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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氧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2025-10-05 17:08:44 责编:小OO
文档


  

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矿用压缩氧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压缩氧自救器在我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避灾作用,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压缩氧自救器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设置压缩氧自救器专职管理机构,通风区为责任主体,成员单位:机电物资部、安监站、井口管理队,日常管理办公室设于通风区。

职责划分:

⑴通风区:负责自救器统一选型、检查、维护、保养、更换药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⑵机电物资供应部:负责自救器采购、收发;                            

       ⑶安监站:负责自救器的培训工作及办理相关证件;

       ⑷井口管理队:负责对入井人员是否佩戴自救器及自救器是否合格的检查和发放自救器。

     

第二章  压缩氧自救器配备与要求

第二条、矿井压缩氧自救器的配备数量按入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保持不低于5%的备用量。每人一台同矿灯一起使用,专人专用。 

第三章 压缩氧自救器的使用

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不得寄存或存放,由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井口管理队负责验身。未佩戴自救器或佩戴不合格品者,严禁入井。

第四条、所有的入井人员严禁随意启封自救器和损坏自救器。只有在矿井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和瓦斯突出等重大事故,员工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能使用自救器。

第五条、对无故损坏自救器,随意打开自救器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按原值赔偿。

第六条、所有下井人员入井前,应确认氧气瓶压力不低于18MPa,并保证外部结构完好,避免碰撞、掉落,防止外壳变形影响使用。发现问题立即修复,禁止自救器“带病”入井。气瓶压力不足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有专职压氧工负责充填浓度不低于98%的医用氧气。

第七条、井下工作时必须携带自救器,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第、外单位人员入井必须经公司安监站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统一领取自救器,出井后立即归还。

第九条、所有入井人员自行进行保管和使用,凡开启使用过的自救器,出井后立即告知收发室管理人员。

第十条、井下人员出井后必须及时将压缩氧自救器交回发放室,不准私自留存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压缩氧自救器的使用操作方法: 

⑴佩戴时将自救器移至正前方; 

⑵拉开挂钩,取下上盖,展开气囊,气囊不要扭折;  

⑶把口具放入口中。口具片应放在嘴唇和牙齿之间,牙齿紧咬住牙垫并闭紧嘴唇,以保证口腔与外界气体的隔绝;  

⑷逆时针转动开关手轮,然后用手指按动补气压板,气囊迅速鼓起后停止补气,用鼻夹夹住鼻孔,用嘴呼吸;  

⑸使用过程中如果气囊在呼气后仍不太鼓或吸气时有点憋,应及时向气囊补气,可按动补气压板,气囊鼓起后停止补气。也可以用力吸气,气囊吸瘪后补气压板压迫补气杆自动补气。

第四章 压缩氧自救器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一条、自救器与矿灯实施自助方式管理,由自救器管理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对自救器状态进行检查,使用人员每次取用前必须对自救外观、氧气压力进行检查,如有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管理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二条、自救器管理人员每半年对自救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和保护,并更换氢氧化钙药剂,发现气囊橡胶老化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凡开启使用过的自救器上井后须告知自救管理人员,有专职维修人员进行刷洗、消毒、充气和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并检查气密性和氧气压力。

第十四条、用于自救器的氧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凡有瓶体泄露、保压性能不良、瓶体变形、异音瓶等必须报废更换新瓶。压力指示表纳入计量检测,检定周期不超半年。

第十五条、库存保管的氢氧化钙药剂,应具有双层密封包装。每季度由化验室负责抽样检查化验,药剂应为无气味纯白色性状,二氧化碳吸收率不大于35%、粉尘率不大于2%、水分含量保持在16%~20%之间,否则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每三年用专用设备对在用自救器氧气瓶进行一次压力校验,对校验不合格的氧气瓶要及时更换。

第八章 压缩氧自救器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由安监站组织,通风区协助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第十、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否则严禁入井。自救器专人专用,如发现带病自救器,及时和通风部门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对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十九条、如发现未携带自救器者已经入井的人员,对其本人罚款50元,所在队组队长罚款100元,对井口管理队队长罚款50元,并在作业会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如发现现场作业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按违章作业进行处罚,对其本人罚款50元,所在队组队长罚款100元,现场责令改正,并在作业会或调度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再次发现仍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者,连同所在队组队长,加倍处罚,队长在调度会上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作业人员严禁碰撞、垫坐自救器,如发现违反此规定,对其本人罚款50元,现场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对无故损坏、擅自开启自救器的人员(应急情况除外),按违章作业进行处罚,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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