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长汀县新桥安养中心
乙方(被监护人即托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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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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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乙方自愿,并向丙方提出申请,进入甲方入院住养;丙方自愿承担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的连带清偿责任;经甲乙审核,乙方符合入院条件。同意乙方入院住养。乙、丙方均已详细地了解乙方在甲方住养的护理等级、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不存在在认知上的误解和歧义;乙方、丙方认同,乙方享有的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须以乙方、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为前提;甲方、乙方、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托养对象的食宿及日常生活照顾。
2、负责托养对象的健康状况的照顾,并建立健康档案。
3、为托养对象提供的服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保健指导、适当的文体活动、测量血压以及一般体检。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身体情况和自理能力确定及变更护理等级,并按常规定向丙方收取与护理等级相关的一切入院费用。
5、乙方在住养期间发生一般疾病,甲方提供治疗初步治疗,医疗费用由丙方负责,如乙方患者病需去医院治疗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丙方)应如实反映乙方身体既往史、过敏史,如实反映乙方的心理特性、生活习惯以及有关精神病、传染病、思想障碍等状况,不得隐瞒。如有隐瞒,如有隐瞒造成后果由乙方(丙方)负责。
2、根据甲方的要求,携带必备的生活用品或甲方代办。
3、入院之日交清医疗及耐用品押金 元(押金主要用于老人、残疾人突发病急诊住院代垫和耐用品损害赔偿费用,离院均无发生或部分发生,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退还)。
4、乙方(丙方)根据住养护理等级向甲方支付住院费用每月应需 元,而实际收费 元,其中不够费用 元,由院内(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的补助归院内(中心)统一安排使用,需要的手续乙方(丙方)要给予配合。
5、住院费用按月支付,入院之日交清一个月的住养费用,以后每用 日前交清下一个用的住养费和本月的医药费等费用。
6、乙方不得擅自外出,确需外出的,须向甲方请假,说明外出的时间、去向和外出目的并填写请假单按时返回。乙方没用请假擅自外出或有请假外出期间发生意外,后果一概负责。
7、乙方因故请假外出或其他原因暂时中断住养的,保留床位,费用按原标准 交,不减免。
8、接受甲方提供的住宿、膳食及所定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服务。
9、有权对甲方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提出批评、建议。
10、乙方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和睦相处,服从甲方管理;严谨在区域内抽烟或燃烧其他危险物品,严谨携带电热毯、取暖器邓用品入院。
11、乙方携带的贵重物品、钱款必须交于甲方或丙方保管,否则,若有丢失,概由本人负责。
12、乙方在住院患病期间接受甲方治疗时,应安甲方医嘱服药(可外带正规医疗机构医嘱的有效药品服用,但必须交医务室统一管理)。
13、乙方因疾病变化或身体衰退等原因,不能住在养护区时,应服从甲方床位的调整,乙方因自身发病的原因造成伤害他人及自残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4、本协议书依约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自觉出院。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担乙方在甲方住院期间所需费用及损害赔偿的连带清偿责任。
2、承担乙方应患病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及护工费等。
3、在乙方去医院治疗时,丙方应负责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
4、丙方应关心乙方,经常探望。并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本协议依约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丙方应无条件的接纳乙方出院。
四、乙方造成的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1、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需赔偿时,甲方可以向乙方(丙方)缴纳的押金中先于扣减,乙方(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立即不足押金。
五、特别约定:
1、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护理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只法定义务。
2、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仅限于护理服务范围之内。乙方由于护理服务范围之外发生的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因自己不慎摔倒导致骨折或脑震荡、走失或溺死等人身伤亡事故,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承当责任,善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丙方承担。办理离院手续时当月住养费用15田内按办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4、乙方或丙方要求离院,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办好有关手续方可离院。若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5、若乙方不幸在甲方住养期间去世的,丙方应及时前办理后事,或因特殊原因可委托甲方代办(临终用房及后事办理按甲方收费标准收取)。对乙方的遗产,丙方因尊重乙方的处理,代办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
甲方有权利根据乙方身体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确定变更护理等级。甲方变更乙方护理等级,应在护理等级变化当日,当面或电话通知丙(乙)方。乙方变更护理等级的,从变更之日起调整收费。丙(乙)方收到甲方变更护理等级的通知后,如有异议,丙(乙)方应在收到通知起5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七、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在乙方入院住养期间,如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丙方应无条件接纳乙方出院或去其他医院治疗。
1、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乙方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不适应集体生活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住养的;
6、丙方资信发生变化,丧失履行本协议给付能力的;
7、丙方逾期15田未予缴纳住养费用,甲方有权随时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终止一切权利和义务,并且押金不予退还。
(二)、由于发生前款第6、7项的情况导致解除本协议的,如具有相应给付能力的其他第三人自愿履行丙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承担丙方违约责任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其他第三人另行签订协议。
(三)、本协议书的解除,并不免除过错方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八、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履行合同的,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地的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的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双方可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九、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视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有第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争议,可通过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3、本协议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联系电话:
乙(丙)方:
联系电话:
住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