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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2025-10-05 17:08:21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

意      见

    为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提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县委、县《关于建立三调联动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滑发[2010]2号),县委、县《关于成立滑县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0]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及任职期限

(一)人民调解员是经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和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乡(镇)、村、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和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二)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水平和法律知识;

  2、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和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年龄在23岁以上65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宜超过70岁。

  (三)人民调解员产生办法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2、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3、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聘任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

4、行业性、区域性及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设立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聘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规范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公序良俗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三、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一)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1、新任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2、县司法局负责全县各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专职调解员和行业性、区域性及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的培训;司法所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培训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审判等多种形式。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10天。

(二)人民调解员备案制度

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备案制度。村、企事业调委会的设立及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当向所在的司法所备案;乡(镇)、区域性、行业性及有关部门调委会的设立及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当向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司法所均应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调委会及人民调解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增补,全面掌握辖区人民调解机构和人员动态。

三、人民调解员的奖惩

建立人民调解员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考核情况作为发放人民调解员补贴和奖惩的依据。

人民调解员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时有突出贡献的,实行一案一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疏导,力排隐患,对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刻苦钻研业务的,认真总结经验,对丰富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与实践做出突出贡献的。

调解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做出训诫、警告、扣除补贴、取消调解员资格等相应处理。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取消调解员资格,并另行改选、改聘或罢免:

1、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查究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应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四、人民调解员的补贴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列入当地同级财政预算。凡由乡(镇)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其生活补贴由乡(镇)发放;由行业或有关部门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其生活补贴由有关行业或部门发放。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暂定为900元,也可以实行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贴。

(一)个案以奖代补标准

1、成功调解一般民事纠纷、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50元。

一般民事纠纷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纠纷。

2、成功调处疑难矛盾纠纷、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纠纷: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造成人员伤残、死亡诱发不稳定因素的纠纷;

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涉案人数5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疑难纠纷: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信访案件;、市领导交办的,可能产生对社会稳定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县委、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示交办的,可能引发重大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员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已经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群众聚集、停尸、集体上访、非法上访等苗头的重大矛盾纠纷。

(二)卷宗要求

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必须制作规范化的卷宗。卷宗必须具备以下材料: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矛盾纠纷调查材料、调解协议书和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个案以奖代补发放程序

1、个案奖励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上半年发放时间为7月10日前,下半年发放时间为下一年度1月10日前。乡(镇)、村级人民调解员将半年调解成功的卷宗,经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司法所登记。

2、乡(镇)主管领导组织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等有关人员对上报案件进行集体审核,并提出奖励补贴意见。

3、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批后,奖励补贴由司法所到县司法局统一领取,并及时发放。

4、区域性、行业性及有关部门调委会的调解员生活补贴为每月10日前发放。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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