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09-10年司法考试刑法多项选择题
2025-10-05 17:10:47 责编:小OO
文档
二、多项选择题:

  (2010年)

  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1题)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答案」ACD

  

  

  

  

  59.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9题)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答案」ABC

  「考点」抢夺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凶器是在性质上和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器物,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选项A中的汽车是犯罪工具,不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凶器。

  选项B说法错误。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要求行为人对物使用暴力,甲取得财物不是基于对物暴力,而是采用平和手段窃取的,应成立盗窃罪,不成立抢夺罪。

  选项C说法错误。《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2)项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选项C中的甲应该成立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

  选项D说法正确。毒品也具有经济价值,也属于财物,对其进行抢夺的,也成立抢夺罪。

  6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60题)

  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司法部答案」ABCD「网校答案」BCD

  「考点」毒品类犯罪(《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解析」选项A错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成立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但不必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选项B正确。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成毒品。如果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选项C正确。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不要求是直接持有,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人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选项D正确。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按照所实施的行为性质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题选项A、C、D的依据都来源于《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61.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61题)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答案」ABD

  「考点」拐卖妇女罪

  「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五)、(七)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况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都属于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据此可知,拐卖妇女罪包含了“采用绑架手段”及“打成重伤”的情况,但是不能包含强制猥亵行为。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据此可知,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既遂。

  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2010年卷二多选第62题)

  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答案」ABCD

  「考点」盗窃罪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四个选项中,高尔夫球、硬币、笔记本电脑、公文包都是基于特定空间内(铁丝网、公园、房间、轿车)由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行为将上述财物窃取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

  63.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窃取大量珍贵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63题)

  A.运往境外出售与损毁文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论处

  B.损毁文物是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论处

  C.盗窃文物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

  D.盗掘古墓葬罪的成立不以盗窃文物为前提,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

  「答案」ABD

  「考点」文物犯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盗掘古墓葬后将其中文物据为己有的,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一罪,不另外成立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包含了对盗窃文物行为的评价,所以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运往境外出售和损毁文物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选项B说法错误。损毁文物行为虽是自己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应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

  选项C说法正确。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包括:(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窃文物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选项D说法错误。盗掘古墓葬罪包含了对盗窃文物行为的评价,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2010年卷二多选第题)

  A.网站建立者

  B.网站直接管理者

  C.电信业务经营者

  D.互联息服务提供者

  「答案」ABCD

  「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主体

  「解析」根据《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网站建立者、网站直接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均可以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65.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65题)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考点」贿赂犯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请托人如果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选项B说法错误。《刑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谋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仍成立行贿罪。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1条第3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3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据此可知,该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

  (2009年)

  51.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乙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另外丙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对甲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6.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共犯。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题中,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有毒的具体成分并不在明知的范围内。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另外,本题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即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41条的规定,C项正确。村办酒厂和刘某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D项错误。

  5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A.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B.乙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C.丙买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证

  D.丁复制、发行盗版的《国家计算机考试大纲》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A项符合题意。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B项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题意。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另外,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规规定的所有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例如:矿产开发、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故C项符合题意。

  《刑法》第217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可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表现方式之一,故D项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题意。

  5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A项符合题意。

  B项中,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致救助人死亡的情形,B项符合题意。

  C项属于打击错误,虽然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严某与贺某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畴,根据法定符合说,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C项符合题意。

  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题意。

  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诈欺罪、侵占罪的区分。

  欣欣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在为其进行礼品包装时,欣欣已经成为项链的所有人,项链已为欣欣所有,而高某调包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A项说法正确,BCD说法错误。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BCD为正确答案。

  60.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行贿罪、受贿罪和盗窃罪。

  用假币行贿的,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对“行贿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A项错误。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财物”为假币的,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C项正确。

  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违禁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而刑法并没有规定盗窃假币罪这一罪名,故盗窃假币的,可以构成盗窃罪。B项说法错误,D项正确。

  61.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另外《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甲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AC正确,排除B.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案中的甲是普通的公民而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满足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要件。因此,D项不选。

  6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

  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所为,而作明予以包庇

  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包庇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非包庇罪。因此,A项错误。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B项中的乙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包庇罪。因此,B项错误。

  《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项中丙作明包庇犯罪人,构成包庇罪。因此,C项正确。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63.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抢劫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

  本题中,乙并没有在甲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抢劫的过程中以共同抢劫故意参与犯罪,故乙并不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A项错误。

  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与包庇罪的区别要点在于:包庇罪具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的性质,而帮助毁灭证据罪只是单纯地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并没有做明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本题中,乙的行为并不是提供明欺骗司法机关,只是单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题中,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受出租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C项正确。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ABC的行为均成立犯罪。

  D项中,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丁与该公司没有事先约定,所以在离退休后收受原请托人财物的,不能定受贿罪,D项错误。

  65.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徇私枉法罪。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之(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枉法裁判通常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所以B项错误,AD正确。鉴定人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故C项正确。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