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办发〔2007〕35号
德阳市办公室
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
聘用人员管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外自行聘用临时人员(简称编外用人),加重了财政负担,干扰了人事管理的正常秩序,甚至发生违反劳动法规、损害受聘人员权益的情况,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行为,维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现就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充实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补员工作规定,原则上不得在编制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经
-1-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市人事局审核,报市批准后,由市人事局下达编外用人名额,方可设立临时岗位,聘用临时人员。没有编外用人名额的单位,一律不得在编外聘用人员。
(二)编外用人名额仅限于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管理岗位和后勤服务岗位聘用工作人员,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在编外聘用人员。
(三)编外聘用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勤奋务实;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编外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应届大学毕业生、事业单位解聘人员、失地农民以及“4050”再就业人员等应优先聘用。公开招聘工作由单位自行组织,但事先应将招聘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切实维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在编外聘用的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2-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合同双方约定,但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受聘人员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中属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用人单位要加强受聘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形成个人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
(五)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据劳动法规定应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六)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三、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管理监督
(一)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应将编外聘用人员花名册、受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等材料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经费、人事档案代理费、合同终止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
-3-险金等所需经费按以下办法解决:市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核定的实际聘用人数,按一定标准,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按原人员经费补贴比例予以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
(三)人事、财政、劳动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加强对各单位用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在编外聘用人员的单位,应责令其清退违规聘用人员,并按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年度目标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对在编外用人过程中违反劳动法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各县(市、区)要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行为。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管理通知德阳市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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