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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年月日目录
一、图纸会审管理制度
二、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四、试化验管理制度
五、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管理制度
六、施工过程各项质量检查制度
七、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一、图纸会审管理制度
第一条:图纸会审工作应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凡承担的施工项目不经图纸会审不准施工,分批到图的工程按出图先后顺序分部位进行会审。
第二条:图纸会审工作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直接负责主抓,会审的程序为:自审、联审、会审。
第三条:施工图纸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分放到工长、测量员、预算员各一份,按各自专业侧重进行自审。
第四条:各专业人员在收到施工图后应认真熟悉图纸,弄清设计意图和材料、工艺标准要求,找出图中存在的问题,看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施工方法,技术上和施工设备上有无困难,特种原材料品种、规格,能否解决等问题,并形成自审初稿。
第五条:图纸自审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专业联审以对自审出的问题逐条进行核对,找出各专业存在的问题,并负责汇总整理,审核无误后,形成正式会审记录。
第六条:对大型工程项目,土建施工分别由两个以上单位承担时,质量技术处负责协调联审事宜。
第七条:图纸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参加,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参加,对大型工程重点项目集团公司总工和质量技术处也应参加。
第:会审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具体联系事宜,负责整理自审记录,对会审提出的问题和答复意见进行记录,形成正式文件并办理会审签认手续。
第九条:对会审记录中无法用文字表达清楚或需要进行修改图纸部分的,由技术负责人到设计单位办理设计变更单予以答复。
第十条:凡经四方确认签字盖章的正式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都应视为施工法律文件,各施工管理者、操作者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图纸会审发放范围应与施工图相一致,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测量员等将会审记录内容标注在施工图纸上,以防遗漏。
二、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是指导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性文件,是部署和组织施工的准则,必须在施工前按设计图纸、施工合同、规范和标准要求认真编制。
第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部组织编制。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管理人员参加,项目施工采取的施工方案、方法、主要技术措施及保证质量技术措施,必要时邀请总工和质量技术处有关人员参加研讨。最终由项目经理进行决策确定,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理批准后,报上级审批。
2、凡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一般工程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将质量计划的相关内容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中。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别编制:
1、凡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都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对分阶段图的大型工程可依据己有的施工图部分,按分部工程项目,分阶段编制“土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一般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公用建筑或小于2000㎡的工业建筑以及3000㎡以下的住宅建筑工程因施工技术上较简易,结构不复杂,可编制施工方案。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施工方案;主要项目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保证工期、质量、文明施工;安全措施;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措施;主要实物工程量表;主要材料、设备、需要量进场计划;构件半成品加工计划;劳动力需用计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降低成本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第五条:施工技术措施可按分项工程进行编制具体项目有: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保证质量措施和保证安全生产措施以及季节性施工措施,材料节约措施等,是施工组织设计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一般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可作为施工组织设计一部分一同编制成文。
第六条:冬、雨季施工前七天各项目部应根据承担工程任务特点要求,编制出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质量技术处一份备案。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实际分级审批管理原则:凡大型工程、重点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要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处、质量技术处审查后并由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各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在企业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如施工条件有所变化或其它原因需要修改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九条:施工期间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处、质量技术处和总工程师要经常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对不执行而造成事故者,特别是追求某种指标而置技术于不顾、瞎指挥者要追究项目经理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发放范围及标识方式。
1、发放范围:发放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处、重量技术处、总工程师、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2、标识方式: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按程序文件QEO-002-01文件控制程序4.1.2.3支持性文件的编码要求进行管理标识。
三、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第一条:本企业规定,项目施工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凡自行采购,必须在企业发布的本年度合格分供方及中商名单内采购。
第二条: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设备进场必须进行质量验收。由材料员、技术负责人共同检查,材质报告、合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材料员按各材料标准进行实测实量检查及观感质量检查,达到合格条件给予验收,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条:需进行二次复试的材料,由试验工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按标准进行取样和封样,填写委试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送资质认可指定的质量技术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材料复试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移交给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不需要进行二次复试的原材料、配构件、设备等进入现场在自行组织质量验收后,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进入现场的原材料未经检测确认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六条:已进入现场的原材料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应进行隔离、封存、标识,或退出施工现场,确保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在工程上。
四、试化验管理制度
材料试化验、构件检验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必须认真对待严格管理。
第一条:凡进场的原材料、预制构件、半成品、设备及配件都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证明,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条:工程项目的“结构”用材,如钢材、水泥、砂石、红砖、砌块、焊接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外加剂等,必须进行二次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对虽有产品合格证的进场材料,保存期超过规定或怀疑质量有问题时,必须进行二次复试,根据复试结果再用。小窑水泥、钢材严禁用于结构工程上。
第四条:对初次使用的材料和生产的构件,在正式生产使用前,要经过试制、试验、做出技术质量鉴定,达到掌握其技术性能后,再正式生产使用。
第五条:原材料检验、试块(件)制作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即: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要求现场取样、送试。
第六条:项目部试验员在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指导下,按规范标准规定对应复试的材料、施工中各种砼、砂浆进行取样、留置试块(件)登记编号标识,进行标养、按期送试。
第七条:试验员负责检测委试单位的填写,其内容应详细、具体、清楚,作到一试一单,试样标识应与委试单位相符、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科研所检测。
第:施工所需的各种配合比(砌筑砂浆、防水沥青胶等)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科研所按工程实际用材料和设计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正式下达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第九条:地基持力层范围内的回填或回填砂,包括罐基回填等,现场试验原则上由科研所土工室承担,如有困难时,可委托项目部经培训考核有资质的试验员负责取样、试验,并做好原始记录交土工室审核,签民试验报告。
第十条:科研所在接到试样和委托单后应进行查收,核对无误后作好登记,送检测室按委托检验项目进行测试。
第十一条:检测室试验员应严格按试验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方法、操作步骤进行试验,检测数据要齐全,精确度符合规定,记录应清楚、整洁,如有修改应加盖修改人员名单,交工程师审核。
第十二条:测试人员依据已审核的原始试验记录填写试验报告单一式六份,交工程师审核签发技术评语或结论意见,并加盖名章后报主任工程师审定,答字盖章,移交办公室登记加盖公章发至委试单位经办人。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联同委托单等资料按月汇装存档,保存至工程竣工后四年,试验的原始记录和报告不得外借外传。
第十四条:试验报告只代表委试的工程项目本期进场数量的原材料质量,不准转抄代替。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需进行审查,并在测试报告粘贴单上根据施工的要求签属使用意见,包括使用部位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如有测试结果为不合格的试样、科研所应在二天内通知委试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取回报告,采取不合格物资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部主管试验工作人员在接到科研所发出的试验报告后,应及时登记、送审和转发,项目部存入工程档案一式四份以备检查和交工。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中的设备,配件现场检验由安装公司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转动设备在试运前应按规范规定项目检验,同时还必须做解体检查、清洗和加润滑剂(特殊设备除外)。
第十:用于建筑安装的采暖与卫生工程上的阀门,在安装前必须做耐压强度试验,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检验数量应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用于安装工程安装在主干线管道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必须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在阀门上涂好色标,转交施工部门安装在正式工程上。
第二十条:试验员负责搅拌站计量检查工作根据技术负责人签发的施工配合比单,每日至少检查四次配合比计量,并进行记录。如有异常时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试验员应建立工程试化验六种台帐:水泥进场检验台帐、钢材进场检验台帐、建材进场检验台帐、配合比台帐、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检验台帐、焊接试验台帐。
第二十二条:凡从事检验试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认可后持证上岗。
五、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在施工过程中遇设计出现变动或材料的品种、规格满足不了设计要求时,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系协商解决,办理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后再行施工。
第二条:凡工程项目施工出现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等到情况,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联系办理。
第三条:变更、核定单形成程序
第3.1条、设计单位发生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据设计变更单,均移交监理单位,由总监审核盖章后放发到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办理手续。
第3.2条、施工现场发生的材料代用或修改原设计,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收集资料,整理初步意见,并与现场设计代表及总监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后形成资料。
第3.3条、技术核定初稿审核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整理正式文件,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到设计及监理单位办理确认手续,按设计变更单的发放程序办理。
第四条:变更、核定单的审查
第4.1条、对收到的设计变更单,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审阅,对尚未施工、变更确认合理可行的由技术负责人进行登记,下发到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实施。
第4.2条、对已完工程如需返工实施变更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立即与现场代表协商解决,如确认无法返工的变更单应立即退回。
第五条:变更、核定单的执行
第5.1条、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向施工员(工长),预算员转发变更、核定单,并督促将变更、核定内容标注在施工图上。
第5.2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有关技术资料存入工程档案,并负责在竣工图上标注出变更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凡未经办理变更或核定单手续的,不准强行施工或随意改变原设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一经下达应视为法律文件,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六、施工过程各项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施工项目的不同特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别对施工项目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划分范围,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给予注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确认后按划分的范围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条:项目测量定位检查,在项目部自检合格、通知公司测量队检查合格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测量定位记录,并通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专业总监及施工单位测量队共同参加联检,检查合格后办理签认手续。
第三条:工序质量检查,在操作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工长组织专职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班组长共同按企业质量技术标准检查验收。工长作好检查记录。要求每道工序施工中都要进行检查。
第四条: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进行中间交接检验。由项目工长组织,专职质检员、技术负责、监理工程师、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的操作班组长等共同参加验收,工长作好交接记录。
第五条:检验批的质量检查验收,在班组自检合格,经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填写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申请报验单,确定检查验收时间,送监理单位。由工长组织,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按企业质量技术标准检查验收,进行实测实量及观感质量检查,如主控项目有一项达不到合格标准,一般项目其中有一项允许偏差超过20%,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均应及时返修,需进行重新检查验收。如经联检均达到合格要求,办理签字认可手续。
第六条:分顶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所应检查划分检验批全部均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分项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质检员、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检查验收分项工程的观感质量及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技术负责人办理签字认可手续。
第七条: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应在划分检验批全部检查验收合格及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同时要求技术检测资料原材料合格证、二次复试检测报告、试块的强度评定报告等齐全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由质检员填写审请报验单,确定检查验收时间,由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工长、质检员、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检查验收,检查已验收的资料,观感质量及技术检测资料,如检查达到合格条件准于验收,办理签认手续,如达不到合格条件,应立即组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再进行验收。
第: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需检测项按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检查验收首先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工长、质检员、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参加,经自检合格达到验收条件后,通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设计代表、及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参加联合检查验收。分别检查以下内容: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是否均已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原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二次复试报告及强度检测报告等试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
抽样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及要求。
四)、观感质量验收检查,及安装设备的启动试运转。
联合检查后需做出对分部(子分部)的质量验收情况作出评价,并办理签认手续。
第九条: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已达到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全部齐全、有效、完整;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首先由施工单位组织自验,由项目经理组织,各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专职质检员、公司的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共同参加检查评定,经自检合格,达到验收合格条件。由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记录,送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各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部门、设计院各专业设计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进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核查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逐项进行检查签认,同时对竣工资料进行检查,联合检查后做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的综合评价,办理签认手续。
七、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全部完成,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进行质量检查评定,符合要求,工程基本达到竣工条件,向建设单位、监理提交竣工初验报告,并将资料一同提交审核。进行竣工预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及公司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对工程进行预验、项目部对局部不合格处进行整修,直至符合施工图纸、规范、合同要求后由四方签认填写竣工预验报告。
工程达到交工条件,项目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及质量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定的验收资料、文件份数交建设单位和档案馆。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计量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技术基础,是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测量精度和准确性满足使用要求,是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二条:质量技术处是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计量工作,负有实施、检查、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计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单位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情况,提出计量器具配备计划,科学地配置和使用计量器具,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同期检定和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合理设置计量工作人员,并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凡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量和试验的量具、仪表、仪器和衡器具,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款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集团公司在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范围包括:
1、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试验类设备:
2、金属焊接检验、试验类设备:
3、金属材料机械加工检验、测量类设备:
4、工程测量用仪器类:
5、分期工程质量允许偏差检测器具:
6、水、电、仪表检验、试验类设备
第六条:计量器具选择可依据国家现行检验标准规定的型号、规格、分度值、感量精度的技术要求进行,需外购时各使用单位根据检验任务需要由技术负责人提出购置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批后,由技术负责人协助负责采购。
第七条:新购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要送交国家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由技术负责人办理登记手续,如不合格或产品无制造许可证标志的一律作退货处理。
第: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根据本项目施工任务特点将项目施工所需本年度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配备计划、检定计划,负责报送集团公司质量技术处备案。
第九条: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建帐登记、编号、立卡,确定检定周期性后发放使用,如计量器具库存超过有效期,必须重新送检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
第十条:凡执行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应按检定计划规定的时间进行检定,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送交技术监督局指定部门进行检定。
第十一条:对固定安装和笨重的检测仪器的检定工作,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有关检定部门专业检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定。
第十二条:经检查合格的计量器具都应贴有合格状态标识,并带有检定合格证证。凡没有计量检定合格证或有证已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检测设备的使用者应熟悉设备性能、构造、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同时注意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措施,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确保精确有效。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