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 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 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 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 人民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 人民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人民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
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 人民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审判原则。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 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
第十三条 人民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第十五条 人民在跨境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涉外民事法等规定确定管辖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国内司法程序。
第十六条 人民在确定管辖权、裁判权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查明事实、依据法律、公正合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审判程序
第十七条 民事审判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4.立案;
5.审理;
6.裁判。
第十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和诉讼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告知或者驳回。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人民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知被告。如被告居住地址或者营业场所不明确的,人民应当履行查找的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程序公开、公正、适当、高效,听取当事人意见,发同一份裁判书等。
第二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真阅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并进行质证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在当庭宣判之前提供新状况和新证据。新证据的认定参照证据方面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三条 人民裁决、调解、和解,应当有书面文书表明法律效力,并自裁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适用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如果不服民事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提起上诉。人民依法审理上诉案件,进行二审裁判。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上诉要求紧急救济时,应当符合民诉法规定,向上级书面申请。上级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受理。
第二十六条 紧急救济程序包括以下:
7.发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命令;
8.作出行政案件中简易程序判决;
9.对扣押、冻结财产、终止侵害等采取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人民可以出具仲裁庭裁决或者协议书生效后不能履行的判决。属于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由人民受理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系法人、 其他组织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人民根据案件情况,适用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非诉讼程序包括以下:
10.调解;
11.简易程序;
12.紧急救济。
第五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人民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依据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三十条 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对当事人、代理人、承办法官等执行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变更、撤销等处理。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等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并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第三十二条 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保障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人民可以向财政、金融机构、民事主管部门等有关机构发出法律文书,要求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并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人民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告有关执行事项,并应当在执行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辩、请求等,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应当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瑕疵、缺陷进行及时纠正,并且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原已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无论本司法解释发布前或发布后,人民应当依照当时有效的程序规定处理。如本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与此前的规定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第三十 其他未在本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理。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