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报批技术服务
篇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一、公共服务事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单独选址项目)
二、办理部门:阳曲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三、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太原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征收操作办法》、《划拨用地目录》、《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增补、山西省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XX】38号)等
五、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具体建设项目建设申请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
六、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申请文件(原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3、《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及《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必须填写土地证号)(原件);
4、建设用地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必须带坐标点)(复印件);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国有农用地转用附国有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
6、征地听证告知材料;(原件)
7、预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资金到位凭证;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9、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缴纳耕地开垦费票据;(复印件)
1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2000,
原件)
11、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10000,原件)
1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原件);
13、项目初设资料(原件);
14、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原件);
15、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其它有关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7、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原件)
18、项目占用林地的,必须附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
19、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复印件);
20、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票据(复印件)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原件);
21、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附相关情况说明、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论证意见、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2、涉及调整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论证意见、听证材料等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
23、矿山建设项目要附具《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和当地与矿山企业所做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
2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附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申报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必须加盖用地单位及出具资料单位的印章。
八、是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评估论证
否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依据
审批环节不涉及收费。
十、办事流程:
1、综合窗口受理;
2、承办人录入局审批系统(责任人:雷娟1个工作日);
3、承办人初审(责任人:张丽梅、徐永萍1个工作日);
4、局内审会审定(责任人:何鹏飞5个工作日);
5、承办人拟文(责任人:张丽梅、徐永萍1个工作日);
6、科长审核(责任人:周建生1个工作日);
7、分管审核(责任人:贺程1个工作日);
8、审批签发(责任人:闫玉生1个工作日);
9、审批科出文组卷(责任人:张丽梅、徐永萍1个工作日);
10、上报待省市(中止计时);
11、省市批文下发后承办人拟文(责任人:张丽梅、徐永萍1个工作日);
12、审批(责任人:闫玉生1个工作日);
13、文件印发(责任人:张丽梅、徐永萍1个工作日);
14、综合窗口统一送达。
篇二: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一、土地管理基本知识
1、土地制度及土地权利体系:
?土地公有制: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权力者、城乡二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1)五级规划体系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规划的分级审批
?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
?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
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
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问题,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个基本方面:
?实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定土地用途
?实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五类耕地:
a)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逐步做到先补后占
?
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
质量不降低(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二、审批制度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内涵: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保护耕地与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审批制度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农地转用审批
3、土地征收审批4、土地供应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用途管制的核心
1、概念:农用地、依法、依规、划转建设用地
2、批准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审1、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的审批权限
(1)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单独选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
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土地。(城市批次)
省级的审批权
除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审批。
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批权
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
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
?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省级的审批权限
征收除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批准
(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
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3、土地供应审批权限
县级(含)以上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单独选址的)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3.市(县)拟定一书四方案
4.逐级报至有审批权一级审批
5.批后实施(2-4为组件报批过程)
三、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2、预审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
3、分级预审
?需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4、预审程序
A、申请: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b、受理: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通常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
篇三: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一、文字材料
1、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
2、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
3、建设单位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4、建设用地申请表(用地单位提供);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规划股办理);
6、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7、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仿照土地征收方案,拟定使用国有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8、拟占地权属汇总表;
9、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10、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用地的项目,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用地的项目,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不涉及压覆矿床的用地项目,附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用地单位提供);
11、涉及城市规划、水利、林业、环保、消防、市政等审查内容的,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用地单位提供);
12、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填报《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13、耕地开垦协议;
14、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设区的市(州)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5、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用地单位提供);
16、征前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或听证笔录(用地单位提供);
17、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用地单位提供);
18、征地协议(对于线性工程项目,以县为单位,提供一至两份征地协议,并附已签订征地协议的村组名称、用地面积补偿标准等确认表)(用地单位提供);
19、县级关于征地安置补偿情况的承诺说明;
20、土地估价备案表(用地单位提供);
21、土地出让合同。
二、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其中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须以村为单位按三级地类标准分类统计)和勘测定界图(用地单位提供);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对于拟占地范围用红线标注,并加盖县国土资源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用地单位提供);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并加盖县国土资源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用地单位提供);
4、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用地单位提供);
说明:
(1)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在文字材料中要加附规划调整方案及其说明,并附局部调整前后地类用其面积对比表、涉及范围的1:1万土地利用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基本农田补充位置图。
(2)涉及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出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第四联原件单据)
三、费用
1、耕地占用税(地税直接收取);
2、耕地开垦费(按耕地开垦协议收取);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征地管理费;
5、土地出让金;
6、土地出让契税(地税直接收取)。
7、其他费用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