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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须知
2025-10-05 17:13:22 责编:小OO
文档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须知

    一、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1]52号)和《关于增加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3]14号)规定,慢病处方本是参保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凭证。参保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必须出具医保lC卡和慢病处方本。

二、定点医疗机构接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应认真填写慢病处方本所要求的各项内容,以备审核。       

    三、参保人员发生规定的14种特殊慢性病门诊的治疗、检查和检验项目费用,属《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和《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之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部分费用的标准为:

     1、药品费。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用药,属《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甲类药品品种的费用,不分医院等级,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属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品种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支付。

2、治疗费。属《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不分医院等级,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参保人员按相应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15%、10%后,再按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支付。

3、检查、检验费。属《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准予支付费用的检查、检验项目费用,不分医院等级,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检、验项目费用,按相应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15%、10%后,在500元(不含本数)以内的,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在500元(含本数)以上800元(不含本数)以内的,个人支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800元(含本数)以上的,个人支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

四、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须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仅针对经确认的特殊慢性病本病的用药、检查、检验和治疗项目。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其它疾病费用按一般门诊费用处理,

六、特殊慢性病患者要妥善保管慢病处方本,防止丢失,慢病处方本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七、慢病处方本每年审核一次,患者死亡或经治疗病愈后,慢病处方本要及时交回医保中心。

八、我院医保门诊慢性病开药规定

(一)门诊慢性病处方诊断要明确,书写规范,病人各项基本信息填写完整。

(二)不同的慢性病种类应分别开具处方。

(三)一次门诊慢性病处方为一周药量。在处方上写明“一周药量”标识后,可直接记帐(包括口服、静脉、肌肉注射)。

(四)医生根据前一张处方,若慢性病患者前次开具药物未服用完,不得再次开药。

(五)静脉注射、肌肉注射开具7天药量,抗生素开具3-5天药量。

(六)慢性病须专病专药,不得开具与慢性病无关药品,不得在慢性病本上开自费药。

(七)慢性病本仅限相关专科医生开具处方项目(药品、检查、治疗),其他科室医生不可超范围行医。

(八)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以一张处方治疗一种疾病为主,一次处方量一般七日量,对长期服药或遇节假日的患者可开具两周药量,并由开药医生所在科室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签字后方可刷卡拿药。

(九)出差或探亲患者在出示单位证明或飞机票、火车票并在处方上注明药量的多少及开药原因,得到医保办公室签字确认后最多可开具一月药量。结算上需附相关证明复印件后方可刷卡结算。患者无法提供证明时医生不得开具1个月药量。

(十)门诊收费科协助医保科监督门诊慢性病处方,遇到违规现象,坚决不予记账结算。

九、我院门诊离休人员红本开药规定

(一)一周记账一次,每次开具7天药量。一张处方最多书写两个诊断、开具药品不得超过5种、金额(包括检查和治疗费用)不得超过300元。

(二)除急诊外,一次记账最多不得超过两张处方。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开具两周药量或药品的单支、单盒、单瓶价格超过300元必须由干部保健中心指定人员签字后方可记账。

(四)针剂(包括肌肉、静脉等)一次最多开具7天药量。

(五)抗生素一次最多开具3-5天药量。

(六)不可用红本在门诊进行体检,但可根据患者病情做相关的检查,每次可开具1-2种检查项目。

(七)铁路离休红本一次记账不得超过300元,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包括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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