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职业病档案管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3.内容
3.1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2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
3.3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4人力资源部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人力资源部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3.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部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3.7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部负责建立并维护。
3.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3.10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3.11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4. 检查考核
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考核200-500元。
附加说明:本制度由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