监督”的内容,明确规定机关及其人民办理治安案件,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在本章中重点明确了机关及其人民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实施的行为,机关的人民违反这些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向未成年人勒索财物行为

    某小学地处比较偏僻的郊区,几个社会闲散青年经常在学校附近追逐、拦截从学校进出的孩子,以此取乐,有时还蛮不讲理地强行索要孩子的零用钱,有时无缘无故地把孩子的书包割坏,以此寻求精神刺激。一时间,弄得人心惶惶。

  评析:

  有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专门在学校周围,针对未成年人下手,有人把这些人称为“恶少”,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公民财产安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历来是各级机关查处的重点。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作了统一的明确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3月1日起,本市机关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将有更为严厉的法律武器。

案例二:殴打他人

   2006年4月1日晚,王某在某公交站台候车,公交车到站后,王某进入车厢,见一拄拐杖残疾人乘客李某正欲坐到老弱病残人员专座上,便抢在残疾人乘客前面入座,李某见状即对王某进行指责。王某恼羞成怒,口出秽语,脚踢李某用以支撑的拐杖,致使李某站立不稳摔倒在车厢内,李某即拨打“110”报警。

  评析:

  根据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对仅仅实施了殴打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的,或以其他行为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也没有规定。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很好地填补了上述法律上的空白,无论对于机关依法及时查处此类治安案件,还是对于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违法嫌疑人王某明知脚踢李某用以支撑的拐杖有致其摔伤的危险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违反治安管理的乞讨

    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管理中发现,辖区内的某一交通枢纽周边治安秩序混乱,于是进行了集中整治。整治中发现,该地区存在一个乞讨团伙,有一成年男子带领,统一接送,统一安排住宿吃饭。经调查取证,王某在家乡好逸恶劳,去年曾带自己的妻儿来沪行乞两个月,共乞得人民币3000余元。王某认为行乞是一条致富的捷径,为获得更多的钱财,他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向同村的两户人家租借得两名未成年人,与其妻儿一起来沪乞讨。在调查取证中还发现,王妻、王子(18周岁)在向行人甲、乙行乞遭到拒绝后,还采用阻拦、拉拽等方法继续乞讨钱财。

评析:

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王某团伙行乞一案,王某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向同村的两户人家租借得两名未成年人,与其妻儿一起来沪乞讨,构成了“利用他人乞讨”这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王妻、王子采用阻拦、拉拽等方法乞讨钱财,构成“冒犯性乞讨”行为,应当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王某租借得两名未成年人则是一般流浪乞讨行为,机关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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